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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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土地权属的规定 为正确确定土地权属,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定,适用本规定。 土地权属的确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实事求是,有利于合理利用土地,有利于生产建设的原则。 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权属的确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办,或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办。 城市建 | 长沙市人民政府 | 2010-11-30 | |
| 银川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规定 为保障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执法部门或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依法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等行为。前款所称行政执法部门包括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组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负 | 银川市人民政府 | 2010-11-16 | |
| 银川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 为规范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维护盲人保健按摩市场秩序,促进盲人保健按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是指以由盲人主办或有一定比例盲人从业的,并经注册登记的保健按摩院、所。 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的资格认定,组织、协调、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具体负责兴庆区、金风区、西夏区的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日常管理。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辖区的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管理,并接受市残疾人联合会的指导和监督。残疾人联合会下设的劳动就 | 银川市人民政府 | 2010-11-20 | |
| 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 为发展社会急救医疗事业,规范社会急救医疗秩序,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伤病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送途中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护。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护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社会急救医疗事业是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市、县(市)、贾汪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社会急 | 徐州市人民政府 | 2010-11-29 | |
| 徐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及时地传递、发放防空、防灾警报信号,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警报设施是指专用于人民防空的无线电台、交换机、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警报通信车、天线、通信线缆、设备用房及配套有线电路、防雨棚(罩)等设施。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警报设施 | 徐州市人民政府 | 2010-11-29 | |
| 徐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护古树名木,加强对古树名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其中,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为一级古树,其余的为二级古树。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本市古树名木,由市园林行政部门确认和公布。 市、县(市)、贾汪区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园林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和组织养护工作。 市园林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 | 徐州市人民政府 | 2010-11-29 | |
| 徐州市公共广场管理暂行规定 为维护公共广场正常秩序,保证广场地区市容、绿化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广场(以下简称广场),是指经绿化、亮化,公共设施配套齐全,具有一定规模,供市民游憩、娱乐、观赏的场所以及经市政府划定属于公共广场管理范围的区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共广场的管理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广场由禁止下列破坏、损毁绿化设施的行为:(一)占用绿地,在绿地内挖坑取土;(二)攀折、刻划树木,采摘花卉;(三)践踏草坪、花坛;(四)损毁绿化设施;(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广场内禁止 | 徐州市人民政府 | 2010-11-29 | |
| 西藏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西藏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发挥西藏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加快产业集聚、促进对外开放、优化经济结构、推动拉萨市城市化进程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西藏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是西藏综合改革的试验区、特色产业的示范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对外开放的窗口。 开发区应当建设成为设施完善、技术先进、环境优良、劳动关系和谐、综合服务功能全面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特色经济园区,充分发挥其窗口 | — | 2010-11-28 | |
| 无锡市粮油流通监督检查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粮油流通监督检查办法(2007年11月8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1月13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2010年11月30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修改自2008年1月1日施行) 为了规范粮油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油流通秩序,保障粮油安全,维护粮油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无锡市粮油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从事粮油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2010-11-30 | |
| 天津市植物检疫办法 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应检植物生产、经营、调运、引种、运输、邮寄等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植物检疫包括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应检植物是指植物的种子、苗木、果实、根、茎、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其他应检植物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 | — | 2010-11-16 | |
| 天津市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管理规定 为促进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规范化及其健康发展,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当执行国家制定的规范和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列入工作日程,并纳入本辖区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环境。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保障,鼓励、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 | — | 2010-11-16 | |
| 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办法 为维护营业性射击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营业性射击场的, 均适用本办法。 公安机关是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射击场实施治安管理。 本市对营业性射击场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严禁个人开办经营或承包经营营业性射击场。 开办营业性射击场,申办单位选址前须将申请报告及设计草图等有关材料送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审核,并经市公安局批准。 竣工后,经原审批的公安机关验收,符合安全条件的,由市公安局核发《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合格 | — | 2010-11-16 | |
| 天津市引黄济津保水护水管理办法 为确保城市供水,防止引黄济津水量损失和水质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引黄济津输水供水工作遵循本办法。 引黄济津输水供水河道及其保护范围: 南运河(九宣闸至上改道闸)、子牙河(十一堡闸以下)、马厂减河(九宣闸至尾闸)、马圈引河、独流减河十里横河、独流减河北深槽(十米河口至万家码头)、洪泥河、海河(二道闸以上)和北运河(屈家店闸以下)的主河槽、滩地、堤防及背水坡脚以外30米; 津河、卫津河(南京路至外环线)、复兴河和月牙河 | — | 2010-11-16 | |
| 天津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办法向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委、办、局投诉解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所属委、办、局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所属委、办、局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是行政执法投诉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行 | — | 2010-11-16 | |
| 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规定 为加强水上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市所辖内河(指河流、湖泊、水库)、沿海水域内从事生产、运输、作业、游览等活动的船舶和人员,以及上述水域内的码头、渡口、水上公共场所,均适用本规定。 在水上营运的船舶及船员、船民、渔民,须持有港务监督、港航监督、渔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件。 码头、渡口以及水上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在显著位置设安全规则须知牌。 举办大型水上娱乐、体育等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制定安全实施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公 | — | 2010-11-16 | |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周边范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场所和路段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迎宾馆:友谊路由宾友道至宾馆南道路段,宾馆南道由友谊路至宾馆西路路段,宾馆西路由宾馆南道至宾水道路段,宾水道由宾馆西路至紫金山路路段,紫金山路由宾水道至气象台路路段,气象台路由紫金山路至平山道路段,平山道由气象台路至贵州路路段,贵州路由平山道至吴家窑大街路段,围堤道由贵州路至马场道路段,马场道由围堤道至宾馆路路段,宾馆路由马 | — | 2010-11-16 | |
