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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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定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保定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回收、停放、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 | 保定市人民政府 | 2024-01-18 | |
| 常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防止、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应对处置等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热带气旋(含台风)、暴雨(雪)、雷电、寒潮、大风、干旱、大雾、霾、高温、低温、龙卷风、冰雹、霜冻和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气候造成的灾害。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 | 常州市人民政府 | 2024-01-31 | |
|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 | — | 2024-01-21 | |
| 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 | — | 2024-01-21 | |
| 崇左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崇左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月18日崇左市五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迟威2024年5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崇左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建设山水园林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 | 崇左市人民政府 | 2024-01-18 | |
| 崇左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办法 《崇左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办法》已经2024年1月18日崇左市五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迟威2024年5月8日(此文公开发布)崇左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办法 为了引导、促进公共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城乡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共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 | 崇左市人民政府 | 2024-01-18 | |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规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恩施市城市规划管控区范围内开展城市规划设计与管理应遵守本规定。涉及建设、消防、人防、绿化、抗震、生态环境、市容卫生、节能、交通、航空、气象、水利、燃气、电力、文物保护、信息网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恩施”为目标,切实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利益的作用,促进城市健康有序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2024-02-06 | |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行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在生产、加工、销售以及餐饮服务等环节实施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一品一码,是指按照追溯编码规则对同一品种批次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赋予唯一的识别追溯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领导,建立食 | — | 2024-02-07 | |
| 广东省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确保东江供水安全,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库区(以下简称水库库区)的水资源保护活动。 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强化监督、标本兼治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东江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水库库区县级以上 | — | 2024-01-16 | |
| 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为加强东江——深圳供水工程(以下简称东深供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工程正常运行,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东深供水工程的保护、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东深供水工程,是指自东莞市桥头镇太园泵站至深圳市三叉河对港交水点沿线的专用水工建筑物、机电、通讯设备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等,主要包括: (一)供水水库、河道、渠道、明槽、渡槽、隧洞、箱涵、埋管、倒虹吸、水闸、溢流堰、泵站、电 | — | 2024-01-16 | |
| 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 为打击电、炸、毒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规定。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予以协助。 全省渔业水域禁止电、炸、毒鱼作业。 本规定所称电、炸、毒鱼作业,系指使用电力、爆炸物、有毒物、麻醉剂达到杀死、致晕、致残捕获或损害鱼、虾、蟹、贝类等渔业资源的行为。 在陆上或船艇上携带电、炸、毒鱼工具且有电、炸、毒鱼渔获物的,视同电、炸 | — | 2024-01-16 | |
|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发挥省级储备粮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省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全省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省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省级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体制 | — | 2024-01-16 | |
| 广东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确保西江广州引水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建设、保护、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西江广州引水工程,是指从佛山市三水区下陈村西江取水口至各水厂沿线的输水泵站、输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其他配套设施。主要包括: (一)从佛山市三水区取水口至各水厂沿线用于输水的泵站; (二)由三水区下陈村西江取水口泵站,穿越江根村,经三水二桥、樵桑联围 | — | 2024-01-16 | |
| 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 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水能资源,加强小水电监督管理,促进山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工程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小水电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水电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履行相关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水电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小水电的发展,推 | — | 2024-01-16 | |
|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本省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 | — | 2024-01-16 | |
|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适用本办法。但进出境植物检疫除外。 广东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分工分别主管全省的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分工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植物检疫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港务、邮政、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管理部门应根据植物检疫工作的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配合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检疫工作。 交通运输、邮政等经 | — | 2024-01-16 | |
| 广州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规定 为了有效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边坡工程、地下工程、人工填筑工程以及市政、管道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依照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技术规范处理。 本规定所称地质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24-02-05 | |
| 广州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公共厕所管理,方便公众使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城乡文明建设,营造良好城市形象,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在道路两旁、公共场所等处设置的供公众使用的厕所。按照管理权限以及公厕所处位置,分为环卫公厕、公园公厕、农村公厕和社会公厕。 公厕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类管理、安全卫生、便民实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24-01-26 | |
| 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安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适用本规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向人民法院、海关等国家机关以及公用事业单位归集的信用信息以及上述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共享的信用信息,参照适用本规定。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主权、安全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24-01-30 | |
|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 为了推进和规范南沙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沙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南沙区实行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是指在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和信用承诺的基础上,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经形式审查,对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和登记事项予以确认并公示其法律效力的登记制度。 本办法适用于南沙区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确认及其相关管理、服务活动。 实施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应当遵循意思自治、诚实信用、便捷高效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24-01-16 | |
| 哈尔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按照《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和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司法行政部门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24-02-01 | |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办法(修订) 为了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提升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红河州行政区域内州、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红河州行政区域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护。 本办法所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2024-01-23 | |
| 呼伦贝尔市破坏野生植物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为了预防和遏制破坏野生植物违法行为,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查处破坏野生植物违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破坏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包括:(一)非法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二)私自采集或者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和自治区珍稀濒危野生植物;(三)非法采集、挖掘、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 2024-01-18 | |
| 江门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 县级 | 江门市人民政府 | 2024-01-29 | |
| 辽宁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 为了加强税费服务工作,强化征收管理协同,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收、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的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税务为主、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督促政府有关部门 | — | 2024-02-07 | |
