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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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为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地记载本市地情,规范地方志编纂、开发利用和管理,发挥地方志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地方志分别由市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11-01-13 | |
| 徐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室外的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一)城市道路上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城市道路消火栓);(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单位消火栓);(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 徐州市人民政府 | 2011-01-06 | |
| 西藏自治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象预测和预报准确率,防御气象灾害,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保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西藏自治区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取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仪器、设备和附属 | — | 2011-01-05 | |
| 天津市邮政业管理办法 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设施建设、邮政普遍服务和快递服务、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建设给予资金和土地的支持,重点扶持农村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国家安全、财 | — | 2011-01-17 | |
| 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管理,提高单位门前责任意识,创建文明、优美、整洁的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包括火车站、飞机场、长途客运汽车站等)、社区、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市容环境门前责任是指按照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其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秩序。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2011-01-06 | |
| 太原市取缔乱涂乱写和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4号) 为杜绝城市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行为,营造优美、整洁、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塑造现代化城市形象,巩固我市综合整治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管理、整治乱涂、乱写和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的行为,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取缔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是指:在城市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设施立面乱涂、乱写、乱张贴小广告以及各类伪造、变造、买卖证件的小广告的行为;本办法所指的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是指:设置户外广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2011-01-06 | |
| 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71号) 根据《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设立绿色转型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市绿色转型的实施工作。 绿色转型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标准引导、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当体现绿色转型要求。 市规划部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在城市规划区内编制保护生态用地规划,确保一定比例的生态用地。城市公园、绿化带、片林、草坪、庭院、墙面、屋顶、桥体等绿化和美化建设应当列入城市规划。 市林业部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2011-01-06 | |
| 太原市价格监督检查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 为了规范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及《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本办法所称价格违法行为是指价格管理相对人违反现行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价格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2011-01-21 | |
| 太原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9号)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增强城市抵御地震灾害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活动,均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场地未来可能遭受的地震影响做出评价并确定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2011-01-06 | |
| 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7号)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高本市绿化的总体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2011-01-06 | |
| 太原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2号) 为加强城市雕塑管理,提高城市文化品位,促进城市雕塑建设健康发展,使其与城市整体环境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雕塑的规划、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广场、车站、机场、文体和会展场馆、公共绿地、公园等公共场所、校园、居住区、企事业单位室外及公共建筑物、构筑物上的雕塑作品。 城市雕塑建设应当体现城市发展理念,突出地域文化特色,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 市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2011-01-06 | |
| 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规范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城市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对城市管理重大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研究解决城市管理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10-12-30 | |
| 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勤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门牌、楼牌(以下简称门楼牌)管理,实现门楼牌地址信息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号的编制、使用,门楼牌的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门牌是指标示院落、独立门户编号名称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11-01-30 | |
|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作成本,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雇用的雇员。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本办法所称雇员,是指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和员额内,以合同形式雇用的人员。 雇员的管理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雇用雇员。 雇员依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10-12-31 | |
| 上海市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相关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 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依照本办法 (定义)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渔港,是指经区县人民政府命名,主要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 (二)渔业船舶,是指经渔港监督机构 | — | 2011-01-14 | |
| 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范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建设,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国有资源有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任何单位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国有资 | — | 2010-12-28 | |
| 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下列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一)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文件;(二)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统称政府部门)或者派出机关名义发布的文件;(三)市、区政府部门发布的文件;(四)市、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10-12-31 | |
| 江西省英雄模范褒奖办法 为了褒扬和奖励英雄模范,弘扬时代正气,凝聚发展动力,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英雄模范的褒奖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英雄模范,包括下列人员: (一)执行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任务或者见义勇为英勇牺牲,被依法批准为烈士的人员; (二)执行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任务因公牺牲、负伤致残,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 (三)见义勇为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 (四)其他英雄事迹特别突出,经省民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确认为英雄模范的人员。 对英雄模范的褒奖实行精神鼓励 | — | 2011-01-25 | |
|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人 | — | 2011-01-04 | |
| 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下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 (一)未纳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安全生产许 | — | 2011-01-24 | |
| 吉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为加强依法行政考核,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有关规定的工作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等活动。 依法行政考核遵循公平公开、公众参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 — | 2011-01-04 | |
| 吉林省工业集中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工业集中区的管理,加快工业集中区的建设,促进我省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集中区,是指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发展工业为主、享受省特殊政策的特定区域。 省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业集中区实行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集中区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 工业集中区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特色、量力而行的 | — | 2011-01-13 | |
| 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 为了制止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牟取暴利,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过程中,以不正当价格手段获取高额利润,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生产经营者在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服务时,其所得符合下列情形之 | — | 2011-01-31 | |
| 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 为了建立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应、交易、土地储备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房产、财政、价格、工商行政管理、发展改革、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 | — | 2011-01-31 | |