| 天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 为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 (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以政府保障为主,多渠道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四)公平、公开、公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要 | — | 2010-11-16 | |
| 天津市海堤管理办法 为加强海堤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防御、减轻风暴潮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堤是指抗御风暴潮灾害的海岸防御工程和河口内由最高潮水位控制河段的堤防工程,包括海堤堤身、镇压层、消浪防冲设施、堤后管理道路、护堤地、沿堤涵闸等设施。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海堤建设、维护和管理及与海堤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堤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把海堤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 | — | 2010-11-16 | |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以及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在自治区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自然保护区的发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自治区对自然保护 | — | 2010-11-26 | |
| 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林业部分) 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林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及出入自治区的森林植物、林产品检疫(以下简称森检)。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包括:乔木、灌木、木本花卉、干果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插条、接穗、砧木、种根等)以及木材、薪炭材、枝桠等。 对可能附着检疫对象的包装铺垫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自治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各级森检工作分别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或者相应机构(以下简称森检 | — | 2010-11-26 | |
| 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自治区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苏木乡镇和嘎查村企业、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等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执行。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村庄,是指农村牧区居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集镇,是指苏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旗县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牧 | — | 2010-11-26 | |
| 内蒙古自治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为据国务院《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采猎、经营野生药材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之各项规定。 第三条 自治区对野生药材资源的管理实行保护、采猎、繁育相结合的原则,并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人工种养。 第四条 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除国家规定外,特增加以下几种: (一)二级保护的野生植物药材:麻黄草、银柴胡。 (二)三级保护的野生植物药材:柴胡、桔梗、赤芍、毛知母、白鲜皮、刺猬。 第五条 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保护的野生药材,由各级医药(药材) | — | 2010-11-26 | |
| 南京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优待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按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10-12-01 | |
| 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实施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为内容,以营利为目的,面向社会举办的体育健身、培训、竞赛等经营活动。 南京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工商、文广新、价格、安全生产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10-12-01 | |
| 拉萨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为加强土地管理,充分和合理利用土地,依法处理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依照本办法处理。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状况,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优先使用闲置土地。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 | 拉萨市人民政府 | 2010-11-17 | |
| 拉萨市林地管理办法 为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依法实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林地用途管制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地管理,制止侵占和滥用林地的违法行为。 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林地的 | 拉萨市人民政府 | 2010-11-17 | |
| 拉萨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西藏自治区气象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活动(以下简称防雷减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管理监督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督促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装防雷减灾系统的落实情况,负责对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建筑、古建筑防 | 拉萨市人民政府 | 2010-11-19 | |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含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下同)、省属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况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 | — | 2010-11-29 | |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的活动,适用本细则。 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和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抗旱工作应当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协调生产和生态用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抗旱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抗旱工作正常开展。 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抗旱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 | — | 2010-11-25 | |
|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建设职工的人身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包括: (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工程; (二)各类房屋装修工程; (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生产及其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建 | — | 2010-11-30 | |
| 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和使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件,提高反恐怖科学技术水平,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具有防入侵、防抢劫、防盗窃、防破坏、防爆炸等功能的专用产品。 本规定所称 | — | 2010-11-30 | |
| 河北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 为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测绘工作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测量标志。 本办法所称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等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测量中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是国 | — | 2010-11-30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贫困山区移民安置用地暂行规定 为做好贫困山区移民安置工作,加强对移民安置用地的管理,切实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为安置从贫困山区迁移的移民而使用土地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移民,是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扶贫规划、计划确定,并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机构确认的需要迁移出贫困山区住地进行安置的群众。 本规定所称移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成建制地集体迁移的移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移民在迁入地依法组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移民安置用地必须 | — | 2010-11-15 | |
|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治安秩序,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和规模较大的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均须执行本规定。 二、施工现场必须确定治安保卫负责人,领导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并根据工程规模、性质等情况,建立施工现场治安保卫组织,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治安保卫的监督管理。 治安保卫负责人由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负责人担任,在工程开工前将名单报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三、施工单位编制工程施工 | — | 2010-11-27 | |
