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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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政府合同的谈判、草拟、审查、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中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具体包括以下类型:(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物业管理等合同。(二)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2013-08-06 | |
| 云南省政府参事工作规定 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政府参事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参事工作,适用《条例》和本规定。 省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主管省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参事工作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 省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指导州(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的工作。 参事实行聘任制。省人民政府参事由省长聘任,州(市)人民政府参事由州(市)长聘任。 参事从本行政区 | — | 2013-07-19 | |
| 云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保证计量数据真实准确,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用能和排污计量活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用能和排污计量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先进的用能和排污计量检测技术和管理方法。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 | — | 2013-08-31 | |
| 徐州市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 为了预防和依法处理医患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医患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和患方之间因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协调机构,协调解决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患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患纠纷的人民调 | 徐州市人民政府 | 2013-08-19 | |
| 西宁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为了提高市人民政府立法质量,规范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服务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法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在规章实施一定时间后,按照标准和程序,对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效果及社会影响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修改、废止规章,改进行政执法等评估意见的活动。 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合理、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对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并为规章立法后评估工 | 西宁市人民政府 | 2013-08-08 | |
| 武汉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完善城市旅游综合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业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将旅游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旅游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将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13-09-05 | |
| 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2013年8月1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13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规章实施后,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其立法内容、实施绩效、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和分析,形成评价结论并提出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2013-08-13 | |
| 无锡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2013年8月1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9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2013-08-09 | |
| 乌鲁木齐市林业植物检疫备案管理办法 2013-08-0717:03:55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林业植物检疫备案管理办法(2013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林业植物检疫管理工作,防止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确保全市林业植物及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业植物检疫备案,是指从事选育、生产、经营和加工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进行备案登记的行为。 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植物检疫备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2013-08-07 | |
| 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 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 为加强供热管理,合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由供热单位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中水供热、地热等方式所产生的热水、蒸汽等热源,通过管网及其他设施向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的热能或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本办 | 唐山市人民政府 | 2013-08-26 | |
| 苏州市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价格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场价格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或者提供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与价格相关的经营活动。 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遵循政府规范引导、行业协调自律、经营者诚实守信、社会共同监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市场价格监督管理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环境。 市、县级市(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13-06-27 | |
| 四川省通信设施保护规定 为加强通信设施保护,保障通信设施安全与通信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用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和军事、公安、交通、能源、航空、气象等专用通信设施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用通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保护通信设施的工作经费列入相关部门综合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战备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设施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省通信 | — | 2013-09-07 | |
| 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家赔偿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未设立财政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其国家赔偿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国家赔偿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赔偿义务 | — | 2013-07-13 | |
|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三项规章的决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九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勤2013年9月3日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2005年9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四届九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8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九十次常务会议修正) 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市)生态保护,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危及城市生态系统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基本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13-09-03 | |
| 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2号《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八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勤2013年7月19日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八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加强本市公共厕所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方便社会公众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 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是指在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者附设于其他建筑物设置,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主要包括:(一)市政公共厕所,是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13-07-19 | |
| 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严格烟花爆竹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为举行大型庆祝、庆典活动而燃放烟花焰火晚会外,其他所有在特区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准在特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举办的烟花焰火晚会,主办单位应当将燃放方案(含燃放地点、品名、数量、四周环境和安保措施)报市公安机关许可后,方准燃放。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自行制造、仿制各种类型的烟花、爆竹,也不得擅自从外地将烟花、爆竹运进特区。 属烟花焰火晚会需要或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13-09-03 | |
| 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 (目的) 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整合公共管理资源,提高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网格化管理,是指按照统一的工作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委派网格监督员对责任网格内的部件和事件进行巡查,将发现的问题通过特定的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传送至处置部门予以处置,并对处置情况实施监督和考评的工作模式。 责任网格是指按照标准划分形成的边界清晰、大小适当的管理区域,是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地理基本单位。 部件是指窨井盖、消火栓、电力杆、电话亭、防汛墙、道路护栏、公交站亭、交通信号 | — | 2013-08-05 | |
| 陕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而且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加强消防能力建设,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 | — | 2013-08-13 |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事项63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56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抓好监督检查,既要防止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也要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省级政府决定取消 | — | 2013-08-12 | |
| 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增强政府价格调控能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通过多种方式筹集,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补贴低收入群体的专项资金。 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确保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 — | 2013-09-06 | |
| 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预防火灾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会堂、展览馆以及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客房、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经营 | — | 2013-07-16 | |
| 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保护和管理,规范大运河遗产利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保护、管理、利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是指与京杭大运河(以下简称大运河)相关的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环境景观,以及近代以来兴建的、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水工设施。 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的体制,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的原则。 鼓励公民、法人和 | — | 2013-08-14 | |
