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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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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为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强技术创新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淄博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特别奖、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星火科技奖。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
淄博市人民政府2012-04-23
淄博市地名管理办法
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地名管理应当尊重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相对稳定。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包括:(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指山、河、湖、泉等名称;(二)行政区域名称,指区县、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名称;(三)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指各类台、站、港、场和隧道(通道)、桥梁(立交桥、人行天
淄博市人民政府2012-04-19
长沙市全民健身办法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益,增强公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全民健身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县(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工作。发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民健身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2-04-15
西宁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使用的各种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管理。 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辖区、县房产
西宁市人民政府2012-04-10
西藏自治区关于严禁出境参加达赖集团“法会”等分裂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出入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人员出境参加达赖集团举办的“法会”等各种分裂活动,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达赖集团引诱群众参加“法会”等各种活动,宣扬“藏独”思想,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完全背离了传统藏传佛教教义,属于分裂国家的违法犯罪行为。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现有的宗教活动场所、设施、宗教教职人员,满足了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需求,广大信教群众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宗教活动。 凡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村
2012-05-06
乌鲁木齐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2007-09-0718:54:01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优待老年人规定(2007年9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自2007年10月8日起施行,2010年12月13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2012年4月3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待老年人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2012-04-03
乌鲁木齐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
2002-07-1712:19:19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2002年7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2005年7月14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的决定》修改,2010年12月13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2012年4月3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打击制售假证件等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2012-04-03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
2002-06-2512:15:00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2002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自2002年6月25日起施行,2002年8月30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的决定》修改,2012年4月3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做好行政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2012-04-03
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0号)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2012-04-23
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履行职责、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辅助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包括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特勤、文职人员等。 市和县级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机构具体负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2-05-02
石家庄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为规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行为,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行责任追究、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纳入本级政府依法行政的考核。 市法制办公室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县(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2-04-28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办法
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石家庄市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负责市政府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 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受市政府委托的组织为行政应诉承办部门。 行政应诉承办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行政应诉工作。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由兼管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业务工作机构负责。 市法制办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行政应诉通知书2日内确定行政应诉承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2-04-28
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9号《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6月14日起施行。市长许勤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2012年3月16日深圳市政府五届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切实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规范化、标准化,适应城市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地名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备案、公告和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地名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03-16
陕西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为加强渔业船舶管理,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的检验、登记、航行、作业以及船员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各级负责渔政监督管理、渔业船舶检验的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渔业船舶所有人是渔业船舶生产安全的直接责
2012-04-27
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承担安全生产责任,适用本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
2012-03-20
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年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待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将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提高优待服务水平。 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民政部门应当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的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老龄工作机构负责老年人优待服务的具体工作。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
2012-03-21
山东省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及其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是指在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根据国防动员需要,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所拥有或者管理的车辆、船舶、航空器等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设施、人员,进行统一组织和调用的活动。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统筹兼顾、合理调配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和执行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将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2012-04-06
厦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农村公民和农村集体组织共同承担或农村公民个人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农村公民在年老时按照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领取养老金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村办集体企业、联户、户办企业、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农场林场(以下简称村企业)的职工以及下列厦门市非城镇户口的公民:㈠镇政府招聘的职工;㈡村党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2-03-08
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筑废土的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废土的收集、清运、处置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土,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工程渣土,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平整土地、基础开挖等活动所产生的数量较大的、经处理尚可使用的土方。 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建筑废土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废土管理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2-03-08
厦门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
为保障公路运行安全,提高公路使用效能,有利于公路的改建、扩建,创造宽阔、畅通、整洁、美化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以下统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在公路两侧划定的一定范围的区域。 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划、土地、建设、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 公路建筑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2-03-08
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给水、排水、燃气、工业、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沟)道和电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接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2-03-08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
2012-04-26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2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周红波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pdf
南宁市人民政府2012-03-20
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的管理,规范中心中方区内的贸易、投资和服务活动,维护中心中方区的安全和法律秩序,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活动管理的协定》,在位于两国霍尔果斯边境接壤地区组建的贸易、经济和投资合作中心;所称中心中方区,是指中心位于中国境内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一线,是指自中心中方区至哈方区的连接通道处;所称二线,是指自中方一侧进入中心中方区的连接通道处。 中心中方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2-05-10
湖南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实验动物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实验动物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加强监督、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鼓励开发实验动物新品种、新品系,加强实验动物知识产权保护。 财政安排的科学技术经费应当有一定数额用于支持实验动物科学研究、新品种品系开发和质量监督。 省人民政
2012-03-18
湖南省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办法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采取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并对有关部门履行艾滋病防