| 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的保护和管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水库、河坝、灌区、堤防、涵闸、水力发电站、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喷灌、水土保持工程、人畜饮水工程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及附属上述工程的土地、山场和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水电部门是水利水电工程的主管机关。 国家、集体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工程维修保护,确保工程安全、完好;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开展综 | — | 2011-01-31 | |
| 湖南省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 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用于文化体育活动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为公众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提供服务的单位。 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坚持政府为主、社会参与、城乡协调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支持、鼓励、促进人民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参加文化体育活动的权利。 任 | — | 2011-01-25 | |
| 湖南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 为确保电力设施安全,保障电力建设、生产和经营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已建和在建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保护。 电力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县级以上人 | — | 2011-01-31 | |
| 湖南省开发区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开发区的管理,促进开发区的建设,发展我省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州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和招商引资等工作。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分别对开发区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开发区的建设提供方便、搞好服务,创造良好 | — | 2011-01-31 | |
|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为保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构成,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构成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将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规定的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 — | 2011-01-31 | |
| 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林场的发展,提高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为培育、保护和开发利用国有森林资源而依法设立的生产性事业单位。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林场管理和在国有林场内进行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将国有林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维护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 | — | 2011-01-31 | |
| 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预防和减少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本办法所指的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或者额定人数在50人以上的 | — | 2011-01-31 | |
| 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洞庭湖蓄洪区(以下简称蓄洪区)的管理,合理有效地运用蓄洪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蓄洪区的安全与建设管理。蓄洪区的范围包括钱粮湖、君山、建新、建设、屈原、城西、江南陆城、集成安合、南汉、民主、和康、共双茶、围堤湖、澧南、九垸、西官、安澧、安昌、安化、北湖、义合、南顶、六角山及大通湖东(新州、幸福、隆西、同兴)等24处地方。 蓄洪区的安全与建设,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其日常工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蓄洪区所在地 | — | 2011-01-31 | |
| 湖南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对测量标志的保护,保障测绘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设立在本省境内的地上、地下和建筑物上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卫星定位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界碑点、界址点的觇标、标石等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标桩、标旗等临时性测量标志,均属于本办法的保护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的宣传教育,并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凡建 | — | 2011-01-30 | |
| 黑龙江省价格监测办法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价格监测工作,保证价格监测结果的真实、准确,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是指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预警、报告、公布等活动。 前款所称重要商品和服务的种类依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种类确定。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种类予以补充。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 县 | — | 2011-01-05 | |
| 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为规范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纳入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管理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统 | — | 2011-02-09 | |
|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 为了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财政监督工作。 本省驻外机构和事业单位、企业的财政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的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所实施的监控、稽核、检查、评 | — | 2011-01-05 | |
| 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为加强消防设施管理,提高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消防设施包括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 公共消防设施包括: (一)消防救援队(站)、消防趸船、消防直升飞机停机场(坪)、消防训练及战勤保障设施; (二)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码头、消防供水管网及其他消防取水装置;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安全 | — | 2011-02-09 | |
| 杭州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 为加强本市环境卫生管理,完善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范围:(一)市区各单位(包括个体工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2011-02-01 | |
| 贵州省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管理办法 为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管理,有效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利用无线电频率向空中发射电磁波或传输声音、符号、文字、图像等各类信息的电子设备。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管理实行统一负责、分工管理、协调配合的原则。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派驻各市(州、地 | — | 2011-01-25 | |
| 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现役军人家属等(以下简称抚恤优待对象)的抚恤优待,适用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军人 | — | 2011-01-07 | |
| 福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预防、调解与处置,适用本办法。 医患纠纷的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公平公正、依法处置的原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患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 福州市人民政府 | 2011-01-24 | |
| 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 为规范本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作为被告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市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 | — | 2011-01-05 | |
| 重庆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办法 为推动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应用,规范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维护更新、共享应用、安全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众对地理信息的需求,通过重庆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 | — | 2011-01-30 | |
| 成都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 (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公共建筑的具体范围,按照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和建设部、民政部制定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11-01-05 | |
|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 | — | 2011-01-26 | |
| 安徽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 为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碘缺乏危害,是指由于环境缺碘、人体摄碘不足所引起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和对儿童智力发育的潜在性损伤。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碘盐加工、批发、运输、储存、供应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省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省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技术监督、公安、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 — | 2010-12-27 | |
| 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建立保护区: (一)典型的暖温带落叶阔叶林,亚热带落叶、常绿阔叶林和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 (二)植物或动物物种集中分布或栖息繁殖地域; (三)珍贵稀有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野生动物植物物种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 建立保护区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证保护对象系统、完整; (二)保证保护对象所必需的生存环境 | — | 2010-12-27 | |
| 安徽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 为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前医学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婚前医学检查的监督工作。 | — | 2010-12-27 | |
| 安徽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为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和本省驻省外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 | — | 2011-01-25 | |
|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 (一)省、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乡、民族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 (二)自然村(集镇)和城镇内的居民区名称; (三)城镇内的街、路、巷、楼(含门牌号码,下同)、广场、立交桥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建筑物名称; (四)山(峰、岭、岗、关隘……)、河、湖、溪、沟、泉、滩、洞、潭、谷、 | — | 2010-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