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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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珠海市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我市依法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和调整工作,形成了《珠海市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现决定予以发布施行。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主管部门要制定规范的实施办法,按照要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统一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对委托或转移管理、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要求做好事项移交和衔接工作,制定规范的实施办法,加强监督、指导;对本次未列入的属于日常业务(含转报)的事项,主管部门不得再进行审批管理,但也要制定有关配套管理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2010-09-26 | |
| 云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为了规范和加强地方志工作,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等工作,适用《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组织编纂的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并以本行政区域名称和志冠名的资料性文献,包括省志、州(市)志、县(市、区)志。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组织编纂的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并以本 | — | 2010-08-04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和行为,促进行业发展,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登记成立,由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含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行业协会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的管理机制。 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财 | — | 2010-08-21 | |
| 西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办法 为了解决职工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超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根据《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陕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陕劳社发〔2001〕308号),制定本办法。 凡按《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必须同时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并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所在地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大额医疗补助基金。 缴费标准为8元/人•月。由用人单位负担80%,职工负担20%,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 西安市人民政府 | 2010-11-03 | |
| 武汉市驻军干部随军家属工作安置办法 为了保障本市驻军干部随军家属(以下简称随军家属)的工作安置,支持国防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工作的义务,并依本办法的规定完成本市每年下达的安置随军家属工作的任务。 本市驻军经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按规定批准的随军家属,应报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备案,经公安、粮食部门办理人户和粮油供应关系后,分别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置。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 安置随军家属工作实行计划调控与双向选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10-11-11 | |
| 武汉市消火栓管理规定 为了对消火栓加强管理,有利于及时有效地扑救火灾,保障城镇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消火栓是城市安全配套设施,市规划部门必须将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编制的全市消火栓布局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兴建、扩建、改建道路和公共、民用建筑设计,必须包括消火栓设施。 本市城镇公用自来水公司及其他单位主管的水厂(以下简称供水部门)应根据消火栓布局规划设置、迁移消火栓。设置消火栓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公安消防部门应对消火栓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通知供水部门修理。机关、团体、企事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10-10-11 | |
| 武汉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保护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和《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区人民政府区长,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等市人民政府出机构主任,市人民政府部门主任、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10-11-11 | |
| 无锡市地方志工作规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地方志工作规定(2010年9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0月8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地方志工作,推动地方志事业持续、有序、健康发展,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方志,包括市、市(县)、区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市、市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2010-10-08 | |
| 无锡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2年3月28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4月1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发布2010年11月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修改自2002年5月11日施行) 为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房屋住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和灭治的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2010-11-01 | |
| 石家庄市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为加强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药行业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适用本办法。 凡在下列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一)药品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包装储存、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二)药品经营企业从事采购、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质量管理、调配、销售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三)医疗机构从事药品采购、验收、保管、养护、调配、使用、制剂配制等直接接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2010-09-27 | |
| 石家庄市外地驻石机构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外地驻石机构的管理并提供服务,发挥外地驻石机构在促进本市与外地经济技术协作中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对外地行政机关、部队(不含驻单位的军队代表办公室)、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机构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外地驻石机构,是指本规定 第二条所列单位设立的下列非经营性机构:办事处、联络处、业务代表处、业务代办处等,以下统称办事机构。 对外地驻石机构管理应遵循规范与服务相结合,有利于促进外地及单位与我市及单位之间的经济技术协作与信息交流的原则。 石家庄市商务局是外地驻石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外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2010-09-27 | |
| 石家庄市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实施细则 为规范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工作,科学配置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发挥军队转业干部人才优势,根据《国防法》、《兵役法》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市本级负责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细则执行。县(市)、区负责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本细则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军(警)官和文职干部。 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应遵循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量才适用的原则。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2010-09-27 | |
| 深圳市医患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深圳市医患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五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22日起施行。代市长王荣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深圳市医患纠纷处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四届一百五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了及时、高效解决医患纠纷,遏制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深圳市内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医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10-10-12 | |
