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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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满足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需求,维护城市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单位通过公共供水设施向用户提供用水的行为。 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障供给、节约用水、确保安全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 | 潍坊市人民政府 | 2023-01-19 | |
| 齐鲁文化(潍坊)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齐鲁文化(潍坊)生态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齐鲁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齐鲁文化(潍坊)生态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经文化和旅游部批准设立的,涵盖潍坊市全境的区域。保护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保护区以传承弘扬具有潍坊地域特色的齐鲁文化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整体保护,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立足传承、创新发展的保护原则。 保护区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核心,对历史文化、农耕文化、商贸文化、山海文化、民俗文化、红色文化等潍坊地域文化 | 潍坊市人民政府 | 2023-01-19 | |
|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设施和场所。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 | — | 2023-01-20 | |
| 河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用能和排污计量行为,保证计量数据真实准确,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用能和排污计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用能和排污计量工作的领导,支持计量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鼓励先进计量检测技术和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将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 | — | 2023-01-20 | |
| 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保障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及时准确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为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实施。 | — | 2023-01-20 | |
|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推进建筑工程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及对使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材料,是指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材料及制品、建筑构配件等。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建设机械设备、运输机械设备、材料现场加工机械设备、检测设备及其他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 | — | 2023-01-20 | |
| 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所辖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 | — | 2023-01-20 | |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统一规划、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群众参与,专业绿化和社会绿化相结合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 — | 2023-01-20 | |
| 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市、区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制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1-19 | |
|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规定 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优化生育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配套衔接,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