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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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原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周原遗址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周原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一步做好文物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周原遗址范围内的文物保护、考古发掘、研究展示、开发利用、生产生活、参观游览等活动。本办法所称周原遗址,是指位于宝鸡市岐山县、扶风县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周原遗址保护坚持“保护第 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建设规划 | 宝鸡市人民政府 | 2022-10-13 | |
| 烟台市物业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宜居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 | 烟台市人民政府 | 2022-10-13 | |
|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设施以及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市、区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铜陵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设施,是指在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设置的, | 铜陵市人民政府 | 2022-10-09 | |
|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分为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创新驱动秦创原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自主创新、产学研合作,促进科学技 | — | 2022-10-08 | |
| 黄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生态文明黄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负责、因地制宜的原则,按照引导示范、分步实施的要求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2022-10-17 | |
| 贵州省森林草原禁火令 为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及《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时段 从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为全省森林草原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草原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和草原。 (二)严禁焚烧秸秆、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它农事用 | — | 2022-10-08 | |
|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为了激励社会科学工作者述学立论、建言献策,更好繁荣发展我省社会科学事业,对在社会科学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适用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省人民政府名义颁发。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青年佳作奖。 省人民政府委托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负责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由当届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组织 | — | 2022-10-09 | |
| 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发挥地方政府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障粮食供给,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储备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法律、法规对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党政同责、政府主导、规划引领 | — | 2022-10-09 | |
| 宝鸡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保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 宝鸡市人民政府 | 2022-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