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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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 为促进珠海经济社会发展,健全和完善经济功能区管理体制,充分地发挥本市经济功能区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经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特定经济功能和相应的特殊政策的区域,包括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横琴经济开发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富山工业区和珠海航空产业园等经济功能区及工业园。 在本市经济功能区内从事与本办法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经济功能区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2007-09-18 | |
| 郑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为加强行业协会管理,规范行业协会行为,维护行业协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登记,由同业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并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制度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行业协会管理遵循政会分开、依法监管的原则,坚持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行业协会改革应当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2007-10-20 | |
|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城镇土地的使用权人。使用权人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实际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设市城市,包括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所称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所称建制镇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其他建制镇;所称工矿区是指符合建 | — | 2007-09-07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为了奖励在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突出贡献奖和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 二、三等奖。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受理、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 — | 2007-09-11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价格监测办法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及其成本的变化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预警和公布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其所属的价格监测机构负责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 | — | 2007-10-01 | |
| 无锡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2007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1月20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发布自2008年6月5日起施行)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供集中饮用的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2007-11-20 | |
| 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办法(2003年12月26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2月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2007年9月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修改自2004年2月15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历史街区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历史街区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历史街区是指古建筑、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比较集中,能够基本完整地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2007-09-01 | |
| 天津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为保护耕地资源,提高耕地质量,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达到一定基础地力标准,并经常进行耕作的土地(含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果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耕地地力和环境、设施水平及对农作物的适宜性等综合因素的优劣程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耕地质量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 | — | 2007-08-30 | |
| 天津市菜市场管理办法 为促进本市菜市场建设,规范菜市场经营管理,保障市场供给,方便群众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市内六区及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区域内投资建设、经营管理菜市场以及在菜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地区,其菜市场的建设、经营和管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菜市场,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建设,进行果蔬、油、禽蛋、肉类、水产等农副产品及加工食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菜市场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 | — | 2007-08-22 | |
|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 — | 2007-11-10 | |
|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有效实施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由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并 | — | 2007-11-21 | |
|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的建造与使用能耗,节约资源,提高能源利用率,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下统称民用建筑)的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节能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 | — | 2007-09-19 | |
| 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及其相关成本、市场供求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预警、公布以及提出政策建议的活动。 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本省实际确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项目,市(州 | — | 2007-11-09 | |
| 石家庄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直接或间接危害人体健康,传播人类疾病,影响生产生活的鼠、蚊、蝇、蟑螂、臭虫、蚂蚁、蚤、虱、蜱、螨等有害生物。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综合预防控制的原则,实行集中消杀与日常消杀相结合,群众预防控制与专业消杀服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2007-10-17 | |
| 沈阳市综合档案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综合档案馆事业建设,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档案馆,是指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多种门类档案资料,服务于社会的公益性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应当具备下列功能:(一)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档案安全保管基地;(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三)已公开现行文件集中向社会提供利用中心,负责接收和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制发的文件;(四)档案信息服务中心。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2007-11-15 | |
| 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检查、考评奖惩等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开展依法行政监督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的依法行政工作,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实施监督。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领导本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对本系统下一级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实施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 | — | 2007-10-10 | |
| 陕西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为了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是指冠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本省的地方志分为三级:省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含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编纂的地方志、县(市、区)编纂的地方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 — | 2007-10-11 | |
| 山西省价格监测办法 为科学、有效组织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和科学性,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和公布的活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价格监测活动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监测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县级以 | — | 2007-08-30 | |
| 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工作。 本办法所称封山禁牧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划定的林地、草地等区域进行封育并禁止放养牛、羊等人工饲养的草食动物的管护措施。 封山禁牧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以封为主、禁牧与圈养、恢复生态和保护农民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封山禁牧工作,并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 | — | 2007-08-30 | |
| 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装卸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建立闭环处置机制。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装卸环节实施监督 | 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 | 2007-08-28 | |
|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退耕还林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退耕还林,是指国家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包括退耕地还林、配套的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沙)育林。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退耕还林管理机构负责退耕还林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农牧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退耕还林的相关工 | — | 2007-10-23 | |
| 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为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本市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6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工作。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料的初审等具体工作。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价格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经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2007-08-24 | |
| 济南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等,不适用本规定。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2007-08-16 | |
| 吉林省优待老年人规定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哭德,体现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怀,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以依照本规定在全省范围内享受优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优待老年人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凡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均可凭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免费领取老年人优待证。 老年人优待证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统一样式,印 | — | 2007-09-28 | |
| 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为了加强和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含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除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内部行政行为以外的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行为。 省政府法制部门主管全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 | — | 2007-09-18 | |