2012-03-18
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为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管理。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公开公平、严格监管的原则。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12-04-25
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为规范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贵州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信誉,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及商标知名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贵州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有效注册商标。本省行政区域内贵州省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贵州省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贵州省著名商标的管理和保
2012-04-15
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办法
为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需要专门实施总量减排控制的四种污染物,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国家或者本省新增的主要污染物的减排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减排)以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减排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减排工作实施
2012-04-15
贵州省行政听证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听证行为,提高行政听证的科学性、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行为,主动或者依申请组织行政听证(以下简称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一)行政机关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
2012-04-15
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管理办法
为加强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维护铁路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和铁路部门,应当遵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铁道线路、车站等进行护路联防承包,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实行铁路车站和货场以铁路部门为主,地方为辅;铁路线以地方为主,铁路部门为辅的原则,坚持专门护路队伍与群众联防、地方与铁路部门联防相结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工作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
2012-04-15
贵州省抗旱办法
为了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统筹兼顾、注重科学、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抗旱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抗旱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发生严重或者特大干旱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抗旱工作需要增加抗旱专项经费。 抗旱工作实行
2012-04-15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边防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安边防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自治区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居住、从事生产、商贸、运输、旅游等活动以及在口岸通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公安边防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稳定、开放、有序、高效、便民的原则。 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口岸所在地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安边防管理工作纳入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范围,建立健全联防机制,保障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口岸的安全和社会稳定。 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口岸所
2012-03-28
甘肃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按照国家统一的测绘成本定额核定,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按计划核拨,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的基础测绘工作给予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永久性测量标志和城市相
2012-04-06
本溪市采暖费收缴办法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明确供热、用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城市供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供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的采暖单位和采暖个人(以下简称采暖用户)以及供暖单位。 市供暖管理部门是全市采暖费收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暖费交缴的综合指导和管理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供暖单位的供暖质量及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财政、物价、规划建设、审计、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房产、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部
本溪市人民政府2012-03-16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汽车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配备驾驶人员的经营活动。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负责市区的汽车租赁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负责汽
2012-03-01
鞍山市综合行政执法规定
为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优化行政执法环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综合行政执法,特指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统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相对集中行使其他有关部门全部或部分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防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鞍山市人民政府2012-03-15
鞍山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含机构,下同)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行政执法机关或责任人相应责任的监督措施。 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工
鞍山市人民政府2012-03-15
鞍山市违反城市规划行为处罚暂行办法
为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依法处理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对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域内违反城市规划行为的处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鞍山市城市市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集体土地)。 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实施处罚,各区人民政府及市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衔接和配合工作。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或者其它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审批手续以及未按标准进行建
鞍山市人民政府2012-03-15
鞍山市突发公共卫生和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暂行规定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和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突发公共卫生和安全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损害,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重大传染病疫情以及重大食物中毒等卫生事件、药品及医疗器械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设立突发
鞍山市人民政府2012-03-15
鞍山市劳动保障监察规定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 市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市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
鞍山市人民政府2012-03-28
鞍山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全市地名的统一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地名,包括以下具体内容:(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山、山峰、岭、山洞、沟、湖、泉、河等;(二)行政区划名称: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名称;(三)居民地名称:自然村、城镇的路、街、巷和门牌号(包括楼牌、单元牌、户牌)以及居民区等名称;(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包括气象台、水文站、火车站、汽车站、电车站、农场、林场、牧场、道班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名称;(五)名胜
鞍山市人民政府2012-03-15
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与省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和《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建立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制定本办法。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工作,统一组织和指导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本级与县(市)两级统筹。市内各城区(铁东区、铁西区
鞍山市人民政府2012-03-15
鞍山市城市义务除雪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市区的除雪工作,确保城市道路畅通、安全和整洁,保障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市除雪指挥部负责全市除雪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市城市除雪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除雪工作负完全责任,区长(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属的城市除雪管理部门(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交通、工商、教育、财政、物价等
鞍山市人民政府2012-03-15
鞍山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提高城市载体功能和人民生活质量,根据《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鞍山市城区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街巷、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设施、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施等。 鞍山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鞍山市人民政府2012-03-15
鞍山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丧葬活动、殡仪服务和殡葬管理。 殡葬管理工作应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习,坚持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自然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殡葬管理工作列入社会发展计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重视殡葬工作改革。 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殡葬管理处负责本市殡葬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
鞍山市人民政府2012-03-15
鞍山千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管理办法
为加强千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管理,促进千山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和《鞍山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千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下简称核心景区)是指千山风景名胜区北部景区及仙人台景区(国家森林公园)。 凡是核心景区内的单位、居民、游客及与保护、管理、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鞍山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千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2012-03-15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增强水利设施的维护和更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管理的国营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实行有偿服务。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交付水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广大群众和受益单位爱护水利工程设施,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按时交付水费。 水费标准在核算供水(排涝)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
2012-04-30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
2012-03-14
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及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在长江干流河道安徽段从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按照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蓄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等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
201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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