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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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管理规定 》修订) 为加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具体用途分类见附表)确定:(一)住宅用地七十年;(二)工矿仓储物流用地五十年;(三)新型产业用地五十年;(四)写字楼、酒店、金融、加油站等商服用地四十年;(五)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六)科教、医卫慈善、文化体育用地五十年;(七)机关团体、新闻出版、公共设施用地四十年;(八)交通运输用地五十年;(九)农、林、牧、渔、苗圃、种养业用地三十年;(十)其他用地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2014-06-20 | |
| 珠海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和环境条件,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在村镇范围内进行建设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村是指农业村、涉农村(居)和城郊村(居),但依规划需要整村搬迁、纳入城中旧村改造实施计划、纳入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并确定了建设主体的村除外。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结合村镇实际,坚持保护生态、集约建设、规模经营、共建共享、防灾减灾的原则。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2014-07-02 | |
| 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223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适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解放军部队及武装警察部队的义务兵和士官。 县 | — | 2014-06-09 | |
| 银川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为了建设整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树立文明有序的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包括中心乡镇)范围内的临街(含广场、车站)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以及其他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责任人),均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人在门前责任区范围内实行包环境卫生、包绿化美化、包市容秩序的责任制。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的区域。 市城市管理部 | 银川市人民政府 | 2014-06-17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为严格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与保护,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县(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实施取水许可并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实施取水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符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 | — | 2014-05-08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视频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信息记录的视频系统。 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 | — | 2014-05-08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资产效益,保障城镇规划和建设顺利实施,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和转让、出租、抵押、终止活动。 县(市)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和转让、出租、抵押进行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房产、发展和改革、财政等管理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土地使用 | — | 2014-05-07 | |
| 西宁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活动,有效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维护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挖掘,是指因敷设管网设施等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活动。 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实行统一规划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的监督管理,并牵头做好城市道路挖掘的并联审批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 | 西宁市人民政府 | 2014-06-21 | |
| 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本市地名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国内交往的需要,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以及相关的管理与公共服务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包括:(一)行政区划名称。行政区划和街道办事处名称及简称、别名。(二)居民地名称。居民区(片)、门(楼、单元)牌、户牌及大型建筑物、广场、公共绿地、园林等名称;村以及农、林 | 西安市人民政府 | 2014-05-26 | |
| 乌鲁木齐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2014-05-1517:05:44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2014年5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发展规划编制行为,完善发展规划体系,保障发展规划实施,发挥发展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指导和调控作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发展规划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对一定时期、范围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谋划与总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2014-05-15 | |
| 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 为全面准确掌握人口流动变化情况,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信息,是指流动人口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在流入地的从业信息和居住信息。居住信息涉及的地名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负责。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等工作。 全省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管理平台。该平台的日常维护由省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 | — | 2014-06-15 | |
| 沈阳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为了有效实施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规范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医疗救助、教育资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的本市居民及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的调查、核对活动适用于本办法。接受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统称为核对对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简称核对机构)具体负责本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核对对象经济状况初审和复核工作。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2014-04-17 | |
| 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一百一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勤2014年6月24日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深圳市政府五届一百一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为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基本农田数量,提高基本农田质量,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区内基本农田和设施农用地的划定、租赁、管理与保护。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14-06-24 | |
| 深圳市发展快递业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深圳市发展快递业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一百一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勤2014年6月24日深圳市发展快递业管理规定(2014年6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一百一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加强快递行业管理,规范快递服务行为,保护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业发展、扶持及快递经营、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14-06-24 | |
| 上海市外滩风景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本市外滩风景区的管理,维护外滩风景区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的游览观光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滩风景区,是指东起黄浦江西岸、西至中山东一路和中山东二路西侧人行道、南起东门路北侧人行道、北至苏州河南岸范围内的公共区域。 凡进入外滩风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滩风景区内的单位及所属人员,下同),应当遵守本规定。 黄浦区人民政府统一实施外滩风景区治安、交通、环境卫生、绿化、商业经营、市容景观等公共事务的综合管理。黄浦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外滩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外滩风景区各类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和 | — | 2014-05-07 | |
| 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港口岸线的规划、使用管理,维护港口秩序,充分、合理地使用岸线,促进港口生产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是上海港口岸线的主管机关。市交通委所属的港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上海港口管辖范围内的岸线和相关水域工程建设的港政管理工作。 上海港口岸线使用规划,由市交通委会同规划和河道等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兼顾、深水深用、综合利用、合理安排的原则制定。 市交通委应根据港口生产发展需要,对岸线的使用进行审批,并可对已 | — | 2014-05-07 | |
| 汕头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提高法规草案和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立法原则。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突出地方立法特色,解决实际问题,避免或者克服地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2014-06-24 | |
| 陕西省实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办法 为了实施国务院《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相关质量要求和技 | — | 2014-05-13 | |
| 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体育竞赛活动,保障体育竞赛活动安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体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国际、洲际和全国、全省性的综合性体育竞赛,行业体育竞赛,单项体育竞赛和面向社会的其他体育竞赛的组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体育竞赛,是指以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确认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和表演活动。 体育竞赛活动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节俭高效的原则,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 | — | 2014-07-08 | |
| 南宁市控制吸烟规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南宁市控制吸烟规定》已经2014年2月8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周红波2014年5月29日附件:南宁市控制吸烟规定.pdf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2014-05-29 | |
| 南宁市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南宁市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9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长:周红波2014年4月24日附件:南宁市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办法.pdf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2014-04-24 | |
| 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3月21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周红波2014年5月6日附件: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pdf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2014-05-06 | |
| 南宁市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查封、扣押物品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南宁市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查封、扣押物品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24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周红波2014年5月17日附件:南宁市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查封、扣押物品管理办法.pdf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2014-05-17 | |
| 南京市有轨电车交通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有轨电车交通管理,保障有轨电车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轨电车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设施保护和安全保障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有轨电车交通,是指以电力驱动,沿固定轨道运营的公共客运系统。 有轨电车交通管理遵循统一规划、规范运营、信号优先、安全便捷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市有轨电车交通规划、建设、运营中的重大事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轨电车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14-07-08 | |
