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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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8月14日市政府五届一百一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勤2014年8月28日《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8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一百一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但个体工商户除外。下列组织不属于《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14-08-28 | |
| 北京市机动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本市机动车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制裁非法活动,根据国家对机动车交易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机动车交易,均依照本规定管理。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本市机动车市场进行监督检查,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活动。 公安交通、价格、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机动车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从事机动车经营业务,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国家对经营机动车业务 | — | 2014-07-09 | |
| 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 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婚姻登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方或者双方为本市居民的婚姻登记,由本市区、县民政局办理。 市和区、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婚姻登记工作的需要,配备专职的婚姻登记人员。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与办理婚姻登记有关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文书示范文本,在办理婚姻登记的场所公示。 婚姻登记机关除按照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婚姻登记工作由经市民政局统一培 | — | 2014-07-09 | |
| 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增强住宅区及住宅的安全防范功能,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防范设施,是指为了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件,在住宅区内和住宅建筑主体上设置的报警、监控、出入口控制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及综合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系统。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管理。 本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公安、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 | — | 2014-07-09 | |
| 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目的依据)为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促进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和时限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市、区(市)县法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包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14-09-29 | |
| 成都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目的依据)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 (遵循原则)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及时妥善、依法处置”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14-09-02 | |
| 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公共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游泳场所。 本办法所称公共游泳场所,是指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各类室内外人工游泳池、游泳馆(以下简称人工游泳场所)和设在江、河、湖、海等公开水域的界定范围的天然游泳场(以下简称天然游泳场所)。 公共游泳场所分为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和经营性公共游泳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工商、 | — | 2014-08-01 | |
| 福建省国家安全工作若干规定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国家安全工作及维护国家安全活动适用本规定。 国家安全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 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权限,与国家安全机关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维护国家安全。 全省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都有维护国家安全,支持、配合、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义务。 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者线索,应当及时 | — | 2014-07-29 | |
| 抚顺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 为改变住房实物分配体制,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家庭,夫妻双方无房或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控制标准的,且夫妻双方年家庭收入3.5万元(含3.5万元)以下的职工。 住房分配货币化按下列方式进行:(一)对1999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实行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方式;(二)对199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购房时,可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应按实际工作年 | 抚顺市人民政府 | 2014-08-24 | |
| 抚顺市拥军优属规定 为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市、县(含区、开发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抚恤补助资金和拥军优属工作经费,对拥军优属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 | 抚顺市人民政府 | 2014-08-24 | |
| 关于向西海岸新区(黄岛区)赋权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对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的建设要求,通过简政放权激发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的创造活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市政府决定向西海岸新区(黄岛区)赋权。 一、总体要求根据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海洋经济发展主题,围绕建设“海洋自主创新领航区、深远海开发战略保障基地、军地融合创新示范区、海洋经济国际合作先导区、陆海统筹发展试验区,为探索全国海洋经济科学发展新路径发挥示范作用”的要求,将有利于提高新区行政效率、符合新区发展定位的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赋予西海岸新区(黄岛区)行使,充分释放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14-07-25 | |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乡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基本目录的决定 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赋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乡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基本目录。试点乡(镇)所在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试点乡(镇)承接能力在基本目录中合理确定赋予管理权限的具体事项和实施步骤,并由县级职能部门以委托形式向试点乡(镇)赋予管理权限,试点乡(镇)不得就委托事项再行委托。今后,新进入100个示范小城镇名单的乡(镇)即为试点乡(镇),不再重新公布。 附件: 1、赋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乡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基本目录.doc 2、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乡镇名单.do | — | 2014-07-29 | |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向贵安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贵阳综合保税区下放一批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向贵安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 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 贵阳综合保税区下放一批行政 管理事项的决定 (2014年8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公布 自2014年8月22日起施行) 经研究,省人民政府决定向贵安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贵阳综合保税区下放一批行政管理事项,其中:向贵安新区下放行政管理事项9项,向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放行政管理事项7项,向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放行政管理事项2项,向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放行政管理事项18项,向贵阳综合保税区 | — | 2014-08-28 | |
|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档案管理,促进行政执法档案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含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委托执法的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单位)对行政执法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利用、鉴定、移交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档案,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在进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14-09-09 | |
| 河南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为规范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安全和通信畅通,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通信基础设施,是指用于向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的通信光(电)缆、基站、微波站、交换机、接入设备、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线路、设备,以及与之配套的通信管道(孔)、杆路、机房、铁塔、发电油机等设备设施。 省通信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 | — | 2014-09-30 | |
