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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

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采纳日期
施行日期
2023-12-28
时效性
有效
最新修订
2023-12-28
修订次数
条文条数
4
公布日期
2023-12-28

一、
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三十万元。
二、
个别规章对某些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确需超过上述限额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三、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可以在罚款限额的规定范围内,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不同的罚款幅度;根据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不同情况,规定适当的罚款计算方法。
四、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