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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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无锡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确定、保护、利用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在历史文化、建筑艺术、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一定保护价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2023-12-25 | |
| 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海水浴场管理,提升海水浴场服务水平,丰富滨海旅游业态,保障公众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水浴场的设立、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水浴场,是指依托适宜的沙滩和海域条件,以游泳健身和旅游观光功能为主,经批准设立的公共休闲场所。 海水浴场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属地管理、公益便民的原则,倡导安全、文明、绿色、环保的理念。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海水浴场的监督管理。相关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区域海水浴场的监督管理,由区(市)城市管理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自然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23-12-25 | |
| 廊坊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房屋(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包括城镇住宅物业和农村住宅物业。 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 | 廊坊市人民政府 | 2023-12-25 | |
| 海北州州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州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加快项目合法合规投资建设,增加投资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的通知》(青政办〔2020〕4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州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经费)是指州财政每年从州级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的前期工作经费,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定开展州本级前期项目计划。 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本州重大项目的立项申请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2023-12-23 | |
| 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推动建筑材料绿色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使用包装袋,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节约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的,用于建筑 | — | 2023-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