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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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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属于国家、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要求的墙体材料。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墙体材料,以及从事工程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发展改革、商务、建设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
珠海市人民政府2006-12-20
西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西藏自治区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防灾减灾等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包括暴雪、暴雨、大风、雷电、冰雹、沙尘、低温、霜冻、结(积)冰等直接造成的天气、气候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地质灾害、火灾、植物病虫害、流行疫情、环境污染等气象衍生灾害。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减结合、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
2007-02-14
无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2006年12月27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28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发布自2007年1月1日施行) 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其他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有效
无锡市人民政府2006-12-28
乌鲁木齐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006-12-3012:55:06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供水形式。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2006-12-30
太原市城市道路井具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9号)
为加强城市道路井具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畅通,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太原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道路范围内井具设施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井具设施(以下简称井具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供热、有线电视、交通信号、消防、园林、房地产等各类地下管线的井盖、井座、进水口等设施。 市城乡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井具设施的监督管理。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质量技
太原市人民政府2007-03-30
苏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的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护理院(站)、卫生所(站、室)、医务室、保健所、医疗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机构、自愿戒毒医疗机构、体检机构等。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及对其执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和县级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2007-03-01
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奉献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以及具有四川省户籍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的家属是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2007-01-09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2007-04-03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转化、进出口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等原粮及其成品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流通工作的领导,按照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的总量平衡和粮食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质量监管工作的需要,明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和质量监管的职责
2006-12-11
石家庄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研究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本市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集体或个人取得的社会科学成果,在社会科学领域有较为突出的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的,可依本办法授予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分为市社会科学特别奖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的评审和授予应遵循公开、公正、注重质量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原则,保证获奖成果的水平。 市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 设立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07-02-05
沈阳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为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真实地记载本市地情,完好保存、积极利用地方志文献,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和服务工作。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是指地方志书及相关地情文献。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市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地情文献,是指以行政区域冠名的地情类书籍。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沈阳市人民政府2007-01-08
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
(目的) 为了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管理机构) 本市设立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政府及浦东新区政府的派出机构。管委会根据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的委托或者授权,负责园区内投资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负责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协调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园区内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年检和落实优惠政策;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 (
2007-03-29
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实施,依照法定职责建立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执法组织(以下称“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
2007-01-29
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本办法取得的山西省行政执法证。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证,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和本办法取得的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统称为行政执法证件。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核发、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适用本办法。
2007-02-10
山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界定行政执法职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行政执法标准,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活动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综合制度,是对行政执法责任进行明确、分解、落实、考核和兑现的制度体系。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统一部署、上级指导,全面推进、重点突出,循序渐进、稳步推行的原则。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
2007-01-23
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体育竞赛监督管理,规范体育竞赛,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各行业的体育运动会以及面向社会的其他体育竞赛的组织和监督管理。 体育竞赛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有利于人民群众健康和体育事业发展的原则。 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行政区
2006-12-20
山西省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办法
为拓宽水利建设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资金是指非政府投入的资金,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筹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新水源工程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内规划新建的向城市供水、工业供水和农业供水的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社会资金建设
2007-04-12
山东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和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以及不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损害公共利益和行政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过错责任。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
2007-04-18
山东省艾滋病防治办法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
2006-12-08
青岛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办法
为有效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鼓励自主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利侵权纠纷包括侵犯专利权纠纷和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 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工作。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其专利权受到侵犯的,可以请求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警告侵犯了其专利权的,可以请求市知识产权局确认其行为不侵
青岛市人民政府2007-01-12
青岛市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市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本市同业经济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自愿组成,经依法登记,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市、区(市)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政府相关部门是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规范行业协会管理和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大力促进、依
青岛市人民政府2007-01-11
宁波市渔业安全生产规定
为了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渔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域、滩涂以及国家规定由本市实施渔业监督管理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活动。 市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渔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
宁波市人民政府2007-03-06
昆明市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加强对少数民族殡葬事务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等十个少数民族。 回族等少数民族享有按照本民族习俗实行土葬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丧葬习
昆明市人民政府2007-01-31
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创造安静适宜的人居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音。 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
