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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监督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监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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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采纳日期
—
施行日期
—
时效性
已废止
最新修订
—
修订次数
—
条文条数
—
公布日期
—
一、省人民政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政府财政决算草案及其报告的同时,提出同期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二、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审查决算草案及其报告的同时对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并根据审议情况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相关决定,交由省人民政府处理、落实。
三、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可以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调阅有关原始审计资料,进行跟踪监督,审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四、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提出审议意见的四个月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专题报告;特殊情况需推迟报告的,应当报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
五、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六、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七、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八、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稿送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九、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报告时,省审计机关和选定的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十、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报告后,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宣布。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的,责成政府以及被审计单位继续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再次报告。
十一、被审计单位不按期报告、不如实报告或者整改不力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撤职案。
十二、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报告、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议或者审议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工作秘密的内容外,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十三、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开展的专项审计工作适用本决定。
十四、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监督工作可以参照本决定执行。
十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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