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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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 〔2022〕第1号《唐山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1月18日市政府16届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2022年12月8日唐山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停车环境,促进城市交通高质量发展和智慧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站停车场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 | 唐山市人民政府 | 2022-12-23 | |
| 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创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环保、美观整洁的原则。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工作的领导。市城市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2022-12-27 |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68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设区的市实施,将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县(市、区)实施,将1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实施,将2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将7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省级新区实施。 二、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的委托和衔接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与具备承接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 | — | 2022-12-27 | |
| 日照市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日照市政府规章 为了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液化石油气瓶(以下简称气瓶)的充装、检验和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瓶装液化石油气以及气瓶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 | 日照市人民政府 | 2022-12-23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储备办法 为了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以收回、收购、征收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存,以备进行开发建设,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储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土地储备应当遵循统 一、有序、效益和合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 — | 2022-12-27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 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适用本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市、县(市)人民政府落实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工作职责: (一)建立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 (二)制订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三)落实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资金; (四)落实廉租住房和 | — | 2022-12-27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体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固定场所。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消防救援机构对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以及村 | — | 2022-12-27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防雷减灾工作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范围,督促各部门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全面落实防雷减灾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知识宣传、应 | — | 2022-12-23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造的暂时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地质勘察、物品堆放、商业经营及其他活动暂时占用的土地。 在本自治区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城 | — | 2022-12-27 | |
| 滁州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的预防、检测、预警、管理等活动。 雷电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加大经费投入,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开展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 | 滁州市人民政府 | 2022-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