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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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为加强城市管理,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湖北省武汉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1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一)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二)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建成区和都市发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利用及管理等活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直接接收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同时接受市档案行政主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地下水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防止水质污染和地质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储存于地下含水层中,与降水、地表水有直接排泄关系的逐年可以回复的动态水量。 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严格保护、厉行节约的原则,充分发挥地下水的综合效益。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水的管理工作。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管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与他人以联营、合作经营、承包经营等方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但取得收益的行为,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湖泊整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湖泊保护与水环境治理,改善湖泊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湖泊整治活动。湖泊整治是指通过截污、清淤、岸线整治、绿化、水生态修复、生态调水、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养殖业结构调整等措施实施的湖泊保护与水环境治理活动。 湖泊整治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源头严防、全程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整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湖泊整治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实行目标管理。 区人民政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统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本市在市外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统计调查对象,均应遵守本办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有关情况。 市、区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统计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无障碍建设和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无障碍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和其他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街的无障碍建设和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建设的监督、协调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行政处罚委托办法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委托行为,保障行政执法主体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从事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主体(以下称委托主体),确因工作需要,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行使委托主体法定的行政处罚职权。 委托主体申请行政处罚委托,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下列资料:(一)行政处罚委托申请;(二)实施委托的法律、法规、规章(含本办法)等依据;(三)受委托组织具备法定条件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工作。 本办法所称应急征用,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为应对突发事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强制使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关物资、场所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应急征用补偿,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应急征用后依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生育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全市统筹。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生育保险基金暂由本区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生育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具体承办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经济技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