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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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店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周口店遗址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周口店遗址(以下简称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界线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周口店遗址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的规定确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界限标志,由房山区人民政府设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界限标志。 市文物行政部门主管遗址的文物保护工作,监督实施本办法。房山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遗址的保护、建设、管理和科普教育等工作。房山区文物行政部门在市文物行政部门的 | — | 2009-04-29 | |
| 长春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改进建设实施方式,落实“代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由政府指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中,按照本办法规定及合同的约定代行项目法人单位职责的制度。其中项目管理单位是指市政府投资建设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建管机构),项目法人单位是指我市对具体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拥有使用权或者管理权的行政事业单位。 本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09-05-21 | |
| 云南省地震监测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地震监测活动的管理,提高地震监测能力,根据国务院令第409号公布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监督管理以及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应当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地震宏观观测网点的规划、保护和监督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地震监测台网,包括国家级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及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监测工作的领导,将地震监测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 — | 2009-04-28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家补助以及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或者占项目总投资80%以上的下列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办公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消防、广播电视、民政、社会保障等建设项目; (三)拘留所、看守所、劳教所、监狱等;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行代建制的其他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对突发事件或 | — | 2009-04-10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为了加强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地方志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地方志馆、地方志资料库和地方志网站,发挥地方志资治、存史、 | — | 2009-04-10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爆破作业和硝酸铵的销售、购买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自治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主管全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及其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及其储存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 | — | 2009-04-10 | |
| 武汉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保护土地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以下简称土地交易)。本办法所称土地交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租赁、转让。 市人民政府设立全市统一的土地有形市场,作为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交易的有关管理工作。市土地交易中心是全市土地有形市场的承办机构,按照规定的程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09-03-16 | |
| 苏州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办法 为规范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秩序,促进货运出租汽车运输市场健康发展,维护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托运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货运出租汽车运输(以下简称货运出租),是指承运人使用2吨以下单排座货运汽车,按照托运人的意愿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并且按照里程、时间收费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货运出租的经营者、从业人员、托运人以及与货运出租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市、县级市交通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货运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09-04-09 | |
| 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雷电灾害应急处置方案,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 — | 2009-04-21 | |
| 四川省基础绘测管理办法 为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保障国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应急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基础测绘是国家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 | — | 2009-03-17 | |
|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为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健康发展,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安全驾驶技能及相关知识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提供有偿驾驶培训服务的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 | — | 2009-05-08 | |
| 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实施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四川省地方标准分为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的地方标准(以下简称省级地方标准)和在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区域性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组织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州)、县(市 | — | 2009-03-16 | |
| 四川省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 为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处理城乡规划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制发与城乡规划法律 | — | 2009-02-18 | |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纳入本级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其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基本建设计划,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执法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技术推广服务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服务,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 — | 2009-03-24 | |
| 深圳市统计代理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深圳市统计代理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月15日市政府四届一二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宗衡2009年3月2日深圳市统计代理管理办法(2009年1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四届一百二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了培育和发展统计代理市场,规范统计代理行为,充分发挥统计代理机构及统计代理从业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深圳市从事统计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统计代理,是指依法设立的统计代理机构接受委托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09-03-02 | |
|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三〇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宗衡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法(2009年2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四届一百三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创新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政府层级监督,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督察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机关、各区人民政府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对所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09-03-17 | |
| 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2号《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三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宗衡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3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四届一百三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加强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管理,规范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提高服务水平,保障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汽车规划、建设、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09-03-24 | |
| 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门弄号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门弄号的编制、使用、标牌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管理职责) 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门弄号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部门在市公安局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门弄号编制、门弄号标牌设置情况的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弄号管理的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门弄号标牌的安装和日常维 | — | 2009-04-17 | |
| 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保障旅客和旅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馆业有序发展,根据《上海市旅游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馆的经营活动及其行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旅馆,是指利用专门住宿设施,主要以日为计费单位,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 (管理部门) 市旅游管理部门是本市旅馆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旅游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业的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旅游管理部门的指导。 公安、工商、 | — | 2009-03-20 | |
|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市和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本市社 | — | 2009-03-30 | |
| 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由 | — | 2009-05-19 | |
| 山东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共图书馆管理,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设置、建设、保护、使用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兴办,向社会开放,具有文献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开发、传播和服务功能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及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文献信息资源,是指以纸质、音像、胶片、电子、网络等为载体形式的信息和知识的记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公共图书馆的 | — | 2009-04-27 | |
| 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为了推动本省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 | — | 2009-04-25 | |
