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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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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人防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人防警报设施的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发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包括警报器、警报控制设备、广播电视警报插播设备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全市人防警报设施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警报通信监督检察机构具体负责全市
淄博市人民政府2009-10-12
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条例》和本规定;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条例》和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火灾事故、煤矿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内河交
2009-08-24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22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省、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
2009-08-03
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
为了加强对工业大麻种植和加工的监督管理,根据《云南省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授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工业大麻,是指四氢大麻酚含量低于0.3%(干物质重量百分比)的大麻属原植物及其提取产品。 工业大麻花叶加工提取的四氢大麻酚含量高于0.3%的产品,适用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取得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 有违反禁毒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工业大麻的种植、加工。 工业大麻种植包括科
2009-10-22
西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一)改变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性质,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活动的;(二)将国有划
西宁市人民政府2009-06-15
西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为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实现野生植物资源可持续发展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植物保护、开发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古树名木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生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包括其根、茎、叶、皮、花、果、种子及其衍生物等。 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内野生植物的
2009-07-20
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冬虫夏草(以下简称虫草)交易活动,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虫草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虫草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虫草交易活动是指虫草收购行为和虫草销售行为。 虫草收购是指持有营业执照,并取得虫草收购许可证明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直接向虫草采集者购买虫草的交易行为。个人购买自用的除外。 虫草销售是指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消费者出售虫草的交易行
2009-06-16
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天津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沿海水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海上军事管辖区、军用船舶和设施以及以军事目的进行海上施工作业的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渔港水域的交通安全由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 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海洋综合开发利用应当以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为原则,保证海上航行、停泊、作业的正常秩序。 本市鼓励和支持开发应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先
2009-08-17
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办法,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农村居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五保供养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
2009-10-28
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
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传承文化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的地理实体名称。包括以下范围:(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指山、河、湖泊、洞、泉、滩、沟峪等各种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域名称,指市、区、县(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三)居民地名称,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农村自然村名称;(四)城镇街、路、巷、楼门牌编码;(五)名胜古迹、纪念地、公园、自然保护区、文化和体育场(馆)等名称
沈阳市人民政府2009-10-14
深圳市行政监督工作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深圳市行政监督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一四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王荣二○○九年九月三日深圳市行政监督工作规定(2009年9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四届一四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规范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协调行政监督工作,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约束,提高行政执行力,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市、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2009-09-03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水务委托执法的规定
为加强水务管理,规范水务执法行为,保障水务行政管理机关合法、有效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深圳市市、区水务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机关)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在委托事项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一)深圳市市、区水源管理机构在其负责管辖的水源保护区、水库、引水工程范围内,依法查处违反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防洪等方面管理规定的有关行为。(二)深圳市市、区河道管理机构在其负责管辖的河道区域内,依法查处违反河道管理、水土保持、防洪等方面管理规定的有关行为
深圳市人民政府2009-10-10
深圳市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深圳市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三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王荣二○○九年九月七日深圳市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四届一百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维护国家安全,规范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是指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在选址、规划、建设中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实施审批、监督管理的活动。 本
深圳市人民政府2009-09-07
深圳市互联网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深圳市互联网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三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王荣二○○九年六月三十日深圳市互联网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四届一百三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加强互联网环境下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软件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软件通过互联网在深圳市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或者其他终端设备上运行的,适用本规定。任何单位或
深圳市人民政府2009-06-30
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
(目的和依据) 为了帮助劳动者解决因企业欠薪引起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欠薪,是指企业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企业缴纳欠薪保障费,以及劳动者因企业欠薪而申请先行垫付的,适用本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 (欠薪保障的原则) 欠薪保障实行社会共济、应急帮助和有限垫付的原则,鼓励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
2009-09-21
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目的) 为有效实施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规范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制度时,对提出申请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委托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前款中接受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以下统称为核对对象。 (原则) 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和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主管部门) 上海市
2009-07-22
汕头市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档案的收集、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档案的收集、管理、保护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各
汕头市人民政府2009-09-01
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设备及其零部件、废纸、废棉、废橡胶、废塑料、废玻璃等。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废物回收利用管
2009-07-24
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7月17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市长:黄方方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附件: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pdf
南宁市人民政府2009-09-23
洛阳市城区河流垂钓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保护和利用城区河流水生动物资源,维护公共秩序,丰富市民文化娱乐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区河流,包括洛河、伊河、廛河、涧河流经本市城市区的部分及新区水系(含各种人工湖)。在本市城区河流进行垂钓活动,适用本规定。 城区河流的垂钓管理工作,由以下部门或者机构分工负责:(一)农业部门的渔政管理机构负责城区河流水生动物养护及垂钓管理工作;(二)公安部门的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城区河流周边道路(含桥梁)上与垂钓行为相关的交通秩序管理工作;(三)建设部门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及市容环境卫
洛阳市人民政府2009-06-05
拉萨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为加强对本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五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树木。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由市园林绿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
拉萨市人民政府2009-06-02
