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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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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
为加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行政执法争议进行的协调处理活动。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以合法性为基本准则。市、区人民政府、政府法制部门进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以及行政执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4-12-26
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依法管理、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的原则,实施综合治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水上交通安
2015-01-05
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调机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建设项目或者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
2015-01-05
银川市地方志工作规定
为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发挥地方志资政、存史、育人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地方志资料年报。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地方志书分为市级、县(市)区级和乡(镇)级。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地方综合年鉴包括市级和县(市
银川市人民政府2015-01-04
西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发布、备案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等,不适用本办法。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应当遵循
西宁市人民政府2015-01-12
西宁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
为了规范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安全,依法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行为,根据《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车辆非法客运的查处及其管理。 本办法所称非法客运是指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行为。 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车辆非法客运查处,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车辆非法客运的查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法客运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违法经营车辆的信息查
西宁市人民政府2015-01-08
武汉市江滩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江滩的整体功能和综合效益,加强江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完成防洪与环境综合整治的江滩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江滩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江滩管理机构负责江滩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江滩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江滩的具体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公安、城管、文化、体育等有关行政主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5-02-25
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将社会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构建综合性社会救助平台,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实现资源信息共享,统筹城乡各
2014-12-30
石家庄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储备粮在粮食市场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食用植物油(以下通称储备粮)。 从事和参与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并节约成本、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5-02-17
山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建设和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建设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城镇燃气管道、化工和矿山等企业厂(矿)区内自用管道及燃气、液化天然气站场内的管道建设和保护,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包括常规天然气和煤层气、页岩气、致密砂岩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及煤制天然气、焦炉煤气制天然气。
2015-02-08
山西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办法
为了加强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管理,规范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保障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工作客观公正,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认定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是指价格认定机构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协助申请,对涉案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财物进行价格认定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价格认定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
2014-12-25
山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办法
为了加强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行为,保障司法、行政执法和仲裁活动客观公正,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证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仲裁机构以及其他办案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对涉案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财物进行价格鉴定和认定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价格鉴证机
2014-12-25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为发展军人抚恤优待事业,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优待。 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下简称退役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
2015-01-26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使用财政资金的本省各级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从事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经费管理、资产使用和后勤服务等相关事务。 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推进本级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和节约利用资源。 各机关应当对本机关的机关事务实
2015-01-05
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为了加强土地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储备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统一供应的行为。 国有土地储备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模适度、规范有序、严格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协调运行机制,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
2015-01-12
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二十七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二十四米的公共建筑。 高层工业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管辖
2015-02-05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机关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央、省属驻厦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条例》和本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下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4-12-23
拉萨市燃气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建设、安装、维修和抢修,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县(区)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
拉萨市人民政府2015-02-06
拉萨市供热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集中供热和分户燃气壁挂炉供热。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供热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供热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区)供热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
拉萨市人民政府2015-02-06
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为严格控制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编制、调整、公布以及目录的日常管理,适用本办法。 目录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合理、从严管控、动态调整、便民公开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目录管理机构负责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的组织清理、
2015-01-19
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适用本办法。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2014-12-17
吉林省烈士褒扬办法
为促进烈士褒扬工作,抚恤优待烈士遗属,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具有本省户口的烈士或者非本省户口但在本省牺牲的烈士,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褒扬。 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烈士遗属的生活水平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2015-01-27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为了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整体就业规划,并采取措施,保障本规定的实施。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
2015-01-31
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由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本省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备案、评估、清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
2015-01-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的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要求,2014年12月22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对截至2014年3月31日的现行有效的规章清理结果进行了研究,会议决定: 下列规章继续有效(共187部): 1、《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号)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省政府令第18号) 《湖北省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7号) 《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号) 《湖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 《湖北省河道管理