| 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为了规范地方志编纂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方志馆(室)、地方志资料库和地方志网站,明确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地方志工作人员,保障地方志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履行《地方志工作条例》 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并做好组织地情调查研究,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工作。 第四条 以县级 | — | 2014-09-17 | |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决定,再取消和调整37项行政审批事项,公布《黑龙江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黑龙江省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对于取消二次以上审批的:省级审批改为审一次的市县不再初审,暂停实施国务院部门规章以上依据设定的省级以下初审,取消省政府规章及文件依据设定的省级以下初审;省级初审改为审一次的,如国家需要省级盖章,省级部门仍要盖章,但只是对材料齐全的证明,不 | — | 2014-09-25 | |
|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服务型、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改革的思路和方向,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公平配置、统一管理原则,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相适应,与推进机关服务社会化相协调。 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办公 | — | 2014-08-09 | |
|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关爱生活困难群众,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和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 | — | 2014-09-10 | |
| 吉林省规范涉及企业行政执法行为若干规定 为规范涉及企业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涉及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机构。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涉及企业行政执法活动的审批制度和工作规范,明确涉及企业行政执法流程,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将行政执法活动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 | — | 2014-08-18 | |
| 吉林市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办法 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防止环境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烟火类观赏品,是指利用烟火剂、燃料燃烧或者爆炸产生光、色、音响、气动、发烟等效应的各种烟花、爆竹、礼花弹、日景彩烟、冷焰火、孔明灯等物品。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放烟火类观赏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是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烟火类观赏品的管理工作:(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的布点 | 吉林市人民政府 | 2014-07-14 | |
|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层级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证各级 | — | 2014-08-16 | |
| 昆明市无主遗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防止疾病传播,规范无主遗体的处理程序,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主遗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无人认领,经公安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公告期满,仍无亲属及责任人履行处理义务的遗体。 本市行政区域内无主遗体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无主遗体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各县(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无主遗体的管理工作。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无主遗体处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2014-08-25 | |
| 拉萨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管理,促进能源节约,保证城市照明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道路照明(含桥涵、隧道照明)、广场照明、景观照明、建(构)筑物外体照明以及公共停车场、公共活动场所开放式照明和名胜古迹照明。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监控设备、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以及其他附属设备。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 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照明管 | 拉萨市人民政府 | 2014-10-09 | |
|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适用本规定。 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本市 | 南昌市人民政府 | 2014-09-15 | |
| 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已经南宁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市长:周红波2014年9月29日附件: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pdf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2014-09-29 | |
| 宁波市渔业互助保险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渔业互助保险行为,保护渔业互助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渔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渔业互助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渔业互助保险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渔业互助保险,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企业或者个人,通过与渔业互助保险组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交纳互助保险费,由渔业互助保险组织对被保险的会员在渔业生产活动中因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对在渔业生产活 |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14-09-19 | |
| 齐齐哈尔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黑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三属)、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适用本办法。 军人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军人抚恤优待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使抚恤优待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 | 齐齐哈尔人民政府 | 2014-07-30 | |
| 青岛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规范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拆除活动及有关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交通、水利、军队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抢险救灾房屋拆除,改(扩)建工程非整体房屋拆除,农村村民自建的低层房屋和违法建设房屋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是指对经过城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14-08-20 | |
| 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政府投资项目顺利投入运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使用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特别流转金的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试运营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使用政府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技术改造项目建成后,正式交付使用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项目整体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 | — | 2014-08-11 | |
| 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 为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坚持村民主体地位,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坚持全面、真实、经常的原则,依照法定内容、程序、时间和形式,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日常检查指导工作: (一)督促检查村务公开民主 | — | 2014-09-02 | |
| 汕头经济特区制度廉洁性评估办法 为了有效防范制度腐败,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本办法所称制度廉洁性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市人民政府拟定的法规草案和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廉洁性风险,进行调查、分析、评价的活动。 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合法合理、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对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市监察机关负责制度廉洁性评估的组织协调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2014-07-29 | |
| 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为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快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督管理的市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市属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含金融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市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2014-09-29 | |
