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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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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诚信岛建设促进办法
为促进横琴新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组织及个人诚信的诚信岛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横琴新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适用本办法。 横琴新区管委会推动实施横琴新区诚信体系建设,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应当参与横琴新区诚信体系建设。 横琴新区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业和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 横琴新区加强对商事主体的诚信监管,重点加强政务、食品药品、建设工程、旅游服务等领域的诚信建设。 鼓励社会主体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 横琴新区管委会成立横琴新区诚信岛建设领导机构(以下简称领导机构),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4-02-17
长沙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市、县(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4-03-11
徐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泔水油、地沟油以及其他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餐厨废弃物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4-02-19
西安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征缴管理办法
为深化我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省政府《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市境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和个人。 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银行和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支持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 社会保险费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4-01-27
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统一征收办法
为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城市建设项目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各项城建费用实行统一征收制度。本办法所称城建费用是指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并具有物价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的城建项目收费。 各类城建费用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城建费用统收机构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其他用地费用,由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取。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城建费用的统一收取以及对建设单位的缴纳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城建费用纳入预算资金管理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4-01-27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为加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地址在城区的乡镇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 基本医疗保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4-01-27
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立足自防自救,实行科学管理。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市和区
2014-02-19
太原市行政复议规定(市政府令第84号)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制度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定。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同级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的力量配置情况,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建立和完善办
太原市人民政府2014-03-03
苏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为完善发展规划体系,规范发展规划编制活动,保障发展规划实施,发挥发展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指导和调控作用,根据《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发展规划,是指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对一定时期、范围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谋划与总体部署。 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活动,应当坚持遵循规律、统筹兼顾、民主决策、科学管理的原则。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工作的组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02-24
石家庄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市、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4-03-01
石家庄市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
为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科学发展,根据《河北省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以下统称气象灾害)的防御,应当遵守本办法。因气象因素引起的衍生、次生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灾害的防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气象灾害防御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成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4-02-25
深圳市亚硝酸盐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深圳市亚硝酸盐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14年3月18日市政府五届一百零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勤2014年4月7日深圳市亚硝酸盐监督管理若干规定(2014年3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一百零六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加强对亚硝酸盐的监督管理,防范亚硝酸盐化学危害和化学性食物中毒,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亚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4-04-07
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一零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勤2014年4月16日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3月18日深圳市政府五届一百零六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加强本市地下管线管理,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和城市安全,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但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管线以及海域范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4-04-16
汕头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防范行政机关合同风险,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合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订立、履行合同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行政机关合同的,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了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海域、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4-02-20
陕西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为提高水产种苗质量,保护和开发水产种质资源,促进水产种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质资源,是指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可为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以及其他人类活动所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的水生生物资源。 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增)殖生产的原种、良种和苗种。 原种,是指取自模式种采集水域和天然水域并用于养殖(栽培)的野生水生动植物种,以及用于选育种的原始亲本。 良种,是指生长快、品质好、抗逆性强、性状稳定和适应一定地域自然条件,并
2014-01-27
陕西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提高供养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指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举办的,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社会救助机构。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2014-01-27
山东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评估行为,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评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评估,包括灾前风险评估、灾中跟踪评估和灾后分析评估。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大雾、霾、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等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造成的灾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评估
2014-04-02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2014-04-15
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信息化建设,并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
2014-02-17
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避难场所功能的正常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地震灾害事件,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建设的可用于居民应急避险和疏散,以及用于临时安置、具有应急避难基本生活服务功能的安全场所,包括应急避险场地、临时疏散点。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与管理,实行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
2014-04-01
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城乡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在城市、县城和有条件的镇(乡)、农村社区实行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专业收集运输、统一处
2014-02-17
青岛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二层以上的公共建筑。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市、区(市)、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公安机关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4-03-25
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大沽河管理,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保护和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发挥大沽河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沽河河道保护、利用、防洪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沿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沽河管理的领导工作,成立大沽河管理组织协调机构,负责指挥协调大沽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大沽河管理机构和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大沽河河道主管机关。沿河区(市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4-03-28
