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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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本规定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连建地下空间和独立地下空间。连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独立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园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独立地下空间。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产品质量及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金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放管理,规范道路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规划、设置、使用及机动车临时停放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道路红线范围内施划,并在一定时间内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区域。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确保畅通的原则。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改、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装修工程,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审批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物及构筑物拆除等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装修工程,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筑物及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改善施工现场作业环境,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减少对周边环境及市容环境卫生影响的施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适应平时和战时报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是战时防备敌人空袭,平时用于洪涝、地震、核化事故等严重灾害报警的基本工具,包括警报器、控制设备、供电设备、中间控制站、中央控制站等。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全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警报设施的建设、检查指导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防空警报试鸣等工作。区人民防空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为了健全市人民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编制和修订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政府确定的重要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三)制定开发利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长江隧道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本市长江隧道的管理,保护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障隧道运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长江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本办法所称的长江隧道,是指从江岸区大智路至武昌区沙湖的过江隧道及其匝道。本办法所称的长江隧道附属设施,是指为保障长江隧道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安全、通风、给排水、消防、电力、照明、通信、养护、维修、监测、收费等设施、设备及其专用建(构)筑物。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是长江隧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长江隧道的养护、维修和运行进行监督管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