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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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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健全消防安全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装备维护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将消防工作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重要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
肇庆市人民政府2023-12-15
泰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提高政府规章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等,适用本规定。 制定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以高质量立法促进本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并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
泰安市人民政府2023-12-14
德宏州人民政府拟订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州人民政府拟订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州人民政府拟订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单行条例草案、自治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提出议案等活动,适用本规定。州人民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3-12-15
楚雄彝族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楚雄彝族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12月6日楚雄州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为了主动适应我州物业管理的实际需要,维护法制统一,州人民政府决定对《楚雄彝族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 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将 第二条修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3-12-15
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
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适应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规划、地名命名与更名、地名使用、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 (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 (五)街路巷名称; (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 (七)
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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