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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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接诉即办工作办法 为了规范本市接诉即办管理工作,提高为民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接诉即办,是指本市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诉求人)通过市12345热线提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建议等诉求给予快速响应、高效办理、及时反馈和主动治理的为民服务机制。市12345热线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统一受理诉求的接诉即办平台,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及其配套的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共同组成。 接诉即办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 中山市人民政府 | 2024-01-05 | |
| 云浮市燃气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设施保护、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以及应急处置等相关活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 | 云浮市人民政府 | 2024-01-04 | |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体责任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 | — | 2024-01-04 | |
| 福建省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 为了加强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税费收入,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税费征管和服务的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税费是指由本省税务机关征管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 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遵循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费征管协同机制,协调解决税费征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工作 | — | 2024-01-05 | |
| 安徽省灾害性天气应对规定 为加强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避免和减轻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霜冻、大雾、连阴雨、结(积)冰和强对流等灾害性天气的应对工作。 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应对、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所 | — | 2024-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