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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条例

制定机关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采纳日期
施行日期
2026-01-01
时效性
有效
最新修订
2025-10-14
修订次数
条文条数
26
公布日期
2025-10-14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健全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社会治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的统筹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指导有条件的村(社区)建立网格工作服务站点。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镇(街道)负责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网格化治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内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的指挥调度、联动处置、跟踪反馈、检查评价等工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数据、市场监管、信访、国家安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市(区)网格化治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划分、调整网格。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网格内划分微网格。网格、微网格的划分和调整应当征求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县级市(区)网格化治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网格、微网格的划分和调整情况报送市网格化治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主要活动场所或者通过互联网政务媒体公布网格和微网格的名称、区域范围以及网格员的姓名、工作联系方式、工作职责等信息。相关信息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网格化治理机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基层社会治理需要,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级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以下简称网格事项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网格事项实行准入、退出的动态调整机制,调整的具体办法由市网格化治理机构制定。网格事项应当与村(社区)工作事项相衔接,不得超出村(社区)工作事项的范围。
第九条
网格化治理机构应当统筹安排网格事项的实施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确定网格事项的办理方式。相关部门应当将相应的力量、资源、经费下沉到网格,为网格事项的实施提供业务指导、信息支持、必要经费等保障。
第十条
网格员根据网格事项清单履行工作职责。相关部门不得要求网格员办理或者协助办理超出网格事项清单范围的事项,不得改变已确定的办理方式。
第十一条
市网格化治理机构应当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建设网格化社会治理智能应用平台。相关部门应当将与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相关的业务信息和数据汇入网格化社会治理智能应用平台,实现共享共用,为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提供基础数据支撑。网格化治理机构应当通过网格化社会治理智能应用平台,将各类基础数据、待核查的信息线索、需处置的工作指令等及时推送至网格员,帮助网格员精准掌握网格动态。
第十二条
市网格化治理机构应当加强网格化社会治理智能应用平台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数据安全。网格员以及其他参与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三条
网格化治理机构应当完善网格事项的信息收集、问题发现、分流交办、协同处置、结果反馈等工作流程。网格员应当及时核实并处理发现的网格事项;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向网格化治理机构上报。网格化治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协调处理上报的网格事项,或者按照职责权限分流至相关部门处理,并加强跟踪督办。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处理,并向网格化治理机构反馈处理结果。相关部门对交办的网格事项提出职责争议的,由网格化治理机构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网格化治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应急响应机制。网格内发生重大矛盾纠纷、问题隐患、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以及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的,网格化治理机构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推动基层人民防线工作融入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体系。
第十六条
网格化治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内矛盾风险隐患常态巡查和定期排查机制。市、县级市(区)、镇(街道)依托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统筹指导解纷资源下沉到网格,推动矛盾纠纷及时就地有效化解。
第十七条
网格化治理机构应当协同相关部门推动网格内人防、物防、技防建设,组织发动群防群治力量,做好网格内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安巡逻防范等工作。
第十八条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在网格内建立健全议事协商制度,可以建立由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村(居)民代表、基层群团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组成的议事协商委员会,开展形式多样的议事协商活动,加强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和反馈,拓展村(居)民参与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的渠道。
第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组织卫生健康、民政、教育等部门,共同推动心理健康服务下沉到网格。网格化治理机构应当协同相关部门依靠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等力量向有需要的村(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加强人文关怀和跟踪帮扶。
第二十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法学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鼓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法治宣传员等进入网格开展法治宣传、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法律服务等工作。鼓励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网格内相关公共服务工作,提高便民服务效能。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网格内社会治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培育引导社会组织实施网格化服务项目。鼓励快递员、网约配送员等新就业群体参与信息提供、便民服务等工作,培育新生网格服务力量。
第二十一条
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经费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保障,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网格员薪酬保障、补助发放的具体办法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制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兼职网格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员职业技能培训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网格员进行入职前培训,网格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四条
网格化治理机构应当推荐优秀网格员担任机关作风效能社会监督员,推动将网格员评价作为作风效能社会评议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是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以网格为基本单元,综合运用各类资源组织实施的国家安全维护、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治安防控、基层民主自治、民生服务保障等基层社会治理活动;(二)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以及其他特定空间区域内划分的基层社会治理单元;(三)网格员,是指在网格中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和兼职网格员。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