| 关于划定郊区主要河道保护范围的规定 为加强本市郊区主要河道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和供水、排水通畅,根据《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将本市郊区主要河道(含引水渠、排灌渠道)两侧划定保护范围,并作以下规定: 一、本市郊区各主要河道保护范围起止地点 (一)永定河:自三家店拦河闸起,左岸至梁各庄(含新北堤),右岸至金门闸; (二)潮白河:自潮白河汇合口起,左岸至市界,右岸至牛牧屯引河; (三)怀河:怀柔水库坝下至潮白河; (四)温榆河:沙河闸至北关拦河闸; (五)北运河:自北关拦河闸起,左岸至牛牧屯引河口,右岸至市界; (六)运潮减河:北 | — | 2010-11-27 | |
| 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或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甘肃省行政执法证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主管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直属执法 | — | 2010-12-02 | |
| 甘肃省实施防汛条例细则 为做好我省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一切防汛抗洪活动。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防汛抗洪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 各级人民政府的首长担任指挥,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地级城市市 | — | 2010-12-02 | |
| 大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 为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大连军分区及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同级人民武装部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先导区)管理委员会与大连军分区派出的人民武装机构领导所辖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市及县(市)区人民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10-12-01 | |
| 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为推动城市污水的综合利用,进一步节约用水,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 中水主要用于厕所冲洗、园林灌溉、道路保洁、汽车洗刷以及喷水池、冷却设备补充用水等。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下列工程,应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旅馆、饭店、公寓等。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文化、体育等 | — | 2010-11-27 | |
| 北京市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管理规定 为加强用水的科学管理,促进节约用水,特作以下规定: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计划供水、月均取水量在2000吨以上(含2000吨)的用水单位,均应按照本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月均取水量在2000吨以下的用水单位,应进行合理用水分析工作。 二、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主管本市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工作,负责对用水单位的水量平衡测试和验收进行管理监督。 三、本规定所称水量平衡测试,是指用水单位对本单位用水体系进行实际测试,根据其输入水量与输出水量之间的平衡关系进行分析的工作。 水量平衡测试应按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和技 | — | 2010-11-27 | |
|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巡视检查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为加强本市文物保护单位的经常性保护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区、县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简称文物保护单位),必须按本规定实行巡视检查和报告制度。 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巡视检查,由各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没有管理使用单位的,由市、区、县文物行政管理机关指定机构或人员负责。 园林、宗教、房管、教育部门,应督促本系 | — | 2010-11-27 | |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经济建设服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财政、 | — | 2010-11-27 | |
| 北京市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障刻字业的合法经营,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刻字业(含生产公章坯料,下同)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人合伙,下同),均按本办法管理。 单位和个人委刻印章,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经营刻字业,须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向所在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 经批准经营刻字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刻字业经营者)停业、转业、迁移经营地址、变更经营项目,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主要负责人变更,应向 | — | 2010-11-27 | |
|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空气传播性疾病传播,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一)宾馆、饭店、商场、公寓式酒店等商业建筑; (二)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等办公建筑; (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音乐厅、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等文化娱乐建筑; (四)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等交通建筑; (五)医疗机构、学校、体育馆和其他用于社会公共活动的公共建筑; (六)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 国 | — | 2010-11-27 | |
|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保护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残疾人专用车的停车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营的管理工作。规划、国土房管、公安交通、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停车管理的有关工作。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非机动车公共 | — | 2010-11-27 | |
|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 为了规范本市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检查,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保护参加大型社会活动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检查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检查,是指对进入大型社会活动场所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的专业性检查。 本办法所称大型社会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者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 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应当由承办者按照本办法 | — | 2010-11-27 | |
| 北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包括兼营)、从业人员和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市公安局(以下统称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出租汽车治安的管理工作。 出租汽车经营者到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运营的出租汽车按要求安装安全防范装置; (三)驾驶员须经公安机关治安防范培训。 治安登记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在 | — | 2010-11-27 | |
| 北京市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办法 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住宅合作社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中、低收入的城镇居民(包括职工),为解决自身住房困难,在人民政府或单位的组织下,自愿建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合作经济组织。其任务是:筹集资金,建设住宅,并对建设的住宅(以下简称合作住宅)进行分配、维修和管理。 住宅合作社遵循“个人集资、单位资助、政府扶持、民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资金自求平衡。 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房改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政策,进行建社审批、工作协调与指导,对执行 | — | 2010-11-27 | |
| 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 为培育和发展本市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产权交易是指企业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益的有偿转让行为。 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的限制。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产权交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 | 2010-11-27 | |
| 北京市安装使用电网安全管理规定 为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防止误触电网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安装使用电网,均按本规定管理。 二、确因安全保卫工作的特殊要求,需安装使用电网的单位,必须经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审核批准,向供电部门申请安装。 禁止个人安装使用电网。 三、经批准安装电网的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范围安装电网。电网安装完毕,须经原批准的公安机关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准使用。 电网安装使用后需要扩充、缩减、改装或拆除的,须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安装使用 | — | 201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