| 淮南市河道管理办法(113号令修订)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淮河干支流及内河、湖泊、人工水道、沟渠、行洪区)。 对河道按水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利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一)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河道防洪标准;(二)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三)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四)编制、 | 淮南市人民政府 | 2007-10-22 | |
| 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在吃、穿、住、医、葬方面依法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乡村实施、社会参与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组织民政、发展和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以及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和青少年村民,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一)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 | — | 2007-10-30 | |
| 湖北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积极化解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注重依法运用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实行行 | — | 2007-08-17 | |
|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国家规 | — | 2007-11-16 | |
| 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本市供热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供热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在按规定报请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报请供热监管部门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的申请文件;(二)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中的供热工程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 2007-11-05 | |
| 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 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涉嫌犯罪的行为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见义勇为的确认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同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负责。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司法、 | — | 2007-10-24 | |
| 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做到应保尽保。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确认、管理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审批、监督、指导工 | — | 2007-09-30 | |
| 合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保障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由同行业、相关行业的经济活动主体为维护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本市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开展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会员提 | 合肥市人民政府 | 2007-09-13 | |
| 合肥市外地驻肥机构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外地驻肥机构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外地驻肥机构的作用,促进本市与外地的联系与合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地驻肥机构是指下列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三县)设立的行政性办事机构:(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合肥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协办)是外地驻肥机构的管理部门,负责外地驻肥机构的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本市质量技术监督、税务、公安、劳动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市经协办做好外地驻肥机构的管理工作。 新设立的外地驻肥机构办理户籍 | 合肥市人民政府 | 2007-10-31 | |
| 哈尔滨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障办法 为了保护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进城务工农民(以下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居民户籍,离开农村居住地到本市市区、建制镇务工的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适用本办法。 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区、县(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引导、完善管理、强化服务、监督保障的原则,保障农民工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得到落实。 农民工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农民工应当遵守法律、社会公德、社会规范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07-09-25 | |
| 哈尔滨市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办法 为加强城市园林植物保护,防治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维护城市生态安全,促进生态型园林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内的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是指城市园林植物的检疫、病虫害的测报和除治,以及疫情灾害的应急防控等活动。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植物,是指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以及园林植物经营场所等的树木、花卉、地被植物以及繁殖材料。本办法所称园林植物检疫对象,是指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07-09-27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办法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因故停用1年以上,应当报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重新启用的,经检验 | — | 2007-10-10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办法 为了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公民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对见义勇为公民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见义勇为公民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给予优待。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负责。 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见义勇为公民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做好见义勇为的宣传工作 | — | 2007-10-10 | |
| 广东省营业性射击场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营业性射击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营业性射击场的审批程序、场地设计标准、枪支弹药管理等,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营业性射击场是指向公众提供民用枪支弹药,在封闭区域内进行射击娱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射击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城乡规划、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营业性射击场的管理工作。 申请开办营业性射击场的,必须是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 | — | 2007-11-14 | |
| 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为了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 | — | 2007-11-21 | |
| 甘肃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保障在战时与平时特殊情况下对民用运力的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及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批准的军事训练、演习等征用民用运力适用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或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而遭受直接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依法享有获得补偿、抚恤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工作,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建造、购买、经营符合国防要求、平战结合的民用运载 | — | 2007-08-26 | |
| 甘肃省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确保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民经济动员潜力,是指国民经济领域内能够为国防建设和应急服务的一切生产能力、储备能力和社会资源。 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军地协作、分级负责的原则,依照现行国家统计制度和标准组织实施。 省国民经济动员机构负责全省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市州、县市区国民经济动员机构,按照省国民经济动员机 | — | 2007-08-26 | |
| 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听证规定(试行) 为了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起草或者送审的规章的意见,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政府、有规章起草权的市政府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起草单位)起草规章,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规章需要举行听证会的,适用本规定。 制定规章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起草、审查规章,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稿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起草的规章直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07-10-13 | |
|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目的依据)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术语含义)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管理原则)政府各部门应依法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07-09-24 | |
| 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为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下简称相对集中处罚权),适用本办法。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相对集中处罚权实施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领导的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市城管执法机关负责对本市相对集中处罚权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组织 | — | 2007-11-18 | |
| 北京市人力客运三轮车胡同游特许经营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本市人力客运三轮车胡同游经营行为,合理控制发展规模,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根据《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旧城内开展人力客运三轮车胡同游(以下简称胡同游),依照本规定实施特许经营。 本规定所称胡同游特许经营,是指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和区域内,利用胡同资源为旅游者提供乘坐人力客运三轮车(以下简称三轮车)游览服务的经营活动。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胡同游特许经营行政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胡同游特许经营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公安 | — | 2007-09-14 | |
| 北京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农村地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城乡结合部地区适用本规定的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本市农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逐步提高农村居民自防自救能力。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工作,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将农村消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农村消防安全管理 | — | 2007-11-09 | |
| 北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 为有效组织和实施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根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是指依法在平时进行非军事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在战时与平时特殊情况下统一组织、调用非军事单位和个人所拥有或者管理的运载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人员的活动。 本市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而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相关单位 | — | 2007-11-16 | |
| 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缴纳。 本条第一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 — | 2007-10-26 | |
|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为保障和促进地方志事业发展,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史书、地方综合年鉴及相关地情文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 | — | 2007-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