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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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本市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市无线电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 | — | 2006-10-11 | |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政机关整合执法资源实施执法联动改革试点的决定 为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努力优化发展环境,结合本市市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执法联动的目标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坚持突出重点、共享资源、互联互动、高效行政的原则,通过整合执法信息和物资资源,推进综合执法,实施联合执法,规范协助执法,强化执法监督,着力解决市级行政机关之间执法职责交叉、互相推诿、效率 | — | 2006-10-09 | |
| 钦州市市区容貌暂行标准 为了进一步加强钦州市市区市容市貌的管理,把钦州市建设成为文明、卫生、整洁、优美的临海工业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依照国家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结合钦州市市区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二)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三)不得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上挂彩旗、加装饰灯以及其他装饰物。(四)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 | 钦州市人民政府 | 2006-10-10 | |
| 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苏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实施城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06-09-30 | |
|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的具有义务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苏州工业园区,下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和监督。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06-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