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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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西藏自治区本级储备粮(以下简称自治区储备粮)的管理,有效发挥自治区储备粮的宏观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储备粮(含自治区动态应急储备粮),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市场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从事和参与自治区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自治区储备粮所有权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 | — | 2022-06-23 | |
| 西安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障城市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依据《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地理信息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安全视频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地下管线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协调管理、保障安全、信息共享和“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联席 | 西安市人民政府 | 2022-06-24 | |
| 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凡在本市范围内作业的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有关的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是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 | — | 2022-06-22 | |
| 上海市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和非法改装常压锅炉的规定 (目的)为了消除非法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和将常压锅炉改为承压使用产生的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含义)本规定所称的简陋锅炉,是指不按照国家标准设计、不采用标准材质或者不按照规定工艺制造的产生蒸气或者热水的承压设备(以下简称土锅炉)。 本规定所称的常压锅炉,是指锅炉本体开孔或者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的热水锅炉。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造、销售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锅炉 | — | 2022-06-22 | |
| 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外,由本省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 | — | 2022-06-28 | |
| 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办法 为了普及和加强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推动构建生态环境社会行动体系,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江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促进生态文明教育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态文明教育,是指通过开展资源环境国情教育、生态文明科普教育,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和法律知识,以及传承优秀传统生态文化等方式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培养生态环境保护技能和行为习惯的教育活动。 生态文明教育应当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 | — | 2022-06-28 | |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行政处罚的决定 为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如下: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实施的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书面委托阿城区、双城区和呼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机构)实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做好有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落实和衔接工作,依法签订委托书,明确日常监管职责,并及时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 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22-06-25 | |
| 鄂州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鄂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城市绿化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绿化应当遵循科学绿化、节俭务实、植护并重的原则,注重生态保护、休息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协调。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区人民政府(含葛店经济开 | 鄂州市人民政府 | 2022-06-27 | |
| 宝鸡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解读链接:《宝鸡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2年6月21日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 | 宝鸡市人民政府 | 2022-06-21 | |
|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批准后的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于10个工作日内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已经登记的被征收房屋,其权属、区位、用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22-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