|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乘客安全,规范本市客运市场秩序,制止车辆非法客运行为,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车辆非法客运查处的管理;浦东新区、闵行、宝山、嘉定、奉贤、松江、金山、青浦、崇明等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车辆非法客运查处的管理。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交 | — | 2014-07-29 | |
| 上海市公共场所外国文字使用规定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公共场所外国文字的使用,促进对外交流,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标牌、设施上使用外国文字标示名称、提供信息的活动及其相关服务、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的标牌包括名称牌、招牌、告示牌、标志牌等。 (基本原则) 公共场所使用外国文字应当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意思一致,符合译写规范,尊重公序良俗。 (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场所外国文字使用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外国文字使用管理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 | — | 2014-09-17 | |
| 深圳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9号《深圳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一百零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勤2014年7月20日深圳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促进公众移动通信事业的发展,保障公共利益,推进智慧深圳建设,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公众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公众移动通信运营企业在一定区域内设置的,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终端设备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台(站),包括独立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14-07-20 | |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抗旱是指通过采取工程措施或其他有效措施,预防、减轻干旱灾害对生活、生产、生态造成不利影响的活动。 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抗旱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抗旱工作的正常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抗旱工作。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抗旱具体 | — | 2014-10-09 | |
|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各项活动,包括经费运行、资产使用、资源配置以及后勤服务等相关事务。 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厉行节约、保障公务、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 | — | 2014-07-10 | |
| 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 为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构建快捷高效、责权一致的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方式开展街道综合执法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市经济发达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动全市街道综合执法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研究重大疑难事项,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具体组织和推动,并对 | — | 2014-08-23 | |
| 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相应工作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 | — | 2014-08-08 | |
| 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行政不作为(以下统称违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坚持违法必究、教育 | — | 2014-08-12 | |
| 无锡市公安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公安辅助人员管理办法(2014年7月2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7月26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公安辅助人员管理,保障公安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公安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安辅助人员的招录、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安辅助人员,是指由公安机关招录,以劳动合同或者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2014-07-26 | |
| 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9月2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9月16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内河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以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市航道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市区航道网规划和市(县)航道网规划为基础。市区航道网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经省交通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2014-09-16 | |
| 无锡市快递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快递管理办法(2014年9月22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9月29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快递管理,保障快递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江苏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业务以及相关保障、服务、安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快递服务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快递业发展政策,引导、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2014-09-29 | |
| 武汉市山体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山体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山体保护工作以及其他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山体,是指主峰相对高度不低于30米,且形态基本完整的山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山。本办法所称山体保护,是指采取管理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人为活动对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破坏,维护、恢复自然生态的活动。具体需保护的山体名录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14-07-17 | |
| 西宁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为了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安全,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西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交易。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屋,是指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与买受人约定的房屋价款,包括支付房屋价款的现金、订金和贷款。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是指存量房屋交易双方当事人为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由买受人将房屋交易资金交付给资金监管机构,待交易双方完成房 | 西宁市人民政府 | 2014-07-21 | |
| 银川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节约资源、能源,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掺合料等,在生产场所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生产场所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 | 银川市人民政府 | 2014-09-29 | |
| 云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 《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就业的相关工作,适用 《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本规定。 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对残疾人就业工作有具体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持有国家统一规定的残疾人证件,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和 | — | 2014-08-11 | |
| 长春市电子档案远程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电子档案远程利用管理,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远程利用档案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档案馆电子档案远程利用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存入电子档案远程利用系统中的文书类电子文件。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远程利用,是指档案馆通过电子政务网及其电子档案远程利用系统,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档案证明或者档案参考材料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是指档案馆出具档案证明时,用于识别档案馆身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14-07-23 | |
| 长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计划用水管理,节约用水,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提高用水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县(市)和双阳区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市政供水管网的计划用水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计划用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水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及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计划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下列用水实行计划管理:(一)大中型灌区生产用水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14-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