南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南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1月23日经南宁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周红波2014年2月14日附件:南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pdf
南宁市人民政府2014-02-14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为建立和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所属社会保险经
济南市人民政府2014-04-01
吉林省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规定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节约资源,防治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造成的污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是指用石油基原料生产的用于消费者盛装携提物品的,在自然环境或堆肥条件下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薄膜袋制品。商品出厂的原始包装袋和用于盛装散装生鲜食品、熟食等商品的不具有携提功能的塑料预包装袋除外。本规定所称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具,是指用石油基原料生产的,在自然环境或堆肥条件下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餐盒、托盘、杯、碗、碟等食品容器(以下简称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
2014-02-13
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城乡规划、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
2014-02-23
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推广商品条码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通用于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特定信息的编码以及相应的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将商品条码应用工作纳入信息化建设内容,逐步建立商品跟踪与溯源系统。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 市州、县市区质量
2014-02-23
湖北省碳排放全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碳排放权管理活动,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管理及其交易活动。 本省实行碳排放总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管理及其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省碳排放权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总量控制、配额管理、交易、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等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资、统计、物价、质监
2014-04-04
河南省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专职消防队建设与管理,提高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由省辖市、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专职消防队由企业事业单位建设。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的专职消防队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的专职消防队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相关机构管理,单位建设的专职消
2014-03-21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为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鼓励少数民族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
2014-02-27
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科学合理调整学校(教学点)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
2014-01-28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公共供水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场制售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经营及相关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供水卫生安全目标责任制,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相关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大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抽检和水质监测经费
2014-02-01
合肥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
合肥市人民政府2014-01-30
杭州市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汽车及客运站(场)的交通治安管理。 本办法所称客运汽车,包括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以及班车、包车客运车辆。 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应当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落实自防自治和群防群治的防范措施。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4-03-20
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为了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实施,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的货币补贴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销售价格、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并提供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本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4-04-04
哈尔滨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合理保护、开发、利用地下管线空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暂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地下管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电力、通讯、广电、照明、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铁路信号等管线(含附属设施)及相关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等地下空间设施。本办法所称缆线共用沟,是指沿城市道路地下构筑的用于承载电力、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4-04-04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渠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灵渠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灵渠是指灵渠水利工程文物本体(以下简称灵渠本体)及其各类伴生的历史文化遗存和自然景观。灵渠本体主要包括大天平、小天平、铧嘴、南渠、北渠、陡门、堤岸、三将军墓、泄水天平、堰坝、桥梁、水涵等。伴生的历史文化遗存主要包括秦城遗址、石马坪古墓群、石刻、古树名木等。灵渠具体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见《附件》。 灵渠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灵渠的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
2014-02-08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自治区从政策、资金、土地利用等方面支持高速公路发展。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自治区
2014-02-08
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老年人优待工作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确保老年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水平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区应当通过开展多种老年人文娱活动,引导老年志愿者结合自身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发挥个人专长,帮助老年
2014-01-30
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
2014-02-16
福建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本省与毗邻省的行政区域界线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管理; (二)本省范围内设区市之间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由毗邻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三)设区市范围内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
2014-02-27
福建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由本级财政负担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保证抚恤优
2014-03-28
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
2014-03-25
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使用,促进本省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工作的领导,将推广使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
2014-02-27
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
为了规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在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以及在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摊贩,不适用本办法。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当遵循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综合治理、教育疏导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政府主导、有关部门组成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协调和督
2014-03-25
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重庆市消防条例》,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铁路、民航、航运等专业公安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教育、卫生、民政、交通、文化、体育、国土房管、旅游
2014-02-10
本溪市禁止居住区违法建设若干规定(试行)
为加强全市居住区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制止和查处居住区违法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在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单体独立房屋及未经验收但已入住的房屋及非住宅房屋区域内,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本规定所称居住区违法建设,是指在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区内,擅自进行新建、翻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等。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会同市房产局、市综合执
本溪市人民政府2014-02-20
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其所属房屋征收管理机构负责下列日常管理工作:(一)依法制定和完善本市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指导意见、规范准则、运行规则与保障机制;(二)依法制定和完善产权调换房屋的规划、建设、调配等配套政策措施;(三)拟定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
本溪市人民政府2014-03-11
本溪市城市道路地下检查井管理规定
为加强城市道路地下检查井的维护和管理,保障交通顺畅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依附于城市道路设置的地下检查井的管理和维护。本规定所称地下检查井是指埋设于城市道路的电力、燃气、供热、供水、排水、消防、通讯、交通信号、照明、有线电视和其他各种地下设施的检查井、阀门井、雨污排水井、消火栓等井盖、井箅及其附属设施。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是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地下检查井综合协调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其
本溪市人民政府201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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