拉萨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管理,防止城市道路重复开挖,改善市容景观,维护城市公共安全,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电力、路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通讯等埋设于地下的管道线路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拉萨市人民政府2009-06-02
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为了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促进经营者加强成本管理,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实施价格成本监审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核定价格成本的行为。本办法所称价格成本,是指本省或者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
2009-09-24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保护条例》和《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目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
2009-06-13
江苏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列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商品条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省商品条码工作。 市、县(区)质
2009-08-13
吉林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行为,保护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转移或停放时,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除农业机械发生的交通事故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事故处理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 发生涉
2009-07-20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鼓励和提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促进代建制的推行。 政府投资的下列公共工程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作为推行代建制的重点
2009-07-10
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惩处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有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
2009-10-28
黑龙江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种畜禽许可证)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证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及其许可证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下列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种畜禽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原种、祖代、父母代种畜禽; (二)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 (三)生产经营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四)家畜人工授精配种; (五)种禽孵化。 农户饲
2009-09-24
黑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三属)、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适用本办法。 军人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军人抚恤优待事业纳入社会和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使抚恤优待与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
2009-07-07
黑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 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汇交
2009-08-06
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2009-09-27
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促进本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科学技术人才培养工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符合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要求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项目。 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和引领未来的方针。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省的自然科学基金工作。 省人民政府设置的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自然科学
2009-07-08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办事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009-06-03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以下统称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下统称县城)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和县城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
2009-07-01
合肥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
为有效处置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遵循盘活存量、以用为先、依法处置的原则。 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批准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发展改革、建设、经济、监察、财政、规划、
合肥市人民政府2009-09-01
杭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实施办法
为规范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工作,增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实施的应急征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应急征用的对象包括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
杭州市人民政府2009-08-14
杭州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为规范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应当适应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 一、高效的原则。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确定,应当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 市、区、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机构设置和
杭州市人民政府2009-08-06
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实施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
为保证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基础的广泛性、民意表达的直接性和决策民主的有序性,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民主政治建设,提高行政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开放式决策的启动、草案起草、审议、公布、实施及评估,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应当实施开放式决策,依法不得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事项除外。市政府实施开放式决策的重大行政事
杭州市人民政府2009-07-16
海口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四)低位电话、低位坐便器、低位洗手池等低位装置;(五)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六)无障碍厕所、厕位;(
海口市人民政府2009-08-24
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保障本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琼府办〔2009〕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面向符
海口市人民政府2009-07-06
贵阳市森林防火办法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生产生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森林防火责任。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责任区域内巡山护林,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 鼓励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贵阳市人民政府2009-06-08
贵阳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规定
为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建立公平、公正、透明和管理有序的存量房网上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的存量房网上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含买卖、租赁和置换),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存量房网上交易,是指通过网络操作系统发布存量房交易信息,对达成交易意向的存量房,由交易双方当事人通过网络操作系统签订交易合同的存量房交易行为。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所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和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2009-07-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事故调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主管特定事故的调查工作。 主管事故调查工作的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 (二
2009-10-01
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
为完善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机制,推动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省人民政府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清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清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政府规章进行系统分析,确定其是否保留、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管理工作制度。 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 省人民政
2009-09-01
抚顺市采煤沉陷区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采煤沉陷区的管理(以下简称采沉区),保障采沉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对采沉区的治理精神,结合本市采沉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采沉区内的避险搬迁、综合治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沉区的管理、治理及综合协调工作,其所属的采煤沉陷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作。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房产、地震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采沉区的相关工作。新抚区人民政府和东洲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定,分别负责所辖区内采沉区的管理工
抚顺市人民政府2009-09-22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及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
2009-07-01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适用本规定。 行政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行政问责、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决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和“谁
2009-07-14
成都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目的依据)为加强行政效能监察,推进依法行政,改善行政管理,提升行政效能,改进机关作风,优化发展环境,促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履行职责行为的效率与质
成都市人民政府2009-07-27
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档案的管理。 (术语定义)本规定所称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档案,是指由城乡建设工程的各类行政管理文件、施工和竣工文件及竣工图等组成的历史
成都市人民政府200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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