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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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13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下列政府投资和 | — | 2008-05-04 | |
| 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213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下列政府投资和 | — | 2008-05-04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真实、完整,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规定所称重大活动,是指下列社会活动: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自治区的公务活动; (二)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人的重要公务活动; (三)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 | — | 2008-07-18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管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华侨、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外国人在本区的殡葬事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殡葬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人口稠密和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火葬区和 | — | 2008-04-11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市、县,异地从事务工、经商以及其他活动,且居住30日以上的已婚育龄人口(以下统称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或者因公出差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共 | — | 2008-05-09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为了保护电力设施,保证供用电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已建或者在建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以下统称电力设施)的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并将电力设施保护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林业、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根据 | — | 2008-07-18 | |
| 西宁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指树种珍贵、稀有或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古树后继资源,是指树龄在50年以上99年以下,具有较大保护价值的树木。 市绿化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 | 西宁市人民政府 | 2008-07-18 | |
| 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预防和及时纠正、查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含派出机关,下同)、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执法或者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下同)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对 | — | 2008-06-10 | |
| 无锡市档案资料利用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档案资料利用管理办法(2008年5月5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5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档案资料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的档案资料,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2008-05-15 | |
| 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民防空的地下防护建筑。 市、县级市(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08-07-04 | |
| 石家庄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房产中介服务的管理,维护房产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房产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产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产中介服务,是指房产经纪、房地产价格评估、房产咨询等经营活动的总称。 房产中介服务活动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产中介服务活动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市市区房产中介服务的管理工作。县(市)、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产中介服务的管理。工商、物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2008-07-19 | |
|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及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将拥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提供给他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以其它形式支付租金的行为。下列行为视为房屋出租:(一)以联营、合作经营、承包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二)酒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2008-07-19 | |
| 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经国家批准,在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中的地铁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是指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线路规划、用地规划和建设规划。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以下称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但城际轻轨交通除外。 轨道交通是服务于社会的重大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2008-05-19 | |
| 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通过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涉及的治超站点、流动稽查队、装载货物源头、车辆生产和改装及维修场所等单位的过错责任进行倒查,追究其主管和监管部门、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工作职责的责任。 本办法中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 (二)有关部 | — | 2008-05-28 | |
| 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为规范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及管理,发挥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功能与示范作用,确立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及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技术中心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技术中心是指:在全省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中建立的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行业技术经济组织。技术中心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中心。 设立技术中心应当坚持遵循国家 | — | 2008-04-07 | |
| 山西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退役安置办法 为加强竞技体育人才培养,规范运动员的招聘与退役安置,保障体育事业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竞技体育人才包括体育后备人才和运动员。 体育后备人才是指具有一定体育潜质,通过选拔进入体育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符合条件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会力量举办的其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参加体育训练的青少年、儿童。 运动员是指由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所属的体育运动训练单位(以下简称训练单位)招聘、专业从事某项体育运动 | — | 2008-07-14 | |
| 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 为及时、高效应对地震灾害事件,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规范地震应急与救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境内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准备、预警、处置、救援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救援与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与救援社会动员机制和省、市、县之间,相邻省、市、县之间,有 | — | 2008-05-20 | |
| 山东省渡运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渡运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沿海、内河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和利用渡船、浮桥以及其他设施从事经营性运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依法纳入港口管理的渡运码头,不适用本办法。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渡运的行业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渡运管理工作。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相应的渡运管理职责,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对渡运安全实行 | — | 2008-04-10 | |
| 青岛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管理,方便公众生活,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设计、制作销售、设置、维护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是指在公共场所设置的,以图形、色彩和必要的文字、字母等或其组合来表示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或指导人们行为的标志物。 市、区(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监督管理工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08-05-30 | |
| 钦州市储备粮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钦州市本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市储备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从事和参与市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市储备粮的管理实行直接管理体制。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和市相关部门应当对市储备粮管理予以支持和协助。 应当严格市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市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 钦州市人民政府 | 2008-04-18 | |
| 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消防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路外、民用航空、环境污染、核设施以及国防科研生产等方面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县级以上人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08-07-10 | |
| 南昌市城市道路井具设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井具设施管理,维护井具设施完好,保障城市道路畅通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城市道路范围内井具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井具设施,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交通信号、城市照明等各类管线的检查井、阀门井等的井盖、井座。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井具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井具设施的监督管理工 | 南昌市人民政府 | 2008-06-02 | |
| 湖南省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单位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单位,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予以特别保护的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 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工作方针,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 | — | 2008-05-08 | |
| 湖南省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铁路专用线的建设和管理,保障运输安全和畅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境内铁路专用线(含专用铁路,下同)的建设、维修、运输、安全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专用线的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 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所属的铁路专用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专用线的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 | — | 2008-06-21 | |
| 湖南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地方志工作,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 《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以省、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省志书可以由综合志和若干分志组成。市州、县市区志书可以只编纂综合志,也可以编纂分志。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 | 2008-06-11 | |
