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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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提升建筑低碳绿色水平,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拆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用地、用水、能源、建材等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 本市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建筑绿色化、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低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2023-12-14 | |
| 中卫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中卫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 、 合并,作为 第十三条,修改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应当符合综合执法部门的有关规定。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保持外形整洁、美观,并将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 二、将 改为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 | 中卫市人民政府 | 2023-12-14 | |
| 浙江省农村供水保障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用水以及相关管理和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的活动,包括城市供水管网延伸供水,以及乡镇、联村、单村集中式供水。 相关法规、规章对城市供水管网延伸供水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供 | — | 2023-12-13 | |
| 广东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缺陷消费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缺陷消费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消费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缺陷,是指因设计、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 | — | 2023-12-13 | |
|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减少电梯故障和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种类、类别、品种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 | — | 2023-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