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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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企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企业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建立工资支付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及时解决企业工资支付中的突出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国资、住房城乡建设 | — | 2006-07-31 | |
| 沈阳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建设的人防工程。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二)负责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协调处理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三)检查受监工程的勘察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2006-08-09 | |
| 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 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社会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情况的活动。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政务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政务公开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务公开的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政务公开工作。 | — | 2006-08-06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门机构。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公民依法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 | — | 2006-07-28 | |
| 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暂行办法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在划定的责任区内负责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秩序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凡在本市建成区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中省直、市直、区)、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沿街居民区和个体经营业者等(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均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长春火车站、长春龙嘉机场等区域,由其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06-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