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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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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地震预警活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系统规划与建设、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利用地震预警系统,在破坏性地震波到达之前向可能遭受破坏的区域发出地震警报信息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系统包括地震监测、地震数据传输和处理、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和播发等系统。 地震预警工作遵循政府主
2024-02-03
陕西省小型客船运输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旅客运输安全,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通航水域内从事小型客船运输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船,是指核定载客12人以下从事旅客运输的经营性小型船舶和乡、镇客运渡船。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型客船运输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客船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
2024-02-04
哈尔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按照《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和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司法行政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24-02-01
广州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规定
为了有效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边坡工程、地下工程、人工填筑工程以及市政、管道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依照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技术规范处理。 本规定所称地质
广州市人民政府2024-02-05
常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防止、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应对处置等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热带气旋(含台风)、暴雨(雪)、雷电、寒潮、大风、干旱、大雾、霾、高温、低温、龙卷风、冰雹、霜冻和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气候造成的灾害。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
常州市人民政府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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