|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 为加强人民防空通信建设和管理,保障人民防空通信畅通、准确、迅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通信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通信,是指用以保障组织指挥防空袭和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的通信。 本办法所称防空警报信号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发出的警示音响信号及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固定和移动通信等媒介发布的语音、文字、图像警示信息。 人民防空通信建设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人 | — | 2008-06-20 | |
| 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 为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工作,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储备,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收回、收购以及征收等方式,将国有建设用地纳入政府国有建设用地储备,以保障集中统一供应土地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工 | — | 2008-05-23 | |
| 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规范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水产品种选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进出口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产苗种,是指用于水产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科研试验和观赏的水生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水产苗种管理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原则,保持生物多样性 | — | 2008-05-06 | |
| 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兽药的监督管理,保证兽药质量和动物用药安全有效,控制动物产品兽药残留,促进养殖业发展,维护人体健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兽药监督管理的领导,完善兽药质量监测体系,实行兽药储备制度,将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立兽药生产企业,应当达到《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 兽药生 | — | 2008-07-15 | |
| 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本省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 | — | 2008-05-06 | |
| 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为了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领导,建立抚恤补助标准科学增长机制,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本级人民政府负担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应专款专用,抚恤优待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县以上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 | — | 2008-05-28 | |
| 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确保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治理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纳入目标考核。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指导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 | — | 2008-04-29 | |
| 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办法 为促进和保障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以下简称农村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相关工作。 省、市(行署)、县(市、区)农村劳动力转移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承办农村劳动力转移 | — | 2008-06-25 | |
| 合肥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有线广播电视管理,维护有线广播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有线广播电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活动。 市、县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管理工作,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机构根据政府授权具体负责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营管理及日常维护工作。规划、建设、房产、价格、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线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小区、居住及公共 | 合肥市人民政府 | 2008-04-21 | |
| 杭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杭州市市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均应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量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细化管理行为,形成发现、处置和监督城市管理问题的完整闭合系统的方法。 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分工合作以及统一标准、统一监督、分级指挥、按责处置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2008-07-08 | |
| 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往、城市建设和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制村等行政区划名称;(二)山、川、河、沟、岭、坪、滩、草原、湖、泉、峡、水道、岛屿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三)城镇街巷、自然村寨、居民区、住宅小区等居民地名称;(四)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车站(点)和其他具有地名意义或者指位功能的市政设施等名称;(五)广场、公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08-06-27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办法 为了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办法。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办法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具体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工 | — | 2008-07-15 | |
| 甘肃省文物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为有效防范文物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严肃追究文物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文物重大安全事故是指: (一)省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被盗、火灾、水毁、倒塌或者人为损毁的; (二)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严重被盗、重大火灾、大面积水毁、倒塌或者在范围人为损毁的; (三)文物收藏单位发生一级文物、2件以上二级文物或者5件以上三级文物被盗、损毁、灭失的; (四)未经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法进行考古勘探、发掘,或者虽经批准但不 | — | 2008-04-18 | |
| 大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政府对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考核,适用本办法。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依法行政考核,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组织实施。 依法行政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08-06-23 | |
|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已经2008年4月28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有关转变政府职能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清理、精简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的要求,成都市政府对市级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第八次集中清理。经依法审核论证,市政府决定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37项,其中,保留的行政许可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08-05-16 | |
| 成都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办法 (目的依据)为规范企业登记并联审批行为,保障并联审批协调、高效运行,方便群众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是指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按照审批预告、服务前移、一窗受理、内部运转、并行审批、限时办结、监控测评的工作流程,以网络系统为支撑,实施一窗统一受理、统一发照的企业登记审批方式。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其他组织)登记适用本办法。 (实施部门)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并联审批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负责并联审批综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08-06-23 | |
| 本溪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加强建筑节能管理,节约能源,提高人居质量,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以非粘土材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具有节能、节土、环保等功能的建筑墙体材料。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规划、设计和建造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应用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降低建筑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我市新型墙体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2008-04-20 | |
| 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 为防止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入侵和传播蔓延,保护首都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全市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各区(县)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市和区(县)林业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检机构),负责执行林业植物检疫任务。 本市农业、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职责分 | — | 2008-04-22 | |
| 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共厕所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厕所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是指在道路、广场、住宅区、园林绿地、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者附设于其他建筑物,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 本市公共厕所的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适用、文明卫生、环保节能的原则。 农村地区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应当与农村地区的发展与需求等实际情况相适应。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 | — | 2008-05-07 | |
|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区( | — | 2008-04-10 | |
| 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城地震灾害现场及同类灾害现场清理保护规定 为了保障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城地震灾害现场及同类灾害现场(以下简称灾害现场)清理的有序进行,保护好地震遗址、遗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实物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灾害现场清理保护应当在无人类生命迹象条件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坚持统一组织、统筹兼顾、科学规划、注重保护的原则。 灾害现场如发现人类生命迹象,必须立即救援。 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害现场清理保护工作 | — | 2008-06-20 | |
| 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受让方)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 | — | 2008-04-21 | |
| 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县级以上 | — | 2008-04-25 | |
| 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 为保护我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证地震预报工作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和《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震监测设施,包括地震台(站)、遥测台网、观测井(泉)、测量标志以及地震监测专用通讯、供电、供水等设施。 省地震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市、县地震主管部门或者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地震主管部门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和观 | — | 2008-04-25 | |
| 安徽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测绘成果的管理,保证测绘成果的合理利用,使测绘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在陆地和空间测绘完成的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 (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 (二)航空和航天遥感测绘底片、磁带; (三)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和其他有关的专题地图等); (四)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 (五)其他有关地理数据(包括坐标、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 (六)与测绘成果直 | — | 2008-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