|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 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 | — | 2014-06-30 | |
| 吉林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办法 为加强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推进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应用,提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吉林省测绘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是指利用地理信息资源为政府决策、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应急保障和公众生活等提供服务的活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的领导,建立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能力。 省测绘地理信 | — | 2014-06-24 | |
| 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湿地公园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应当突出湿地保护和恢复、宣传教育与监测,并 | — | 2014-05-01 | |
| 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 为了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能力,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实施《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本办法。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协调机制,提高资源整合、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气象观测站网建设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的加密气象观测站建设,并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建站需求纳入统 | — | 2014-07-01 | |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216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53项,暂停实施80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下放83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省政府令第3号)提出取消、下放的涉及地方性法规设定的9项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了相关规定,现一并予以公布;提出取消的涉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6项行政审批项目,本次一并公布。省政府决定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将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认真、严格 | — | 2014-04-29 | |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向贵安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贵阳综合保税区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经研究,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一批向贵安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贵阳综合保税区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向贵安新区下放行政审批项目29项,向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放行政审批项目29项,向贵阳国家高新计术产业开发区下放行政审批项目21项,向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放行政审批项目9项,向贵阳综合保税区下放行政审批项目8项。原实施机关要加强对新实施机关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新实施机关要主动承接,落实责任,规范管理,优化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附件: 1:省人民政府决定向贵安新区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 — | 2014-04-16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住所是指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企业经营场所是指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法律、法规对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企业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信息,并对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合法使用证明: (一)使用自有场所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 (二)使用 | — | 2014-07-02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下列场所: (一)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三)建筑总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 (四)床位数30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床位数1500张 | — | 2014-04-29 | |
| 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桥梁水域通航秩序,保护桥梁和过往船舶(包括浮动设施,下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桥梁水域范围内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桥梁建设、施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桥梁水域,是指桥梁桥轴线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通航水域。桥梁跨越内河的,其范围为桥轴线上游400米至下游200米;桥梁跨越海域或者对水域范围有特殊需求的,其范围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论证确定并 | — | 2014-05-27 | |
| 关于授予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市级国土资源行政审批权限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审批效率,授予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更大自主发展权、自主改革权、自主创新权,做到新区的事新区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向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下放市级国土资源行政审批权限事项10项(见附件)。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向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授权的要求,迅速组织对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依法做好衔接。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要依法做好承接办理工作。同时,要按照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14-06-12 | |
|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和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用水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流域范围内取水许可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一)农村集 | — | 2014-06-20 | |
| 福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普通机动车(专门的摩托车驾驶培训机构除外)驾驶员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和接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技能,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 | 福州市人民政府 | 2014-04-18 | |
| 福建省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规定 为了深化本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规范和监督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审批事项的委托实施活动。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其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门可以提出拟委托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提出拟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给本级人民政府 | — | 2014-04-21 | |
| 福建省水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水文工作,规范水文管理,服务防灾减灾、水资源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与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与环境的保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水文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省人民政府水行 | — | 2014-06-28 | |
|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省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立足本省实际,突出先行先试、对外开放、生态文明建设、涉台和涉侨等地方特色。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筹规划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法规 | — | 2014-05-28 | |
| 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社会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 (一)山、峡谷、洞、瀑、泉、河、江、湖、溪、水道、海、海岸、海湾、港湾、海峡、岛屿、礁、岬角、沙滩、滩涂、地形 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省、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域名称; (三)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区、保税区、试验区、矿区 | — | 2014-05-28 | |
|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活动,促进本市民办教育培训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及其教育培训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以文化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 市人民政 | — | 2014-07-08 | |
| 重庆市价格监测办法 为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及其相关信息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预警、报告及公布的活动。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测工作的领导,将价格监测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价格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 | — | 2014-04-17 | |
|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提高节能技术标准,加强节能管理,实现 | — | 2014-06-24 | |
| 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满足城市建设管理和市民生产、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门楼牌号的编制以及门楼牌的设置、使用、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包括门牌、楼牌、单元牌、户(室)牌。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工作。区、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交通、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等行政部门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 | — | 2014-06-06 | |
| 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全面执行《规定》和本办法。 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规定》规定的职责,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开办时,城镇待业人员占从业人员的60%以上(含60%); (二)企业存续期间留存的城镇待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从业人员的10%(含10%)。 本条前款所称城镇待业人员,是指本市城镇 | — | 2014-07-09 | |
| 安徽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为了科学配置行政机构职责,规范行政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综合办事机构等。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机构的职责配置、机构设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改善公共服务、提升人员素质等途 | — | 2014-05-05 | |
|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国家对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省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以及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结构管理和标准管理,执行动态调整政策,推动公益事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 事业单位机 | — | 2014-05-05 | |
| 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防护、节约用地和统筹兼顾的原则,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财政、林业、农业、民政等部门按照 | — | 2014-06-09 | |
|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为实施《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市森林、林木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 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公益林和市级公益林。 国家公益林的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市级公益林的范围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商品林的范围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市林业发展总体规划认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条例》办理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的具体工作。 市和区 | — | 2014-07-09 | |
|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为实施《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公安、财政、精神文明、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及时、客观报道见义勇为事迹,大力弘扬社会正气;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要求保密的情况,应当予以保密。 下列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 | — | 2014-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