| 拉萨市旅游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旅游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消费者、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资源,促进本市旅游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西藏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旅游产业发展规划、保护与开发旅游资源、实施旅游管理、建设旅游设施、从事旅游经营、开展旅游活动,应该遵守本办法。 本市发展旅游产业应当遵循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相结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将旅游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 拉萨市人民政府 | 2013-09-04 | |
|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 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 | — | 2013-07-16 | |
| 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设立、审批及其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在依法实施社会公共管理,或者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省人民政府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领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 | — | 2013-07-08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提高立法工作效率,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依照权限和本规定的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制定,应当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适应本市实际需要,具备可操作性,突出地方特色。 市政府法制 | 吉林市人民政府 | 2013-07-03 | |
|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统称城市)用于停放车辆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 | — | 2013-07-20 | |
| 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退役士兵安置坚持城乡一体、多元安置、体现优待、统筹兼顾的原则,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国防建设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退役士兵安置以扶持就业为主,实行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与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 | — | 2013-07-17 | |
| 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的活动。 农村供水实行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及其他用水的原则,确保农村供水用水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 | 2013-07-08 | |
| 湖北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 为了做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快速、高效组织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满足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对民用运力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是指在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根据国防动员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所拥有或者管理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设施、人员,进行 | — | 2013-08-01 | |
| 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视频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提供公共服务和创新社会管理为目的,采用视频技术及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和管理的场所或者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管理的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公共视频系统在维护公共 | — | 2013-07-08 | |
|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地方储备粮分省、市、县三级,以省级储备为主,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 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 | — | 2013-07-08 | |
| 河南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层建筑,是指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高层工业建筑和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 | — | 2013-09-05 | |
| 河南省浮桥管理办法 为规范浮桥管理,维护运营秩序,保障运输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淮河、沙颍河和其他通航河道干流上民用浮桥的建设、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浮桥是指连接河道两岸,用于客货运输的水上浮动设施。 浮桥建设和管理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安全管理机制。 浮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浮桥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制定浮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调解决浮桥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浮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 — | 2013-07-03 | |
| 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为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 | — | 2013-07-29 | |
|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本省各级财政资金的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部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机关)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集中统 一、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主管本级的机关事务工作,并负责指导下级的机 | — | 2013-07-19 | |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为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和用热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服务的原则。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 | — | 2013-09-09 | |
|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包括独立建设或者与大型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枢纽站、首末站、中途站、调度中心、专用停车场、保养场、修理厂、出租汽车营业站、出租汽车候客点、出租汽车专用服务区、公共自行车租赁站(点)、公交专用道、公交优先信号、公交专用加气站及其它与公共交通相关的设施。城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13-07-07 | |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省人民政府印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黔府发〔2013〕6号)的有关要求,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实施机关要将工作重点转移到依法监管上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附件: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项) 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项) 序号 项目名称 | — | 2013-08-15 | |
| 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划拨和使用管理,保证轨道交通项目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进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运营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市域快速铁路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和铁路、铁路口岸及其配套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是指从本市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资金。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全部作为市人民政府对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资金投入。 轨道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13-08-20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管理办法 为加强盐业管理,保障食盐专营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食盐专营办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和盐产品生产、加工、储运、购销及盐业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自治区对食盐实行加碘供应,专营管理;对纯碱、烧碱生产用盐实行监督管理;对其他用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主管全区的盐业工作,其所属盐业主管机构具体履行盐业管理职责,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设区市、县(市、区)盐 | — | 2013-09-05 | |
| 广东省省管水利枢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省管水利枢纽的保护和管理,发挥省管水利枢纽的防洪、供水、水资源调配、航运和发电等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飞来峡水利枢纽、潮州供水枢纽和乐昌峡水利枢纽等省管水利枢纽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省管水利枢纽的管理工作。省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枢纽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省管水利枢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 | — | 2013-07-31 | |
| 广东省绿道建设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绿道规划、建设和管理,发挥绿道的综合功能和效益,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绿道,是指以绿化为特征,沿着滨水地带、山脊、林带、风景道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的,可供行人或者非机动车进入的线形绿色开敞空间和运动休闲慢行系统。 绿道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体现地方自然风貌和历史人文特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道建设纳入国 | — | 2013-09-05 | |
| 广东省惠东海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广东省惠东海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保护珍稀、濒危海龟资源及其栖息地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广东省惠东海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海龟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海龟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海龟自然保护区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优先的原则,注重保护海龟自然保护区的生物多样性、景观协调性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海龟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海龟自然保护区可以依法接受国内外公民、法人 | — | 2013-09-09 | |
| 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包括规划轨道交通、在建轨道交通和运营轨道交通。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桥及路基、车站(含出入口、通道等附属)、风井、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变电站(所)、车辆、机电设备系统及其他附属设备等,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 | 福州市人民政府 | 2013-09-04 | |
| 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的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建立由政府主导、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的税收保障协调机制,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税收保障工作,日常事务由税务机关负责,所需经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予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税收协助工作机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协助工作的指导。 县级 | — | 2013-09-04 | |
| 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房屋建筑工地或者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载人施工升降机以及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职责划分)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13-07-29 | |
| 鞍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市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各级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在经济和社会管理领域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公开发布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13-08-25 | |
|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的 | — | 2013-07-29 | |
| 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扑救的方针。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 | — | 2013-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