| 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勤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八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加强药品零售监督管理,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深圳市从事药品零售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药品零售企业包括个人及商业企业设立的药店。 对药品零售企业实行信用管理。鼓励药品零售企业采取购并、加盟、联合等多种形式发展连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10-08-26 | |
| 昆明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的卫生监督管理。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餐饮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2010-09-25 | |
| 昆明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度假区、科技园、创业园、工业园等各类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完善环境保护配套设施,改善生态环境,并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2010-08-10 | |
| 昆明市电子文件管理与归档办法 为规范电子文件的管理与归档工作,确保电子文件安全归档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昆明市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电子文件管理与归档工作。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电子文件管理与归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文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不同形式的信息记录。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参考和利用价值并作为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2010-08-20 | |
| 荆门市城市临街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临街建筑外立面管理,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临街建筑外立面的改造、维护和利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临街建筑外立面是指位于城市街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外立面。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临街建筑外立面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临街建筑外立面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督促临街建筑外立面管理各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临 | 荆门市人民政府 | 2010-10-20 | |
| 江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为了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由人民政府给予生活救助的制度。 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农村低保工作应当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和其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与家庭赡养扶养抚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 | — | 2010-10-12 | |
| 江苏省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为促进纤维产品行业的发展,提高纤维产品质量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纤维产品的生产、收购、销售、承储、使用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对进出口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纤维产品包括: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再加工纤维及其纤维制品。 纤维产品不得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 | 2010-08-26 | |
|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任务确定、编制核定,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二)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三)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分类管 | — | 2010-08-26 | |
|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 | — | 2010-08-26 | |
|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执行国家、行业标准确保安全生产,以及事故报告、救援和善后赔偿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 | — | 2010-10-14 | |
|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 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适应城乡建设、对外交往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地名,是指具有指位功能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 (一)山、河、湖、海、瀑布、泉、岛、滩涂、淀、洼、平原、沙漠、草原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省、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域名称; (三)村民 | — | 2010-11-03 | |
| 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强化行政执法责任,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定职责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与责任追究的总称。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管、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部门,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2010-11-05 | |
| 杭州市地下管线盖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盖板的维护和管理,保障行人和行车安全,维护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城市排水、电力、广播电视、电讯、燃气、热力、自来水、环卫、公安等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阀门井、收集井、沟渠等盖板的管理。 杭州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地下管线盖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城市道路上地下管线盖板的安装施工必须符合城市道路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地下管线盖板与其基座的连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2010-11-05 | |
| 哈尔滨市冬季江上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冬季江上安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松花江段水域的冬季江上安全管理。 本办法由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体育等部门和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密切配合。 市公安部门在封江、开江前,应当发布安全公告。在安全公告规定的禁行期内,任何车辆或行人不准在江上通行。 市公安部门应当在危险冰面、清沟、冰窟窿周围设置安全标志,设定禁行区域。在禁行区域内,任何车辆或行人不准通行。 在江上从事游乐性营运或者开办江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10-10-27 | |
| 哈尔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消纳,是指按照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相关要求接收、容纳建筑垃圾的过程。 建筑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10-09-14 | |
| 贵州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维护及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维护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视频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为目的,利用音视频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控制软件等,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或者部位进行视频监控、信息记录的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系统工作的领导,做好公 | — | 2010-10-30 | |
|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010年8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公布 自2010年9月9日起施行) 为了确定本省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规定 第一款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三 | — | 2010-09-11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淡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淡水水产资源,发展淡水渔业生产,保障水产养殖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的一切江河、水库、湖泊、池塘、山塘等水域及其养殖水面。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淡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水产、公安、工商行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二、保护对象和措施 对下列品种的亲鱼、幼鱼和名贵水生动物应重点加以保护: (一)鲩、鲢、*(*代表的字左边为“鱼”,右边为“用”)、鲤、鲮、鲫、青鱼、桂花鲮(青衣) | — | 2010-11-15 | |
| 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理,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8〕48号),制定本办法。 广西钦州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的管理、开发、建设、运营适用本办法。 保税港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8〕48号)执行。 保税港区的建设与发展应当坚持体制创新、先行先试,建设成为功能完善、政策宽松、运行高效、环境优美、高度开放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自治区和钦州市制定优惠政策和促进措施,在政策、规划、项 | — | 2010-10-27 | |
| 广东省邮政普遍服务保障监督办法 为了建立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保护用户的基本通信权利,维护国家通信与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及监督管理。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广东省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省 | — | 2010-10-09 | |
