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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停缓建工程管理工作的决议

制定机关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采纳日期
施行日期
时效性
已废止
最新修订
修订次数
条文条数
6
公布日期

一、
市政府要加强对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的领导。要明确机构,落实责任;明确任务,落实计划,认真部署清查、处置停缓建工程工作,力争用二至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当前停缓建工程遗留问题。
二、
市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合力推进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法院、检察院、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应从维护正常经济建设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按照统一部署,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市政府抓好停缓建工程的处置工作。
三、
市政府要加强建设市场管理,从根本上遏制停缓建工程的滋生与发展。要严格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把住建设资金审计、拨用土地、项目招投标等关口,杜绝圈占土地、非法炒卖房地产、乱拉资金上项目;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杜绝“三边”(边审批、边勘测设计、边施工)工程。
四、
市政府要建立停缓建工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职权,渎职失职的行政人员,要依照政纪法纪严肃处理。
五、
市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处置停缓建工程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范停缓建工程项目的认定、停缓建工程处置方案的选择、申报、批准等行为。
六、
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停缓建处置工作的监督,依法推动停缓建处置工作的有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