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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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村级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辽宁省档案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级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以及村民个人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村级档案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的村级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级档案管理工作,并对本地区的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06-06-20 | |
| 鞍山市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所属各行政机关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管理,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06-06-16 | |
| 北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使用办法 为加强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的使用管理,维护乘车秩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乘坐地下铁道列车的乘客(以下简称乘客),须照章购票,接受验票,凭票乘车。禁止不购票或用废票、假票乘车。 (一)普通单张票,在购票站当日乘车有效。 (二)乘客带领一个身高不满l。2米的儿童乘车,儿童免票;带领两个以上身高不满1.2米的儿童乘车,一个儿童免票。 (三)持有免费乘车证的伤残军人、盲人,可免费乘车。免费乘车证只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但一名盲人可有一名陪同人员免票。 (四)乘客使用各站通用的本票乘车时,须由站务员验票和撕票。 | — | 2006-05-30 | |
| 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 为加强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的使用管理,维护乘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市公共汽车、电车的乘务员,应当对乘客主动售票,认真验票;对不照章购买和使用车票的乘客,按本办法处理。 乘坐本市公共汽车、电车的乘客,均须照章购买和使用车票,并接受乘务员验票。 乘客乘车必须按下列规定购买车票,凭票乘车: (一)按所乘路程的票价购票。禁止不购票或者使用废票乘车,禁止超过票价有效路程乘车。 (二)乘客带领一个身高不满1.2米的儿童乘车,儿童免票;带领两个以上身高不满1.2米的儿童乘车,一个儿童免票。 (三)携带行李、 | — | 2006-05-30 | |
| 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 为了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推动全社会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使用能源和开发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以及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节能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市节能监察工作。区 | — | 2006-06-20 | |
| 成都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目的依据)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需要,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农村公路)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能行驶汽车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路路产)农村公路路产包括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禁止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路产,禁止侵犯农村公路路权。 (责任主体)区(市)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06-07-03 | |
| 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 (目的依据)为保障劳动者在生育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生育医疗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一)企业及其职工;(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五)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自由职业者;(六)外商投资企业的中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06-07-03 | |
| 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为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适应科学研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受到控制,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根据对微生物和寄生虫的控制程度,实验动物分为普通级、清洁级、无特定病原体级和无菌级。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实验动物有关的科学研究、生产、应用等活动及其管理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 | 2006-05-17 | |
| 抚州市国防动员实施办法 为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完善国防动员体制,确保国防动员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动员工作条例》和《江西省国防动员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国防动员是国家为应对突发事件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将平时储备的人力、物力、财力和其它各种资源转化为战争服务的一系列动员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 基本原则和要求:(一)集中统一领导。国防动员必须坚决执行上级动员命令和有关指示,在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动委)的统一领 | 抚州市人民政府 | 2006-06-02 | |
| 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办法 为加强北江大堤管理,确保安全度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北江大堤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北江大堤范围内从事建设、河道堤防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北江大堤,是指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骑背岭起,沿大燕河左岸、北江左岸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铁路旱闸止(即北江大堤桩号0+000~61+286)的堤段,以及石角遥堤(即北江大堤桩号0+000~2+060)等堤段。 北江大堤的范围包括堤身、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以及芦苞水闸、西南水闸和沿堤涵闸、护岸工程、观测设施、防汛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前款所称 | — | 2006-07-10 | |
|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航标的管理和保护,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辖区的内河和沿海通航水域以及相关陆域航标的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军用航标、渔业航标不适用本办法。 本省辖区的内河通航水域以及相关陆域的航标,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省航道部门负责管理。 本省辖区的沿海通航水域以及相关陆域的航标,由海事管理机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省航道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 | — | 2006-08-25 | |
|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 | — | 2006-08-09 | |
| 贵阳市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网上备案管理。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网络操作系统,受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现售合同备案,公开商品房房源和销售信息,实现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06-06-09 | |
| 杭州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房屋拆除施工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本市市区范围内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屋)的,适用本办法。建设项目以外的临时性房屋的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拆迁施工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落实情况进行综合监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协调工作。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2006-09-08 | |
| 呼和浩特市中小学校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适用本办法。 学校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其主要职责是:(一)领导、组织辖区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二)定期召开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督促、检查本地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研究、解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 2006-08-22 | |
| 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为了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的教学研究成果,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成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宁 | — | 2006-04-30 | |
| 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了预防、减少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及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发生,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高效的实施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因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及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发生,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贻误行政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而应承担的责任。 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受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 | — | 2006-06-14 | |
|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资源节约、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县级 | — | 2006-04-13 | |
| 湖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的以外,由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劳动保障、卫生、人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抚 | — | 2006-08-30 | |
| 淮南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为规范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下列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的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本规定:(一)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二)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三)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行政机关制定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 | 淮南市人民政府 | 2006-06-07 | |
| 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促进城市污水处理的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管理、财政、建设、环保、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通过城市排污设施(含构成城市排水管网的排水管、排水沟、排水渠、排水泵站,下同)排放污水的,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自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建设时开始收取。在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建设期间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 — | 2006-07-25 | |