| 广东省从化马属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从化马属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预防和控制马属动物疫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从化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缓冲区以及马属动物运输生物安全通道(以下分别简称无疫区、缓冲区、生物安全通道)的管理,具体区划如下: (一)无疫区包括核心区和监控区,核心区为从化市良口镇热水村马术运动场周围半径5000米内的区域;监控区为除核心区以外的从化市行政区域。 (二)缓冲区包括广州市白云区、萝 | — | 2010-10-21 | |
| 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包括省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我省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省直有关部门或省属企业依法出资设立并控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 | — | 2010-09-29 | |
| 甘肃省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核查,促进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诚信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有权对其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是指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本省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审计、验资、评估等相关报告。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主要核查相关审计报告的业务质量,主要包括: (一)评估报告是否真实、客观地反 | — | 2010-09-21 | |
| 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享有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保护动物是指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普及宣传相关野生动物习性和防范知识,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 — | 2010-09-09 | |
| 福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文明、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区范围内道路两侧的下列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责任人”)应当遵守本办法:(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二)火车站、汽车站、停车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住宅小区、公园、广场等场所业主或经营管理单位;(三)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交站台、公共厕所、垃圾 | 福州市人民政府 | 2010-08-16 | |
| 福建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乡范围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就业,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残疾人就业按照规定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扶持政策的优惠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多渠道 | — | 2010-08-05 | |
| 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城乡建设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 | — | 2010-09-26 | |
| 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为保障本市城镇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和热源企业、供热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城市内核热、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太阳能、污水热、地热等热源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供给的公共采暖用热。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管道井、阀门井(室)、室内管道、计量表器具、散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2010-10-15 | |
| 北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若干规定 为加强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首都国际机场和本市其他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市人民政府和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相关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工作。 市口岸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和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巡查、报告、举报等制度,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 | — | 2010-09-09 | |
| 鞍山市重大行政决定备案暂行办法 为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下同),均应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定,是指重大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剥夺行为人特定行为能力,罚没财产数额较大等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市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10-11-06 | |
| 鞍山市行政执法争议处理办法 为了及时协调处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间发生的行政执法争议,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含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下同)均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争议是指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因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不一致或因越权执法等情况而对适用法律、管辖、程序等产生的争议行为。 市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市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之间,市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10-11-06 | |
| 鞍山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 为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保护耕地,节约能源,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依据《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用粘土(含粘土掺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烧结的实心砖以外的具有保温隔热、轻质高强的建筑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的具体范围按照省公布的目录执行。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和保护环境,新建与改建并重,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10-11-06 | |
| 鞍山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为加强防空警报设施管理,适应平战报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涉及防空警报设施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战时防备敌人空袭,平时用于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报警的基本通信工具。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防空警报设施的责任和义务。 市、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全市防空警报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指导检查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办理警报设施报废、更新、迁移的备案手续。 各区、鞍钢、三冶公司人防部门负责所属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10-11-06 | |
| 鞍山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增强人防工程战时防空和平时开发利用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本规定所指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中、省直企业,外省、市在鞍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私营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10-11-06 | |
| 鞍山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 为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加快我市城乡绿化步伐,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辽宁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绿化委员会是所辖区域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领导机构,负责编制规划、安排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民义务植树的日常工作。 凡常住我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10-11-06 | |
| 鞍山市千山风景名胜区野生动物保护办法 为了保护和发展千山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千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是在千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各类野生动物均须保护(详见野生动物保护目录附件)。 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是千山风景名胜区野生动物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景区内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措施。 对各类动物的卵、巢、穴、洞及其赖以生存和繁殖的栖息环境,应认真保护。 凡是进入千山风景名胜区内的人员,不准携带猎枪、气枪等猎具,千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狩猎。 对贯彻执行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10-11-06 | |
| 鞍山市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1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