昆明市人民政府2007-03-13
昆明市城镇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
为加强本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下列树木:(一)树种珍贵、稀有的;(二)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本办法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50年以上、胸径50厘米以上的树木或者具有特别价值的树木。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
昆明市人民政府2007-04-13
昆明空港经济区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实施现代新昆明发展战略,规范昆明空港经济区(以下简称空港区)的有效运作,创新开发模式,加快开发建设步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昆明空港经济区开发建设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空港区的开发建设,应当服从省、市经济发展战略,服务于国际航空客运与物流发展,符合现代新昆明建设总体战略目标。空港区应依托国家门户枢纽机场,发展临空型经济,逐步建设成为全省主要的临空型产业聚集区,面向东南亚、南亚,连通欧亚的国际航空客流、物流中心和构筑国际化、生态化、现代化的新型区域。 空港区按照批
昆明市人民政府2007-01-25
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
为了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适用本规定。 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实行依法监督、权责统 一、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纠错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007-04-14
湖南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
为保障和促进电力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建设的指导和协调,通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采取有力措施,支持电力建设,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 电力发展规划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编制电力发展规划,应当遵循电力建设与电力负荷需求相适应、适当超前的原则,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
2007-01-10
湖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提高测绘成果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保管、汇交、提供测绘成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包括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 (二)航空和航天遥感测绘底片、磁带; (三)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行政区划界线图和其他有关的专题地图等)及其数字化产品; (四)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
2007-04-09
黑龙江省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规定
为了保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并将其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采取宣传、教育、服务、管理、监督等综合措施,共同做好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建立有利于女孩成长及女孩家庭发展的社
2007-04-10
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鼓励劳动模范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市)、市(行署)、省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和管理。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劳动模范管理机构,由同级工会、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财政等有关组织和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劳动模范推
2007-04-18
河南省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消防组织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以外的其他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和社会救援工作的消防队,包括专职消防队、兼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社会消防组织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
2007-02-07
河北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为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保证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和连续性,提高气象预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保护。 法律、法规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
2007-04-22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为规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法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
2007-01-12
哈尔滨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及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三)警示信号、提示音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07-04-16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在本自治区境内的道路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承担农业机械管理服务职责的机构
2006-12-14
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
为帮助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且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按照本办法获得扶助;户籍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可以按照本办法 、 获得扶助。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城乡医疗和社会保障范围,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条件的地区,残疾人联合会可以给予贫困残
2007-03-30
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的决定
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行政许可权和 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的决定 (2007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市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相关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实施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工作、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实
2007-01-11
甘肃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边界地区稳定,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省、市州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行政区域界线一经划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协议书规定的各项内容,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省民政部门是省人民政府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行政区域界
2007-04-08
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本条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在在职期间履行了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失业后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
2007-03-20
抚顺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市人民防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区、县人民防空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民防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人民防空工作。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人防办)是辖区内人民防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
抚顺市人民政府2007-02-07
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规定。 本市建立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
福州市人民政府2006-12-19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管理创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将万州、涪陵、黔江、江津、合川、永川(以下简称六个区)培育成为区域性中心城市的部署和“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要求,特作如下决定: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按照市委二届八次全委会把重庆建设成为“一中心、多组团、城镇群集合的现代化大都市”的总体定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现代政府运行的基本规律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本质要求,切合我市特殊市情,充分发挥体制优势,积极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管
2006-12-14
重庆市军用机场净空区保护办法
为加强本市军用机场净空区的保护,确保军事航空活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军用机场净空区的保护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军用机场净空区,是指为保证军用航空器起飞、着陆和复飞等飞行活动的安全,在军用机场周围划定的限制物体高度的空间区域。 军用机场净空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的规定执行。 军用机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军用机场净空区的保护工作全
2006-12-28
北京市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自建设施供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建设施供水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以自行建设的地下水取水设施、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或者附带向周边单位、城镇居民提供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本市自建设施供水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自建设施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
2007-01-15
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计时休息、酒店式公寓等形式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是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旅游、卫生、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旅馆与其所在建筑物中
2006-12-14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为了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被保险人。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2006-12-14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信息记录的视频系统。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并协助做好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使用、维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维
2006-12-15
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了防止和减少违法行政执法与行政不作为的发生,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者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
2007-01-26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
为了规范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监督检查活动。 价格监督检查应当保护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纠正价格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教育、卫生、监察、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
2007-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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