2014-12-31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实现专家资源共享,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以及其评标专家的入库、抽取、管理、退库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指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的全省统一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具体工作。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人力资源社
2014-12-15
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救助、灾后恢复重建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旱灾、暴雨洪涝、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自然灾害按损失程度、影响范围等,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以
2015-02-12
贵州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为保障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收集、规范整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贵州省档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贵州省的公务活动; (二)外国政要、国际组织负责人在贵州省的外事活动; (三)本省主办或者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重要会议;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者承办的重大活动; (五)本行政区域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处置活动; (六)本行政区域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
2014-12-26
贵州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监督管理,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罚没财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责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物品等违法所得以及非法财物。 本办法所称的罚没收入是指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及孳息
2015-02-12
贵阳市高速铁路沿线禁止高空抛物等行为管理办法
为加强高速铁路沿线安全管理,确保铁路运行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铁路沿线禁止高空抛物等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空抛物等行为,是指向高速铁路线路及其安全保护区和邻近区域、列车等抛掷物品以及随意倾倒、抛洒垃圾,或者因违反规定导致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邻近区域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上堆放、悬挂物品坠落、脱落、飘落等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情形。本办法所称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是指
贵阳市人民政府2014-12-23
贵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档案信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照明、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以及工业等各种管线,地下管线共同沟(廊)及其相关地下空间设施,地面检查井、阀门井、消防井(栓)、雨水口及其附属
贵阳市人民政府2014-12-29
贵阳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为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
贵阳市人民政府2015-02-25
甘肃省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
为了加强对本省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净空保护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2015-01-09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全省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的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其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统一集中、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各机关应当集中管理本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政府信息
2014-12-31
福建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健全公共财政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管辖范围内非税收入的执收、资金、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政府债务收入、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以外,由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通过征收、收取、处罚、受赠等方式(以下统称执收)取得的财政资金。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具体包括: (一
2015-01-20
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
为了预防和打击走私行为,规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反走私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统筹协调的原则,依照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企业自律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海关、检验检疫、海警、海事等部门,建立和完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反走私综合治理职责的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
2015-02-16
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
为了促进和规范快递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快递渠道安全畅通,保护企业和用户合法权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使用快递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快递行业发展。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快递市场监管体系,促进快递企业规范化运作。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依
2015-01-20
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促进经营者加强成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下称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实施成本监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生产经营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会计成本为基础核定的全市或者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
2014-12-24
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和管理,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规定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市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建立全市行政区域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是指按照国家无疫区建设规范进行建设和管理,通过对动物疫病采取预防、控制等措施,使规定动物疫病达到国家控制标准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规定动物疫病,是指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
2015-02-16
重庆市门楼号牌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的门楼号牌管理,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门楼号的编制、使用,门楼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楼号,是指公安机关依据地名主管部门公布的道路、街巷等标准地名,对房屋建筑按顺序编制的,反映房屋建筑及其门户具体地理位置的地址名称。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是指依据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号,在相应的房屋建筑上设置的门楼号标志牌。门楼牌是房屋建筑的标准地址标志。 本办法所称门楼号牌,包括门楼号和门楼牌。 区县(自治
2015-01-13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从业人员参与、行业监管、政府监察”的机制。 建设、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租赁、检测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
2015-02-16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提案办法
为做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保障人大代表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发挥政协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中的作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是指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提出的,需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需由
2014-12-17
鞍山市税收征管保障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根据《辽宁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保障,是指税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为保障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所采取的监管、协助等措施的总称。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适用本办法。 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坚持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法制保障、信息化支撑的原则。 鞍山市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导、检查、考核各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听取各相关
鞍山市人民政府2015-01-12
鞍山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为建立健全鞍山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促进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对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的法人单位。本办法所称运行监督管理,是
鞍山市人民政府2014-12-22
安徽省著作权管理办法
为规范著作权行政管理,保护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著作权行政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著作权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负责著作权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科技、广
2014-12-22
安徽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是指用于体育训练、比赛和健身活动,按国家规定标准建设的体育运动场地、建筑物及其配套设备,包括: (一)由国家投资或筹资兴建的、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内部使用的体育设施; (三)各类经营性体育设施。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2014-12-22
安徽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适用本办法。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承担部分外,由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2014-12-22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按时足额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
2014-12-22
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中的问题。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指导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
2014-12-22
安徽省查处非法生产卷烟规定
为了查处非法生产卷烟行为,维护卷烟生产、销售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非法生产卷烟,是指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的行为。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非法生产卷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生产的卷烟公开销毁。 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卷烟公开销毁。
201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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