| 宁波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充分发挥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要素保障作用,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宁波市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及其相关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强化地理信息要素保障,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 |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24-01-09 | |
| 宁波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共消火栓的管理,保障消防救援用水,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水总表或者总阀以外的公共道路上,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城镇公共消火栓和农村公共消火栓。城镇公共消火栓是指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公共消火栓。农村公 |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24-02-05 | |
| 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城市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道路、设施、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本条所称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包括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 |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24-02-08 | |
| 宁波市母婴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母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加快生育友好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母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母婴设施是指为孕妇、哺乳期妇女、婴幼儿以及其他照顾婴幼儿人员提供休息、哺乳、护理等服务的设施。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公共场所设置的方便哺乳、婴幼儿护理的母婴室、哺乳室、妈咪暖心小屋等专用空间及其设施和环卫公共厕所内设置的尿布台等婴幼儿护 |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24-02-05 | |
| 秦皇岛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融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管理、以用促保、传承发展的原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建立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联动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日常巡查、现场保护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 2024-01-09 | |
| 秦皇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区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管理、服务、监督等活动。本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坚持政府推动、属地负责、部门协同、全民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党建引领垃圾分类工作机制,完善“市、区、街道、社区”党组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 2024-01-09 | |
| 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 为加强幼儿园管理,提高幼儿保育、教育质量,根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招收3周岁以上(含3周岁)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各类幼儿园。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幼儿园卫生健康、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幼儿园管理工作 | — | 2024-02-07 | |
| 陕西省小型客船运输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旅客运输安全,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通航水域内从事小型客船运输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船,是指核定载客12人以下从事旅客运输的经营性小型船舶和乡、镇客运渡船。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型客船运输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客船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 | — | 2024-02-04 | |
| 韶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2023年11月22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24年1月27日韶政府令第148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我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与科学价值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 | 韶关市人民政府 | 2024-01-27 | |
| 四川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地震预警活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系统规划与建设、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利用地震预警系统,在破坏性地震波到达之前向可能遭受破坏的区域发出地震警报信息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系统包括地震监测、地震数据传输和处理、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和播发等系统。 地震预警工作遵循政府主 | — | 2024-02-03 | |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条 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主建设的住宅房屋。 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和建设质量安全等标准,满足村民生活生产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 | — | 2024-01-24 | |
| 四川省无线电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进行无线电监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广播电视的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电 | — | 2024-01-20 | |
| 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裁量空间的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遵循法制统 一、程序正当、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 — | 2024-01-12 | |
| 吴忠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改造与移交、运行维护、安全卫生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是指将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城镇居民的供水方式。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集中式供水管道取水点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泵房、储水设施、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系统、输 | 吴忠市人民政府 | 2024-01-23 | |
| 芜湖市建设算力中心城市促进办法 为了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动算力产业集聚,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本市算力产业资源融入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体系,建设算力中心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建设算力中心城市相关的算力基础设施建设、算力应用、算力产业培育、算力安全和服务保障等活动。本办法所称算力中心城市,是指以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数据中心集群为发展基础,具备标准化网络运载力、高水平数据存储力,形成规模化算力资源,能够满足国家和区域重大战略需求,对算力赋能高质量发展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城市。 建设算力中 | 芜湖市人民政府 | 2024-02-07 | |
| 武汉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提高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武汉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及其相关活动。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并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工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不动产登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4-02-08 | |
|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工作。 市、区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工作,提供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指导,并对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相关工作。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由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4-01-18 | |
| 新乡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封山育林管理,培育森林资源,保护林地、水源地等生态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卫辉市、辉县市和凤泉区行政区域内的封山育林活动。本办法所称封山育林,是指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者萌蘖能力的疏林地、迹地、造林失败地、灌木林地,以及乔木林、竹林,通过封禁或者辅以人工辅助育林措施,保护并促进幼苗幼树、林木的自然生长发育,从而恢复形成森林或者灌木林,或者提高森林质量的一项技术措施。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封山育林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封育结合 | 新乡市人民政府 | 2024-01-10 | |
| 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一 | 盐城市人民政府 | 2024-01-29 | |
| 宜宾市农村生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了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产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农村生产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源头防控、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村生产污染防治工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产污染防治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开展农村生产污染防治有关 | 宜宾市人民政府 | 2024-02-07 | |
| 云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增强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监督合力,推进本省构建集中统 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依法属于本省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 | — | 2024-01-14 | |
| 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维护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火灾事故协查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具有消防技术服务能力和条件,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取得 | — | 2024-01-18 | |
| 肇庆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市)中心城区和镇(乡、街道)镇区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 肇庆市人民政府 | 2024-01-26 | |
| 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维护全国统一市场秩序,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和区域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企合作、经营 | — | 2024-01-13 | |
|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争议调解办法 为了促进和规范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将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在基层和源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争议调解活动。本办法所称行政争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信息公开、行政协议、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行为以及行政机关不作为产生的争议。本办法所称行政争议调解,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2024-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