| 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 为加强生鲜乳收购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鲜乳,是指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生鲜乳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生鲜乳运输者的生鲜乳质量安全意 | — | 2009-02-17 | |
| 南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 | 南昌市人民政府 | 2009-05-26 | |
| 江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适应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 (一)为建立本省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所获取 | — | 2009-02-23 | |
| 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本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重新确定其效力的活动。 省人民政府、长春市人民政府、吉林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应当遵循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地区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 | — | 2009-02-01 | |
| 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以及本省驻外省的公共机构,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节能工作。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和市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 | — | 2009-04-01 | |
| 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为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及其以下(以下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是指由市、县(市)人民政府采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形式,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保障。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由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行租赁住房,政府向其发放租金补贴或者核减租金。 实物配租,是指由政府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完全 | — | 2009-03-18 | |
| 淮南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使用与维护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维护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 | 淮南市人民政府 | 2009-04-21 | |
| 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旅馆业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维护旅馆、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渡假等经营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申请开办旅馆 | — | 2009-05-01 | |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在建筑物(含构筑物)中用于防火、灭火、人员疏散、抢险救援的设备、设施,包括: (一)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二)防烟排烟系统; (三)消防通讯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四)消防供电、配电系统和电气防火 | — | 2009-01-17 | |
| 湖北省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促进食用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菌种分为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栽培种(三级种)三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用菌菌种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 | 2009-02-08 | |
| 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平等就业,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工会、妇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 | — | 2009-02-05 | |
| 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 为加强地方税费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税费收入,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税费的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税费征缴工作的领导,成立以政府为主导、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地方税费保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税费保障工作列入对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并定期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大力支持地方税务机关依法 | — | 2009-03-30 | |
| 呼和浩特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停车场所。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和停车泊位;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或私人停车场所。 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道路道牙以上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牙以下道路临时停车泊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 2009-05-05 | |
| 河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为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汇交、保管、提供、利用、销毁测绘成果和审核、公布本省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 (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导线)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 | — | 2009-03-01 | |
| 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的主要品种包括:废旧金属、废旧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及其他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品等。 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回收利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 | 合肥市人民政府 | 2009-03-20 | |
| 哈尔滨市人民建议征集办理奖励办法 为了规范人民建议征集、办理和奖励工作,鼓励人民群众参政议政,进一步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建议的征集、办理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民建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建议人)对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提出的建议。 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负责全市人民建议征集和奖励工作。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县(市)政府负责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转办、交办的人民建议的办理和成果转化工作。 人民建议征集、办理和奖励工作,坚持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09-02-27 | |
| 哈尔滨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规定 为规范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人民政府命名的评选和管理。 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由市劳动模范大会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委员会由同级工会、人事、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组织和部门组成,在市政府组织下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表彰大会的总体工作方案;(二)审核劳动模范推荐人选;(三)确定劳动模范的奖励标准;(四)审议劳动模范日常管理中需要明确的重大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09-04-15 | |
| 贵州省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为规范中介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介机构及其活动,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接受委托,有偿提供鉴证性、代理性、信息性等服务的下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提供鉴定、审计、评估、检测、检验、公证、认证等鉴证性服务的机构; (二)提供法律事务代理、招标代理、工商登记代理、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税务代理、保险代理、因私出入境代理、演艺代理、理财、监理、拍卖、广告、经纪等代理性服 | — | 2009-01-24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治区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市县人民政府包括设区的市、城区、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包括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 依法行政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考核。考核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 | — | 2009-02-06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帮助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促进 | — | 2009-01-19 | |
| 广东省邮政业管理办法 为规范邮政业市场秩序,保障邮政通信畅通和安全,促进邮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业建设、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邮政业,包括国家邮政系统提供的邮政服务和其他寄递服务企业提供的寄递服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邮政业的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的邮政管理办事处是省邮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邮政业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国家安全、海关、检验检疫、民航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邮政业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 | — | 2009-01-22 | |
| 广东省丹霞山保护管理规定 为了保护丹霞山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丹霞山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丹霞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丹霞山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确定的区域。 在丹霞山范围内进行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生产生活、旅游和建设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丹霞山的保护,应当符合世界自然遗产地和世界地质公园的要求,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本规定由韶关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 | — | 2009-04-27 | |
| 重庆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向社会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森林火险等。 预 | — | 2009-05-13 | |
| 本溪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规定。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商、质监、规划建设、交通、综合执法、商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市、县供销合作社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市场监管工作。 本市行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2009-04-26 | |
| 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 为补偿单位和个人因保护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受到本市确定给予补偿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补偿。 前款所称确定给予补偿的野生动物范围,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林业行政主管 | — | 2009-02-02 | |
|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为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设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 省科技奖分以下类别: (一)自然科学类; (二)科学技术进步类; (三)技术合作类。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 省科技奖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 | — | 2009-03-02 | |
| 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 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活动。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能源生产、经营、使用等相关活动的单位以及个人(以下称被监察对象)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节能监察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监察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推动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 — | 2009-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