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反餐饮浪费条例
制定机关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采纳日期
—
施行日期
2025-10-01
时效性
有效
最新修订
2025-08-18
修订次数
—
条文条数
21
公布日期
2025-08-18
第一条
为了防止餐饮浪费,保障粮食安全,培育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反餐饮浪费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反餐饮浪费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全民参与、共享共治原则。
第四条
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餐饮浪费工作的领导,确定反餐饮浪费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对反餐饮浪费督促指导、引导激励与惩戒教育相结合等机制,组织对餐饮浪费开展监测、调查、统计、分析评估、通报等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按职责向社会公布反餐饮浪费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持续开展反餐饮浪费的宣传教育,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监督管理、统计调查等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反餐饮浪费工作。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制止滥办酒席、反对铺张浪费等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婚丧嫁娶按照就餐人数合理备餐、自助用餐。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反餐饮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分析评估餐饮浪费情况,整体部署反餐饮浪费工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组织推广普及餐饮业反食品浪费管理通则、餐饮服务单位节约管理规范、宴席节约服务规范等标准,督促餐饮行业协会制定落实自律公约,协调指导餐饮行业开展反餐饮浪费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反食品浪费情况的监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反食品浪费措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学校通过学习实践、体验劳动等方式开展反餐饮浪费专题教育,建立反餐饮浪费的监督检查、整改落实机制。文体广旅部门应当加强对制作、发布、传播餐饮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监管,加强对旅游行业、较大规模的体育和文化活动等集体用餐服务的监督指导,加强等级旅游民宿反餐饮浪费情况检查,教育引导旅游经营管理人员履行反餐饮浪费自律规范。社会工作、网信、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司法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国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职责,积极开展反餐饮浪费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等用餐标准,杜绝公务活动用餐浪费。鼓励公职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带头践行健康文明节俭的理念和餐饮消费方式,在反餐饮浪费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七条
餐饮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实施反餐饮浪费自律规范,发布反餐饮浪费倡议,宣传、普及防止食品浪费知识,引导会员履行反餐饮浪费责任,将反餐饮浪费纳入行业评优指标体系。
第八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并采取以下措施反餐饮浪费:(一)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等管理制度,提高食品利用效率,避免浪费;(二)对管理服务人员加强教育培训,将涉及粮食安全和反餐饮浪费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纳入培训内容;(三)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四)合理确定餐饮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五)明示提供餐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设置最低消费;(六)提供集体用餐服务的,应当向消费者说明宴席订餐、退餐、调餐、备用餐桌数等规定;(七)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八)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打包服务。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第九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提供外卖服务的,应当在网络平台页面提供餐品主要原料、分量、价位、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及时食用。网络服务平台应当依法监督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如实提供经营信息和餐饮信息。鼓励网络服务平台支持商户积极参与反餐饮浪费,鼓励通过建立环保虚拟账户、授予节约积分、发放优惠券等方式引导消费者购买小份餐品。
第十条
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反食品浪费意识。
第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引导游客文明、健康用餐。鼓励旅行社、导游合理安排团队用餐,提醒游客适量点餐、取餐,引导游客体验本地特色餐饮。
第十二条
个人和家庭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消费理念,鼓励家庭培养形成科学健康、物尽其用、防止浪费的良好习惯。
第十三条
婚丧嫁娶、民俗节庆、商务活动、亲友聚会等用餐的组织者应当自觉抵制奢侈浪费陋习,合理安排餐饮品种、数量,倡导文明健康餐饮方式,反对酗酒。
第十四条
每年一月的第二周为自治州反餐饮浪费宣传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将反餐饮浪费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加强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推动开展“光盘行动”。新闻媒体应当持续开展反餐饮浪费公益宣传,报道先进典型,曝光浪费现象。
第十五条
禁止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餐饮浪费的行为,有权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办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设有食堂的单位未制定或者未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网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