| 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为规范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活动,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污水处理活动,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特许经营。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的发展需要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与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工作。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期限根据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城市人民政府选择城市污水 | — | 2006-07-24 | |
| 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为了加强价格管理,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规范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成本,是指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重要商品或者服务的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本办法所称成本监审,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价格成本的活动。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政府制定价 | — | 2006-05-30 | |
| 江西省国防信息动员办法 为加强国防信息动员建设,保障战时快速、有效地实施国防信息动员,提高平战转换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西省国防动员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防信息动员,是指国家平时储备和战时调动信息网络、设施、设备(软件)及专业人才等各种资源,以适应战争需求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国防信息动员是国防动员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国防信息动员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国防动员办法》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国防信息动员遵循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 — | 2006-08-18 | |
| 拉萨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全面保护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等,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调节周边环境功能的所有沼泽地、泥炭地、滩涂、湿草甸、季节性积水地段的地域。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减缓和控制湿地退化,保护完整的湿地体系。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建成区内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建成区外 | 拉萨市人民政府 | 2006-07-27 | |
|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省、设区的市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方储备粮以省级储备为主、省级以下储备为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 | — | 2006-07-04 | |
|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企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企业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建立工资支付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及时解决企业工资支付中的突出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国资、住房城乡建设 | — | 2006-07-31 | |
| 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扩大融资渠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保证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保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城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在特定范围和期限内从事某项公用事业经营活动。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优先的原则。 特许经营者应当提供持续、安全、优质、高效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特许经营 | — | 2006-05-26 | |
| 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下列机构: (一)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二)省人民政府办事机构和直属机构; (三)法律、 | — | 2006-08-30 | |
| 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 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一)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 (三)在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内的劳动者。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 | — | 2006-05-22 | |
| 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宗衡二〇〇六年六月五日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06年4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四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本市范围内土地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政府依法通过征收、转地、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存,并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06-06-05 | |
| 沈阳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民的公共卫生意识,根据《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公共厕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区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本市车站、机场、商店、宾馆、饭店、医院等公共服务单位的内部厕所必须免费开放,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2006-04-19 | |
| 沈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管办法 为了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管行为,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促进污水处理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含污水处理、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市财政局是本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工作。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排水管理部门受市财政局委托,负责征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行政处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2006-08-21 | |
| 沈阳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建设的人防工程。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二)负责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协调处理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三)检查受监工程的勘察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2006-08-09 | |
|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为保护和珍惜城市绿地,改善生态、生活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县(市)、区、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财政、公安交管、林业、交通、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2006-04-29 | |
| 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 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社会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情况的活动。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政务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政务公开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务公开的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政务公开工作。 | — | 2006-08-06 | |
| 太原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 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城市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照明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监督和使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公园绿地和建筑物等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及其配套附属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地上地下管线、灯杆、灯具、工作井、监控系统等设备。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照明管理工作,市城市照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2006-09-04 | |
| 唐山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唐山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再生水有效利用,改善水体环境质量,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保障用水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经二级处理或深度处理后,达到国家及行业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本办法所称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输水管网、加压泵站、计量设施、维修站点和其他相关设施。 市县(市、区)水行政部门负责再生水的宏观管理和调配工作;市县(市)、区城市管 | 唐山市人民政府 | 2006-09-08 | |
| 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为把天津建设成为北方国际贸易和航运中心,改善口岸软环境,发挥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功能,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是我市为海运货物进出口贸易、船舶及其人员出入境集中提供行政审批、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发布、人才交流以及中介服务的场所。 在服务中心内办理国际贸易、货物通关、船舶及其人员出入境等业务,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服务中心内的工作运转应当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为目标,遵循集中、便捷、经济、高效的原则,为社会和企业提供 | — | 2006-06-01 | |
| 无锡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06年8月17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8月22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发布自2006年9月1日施行)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批准建设部颁发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市市政公用事业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2006-08-22 | |
| 武汉市信息管网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本市信息管网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改善城市市容市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信息管网的建设、经营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信息管网,是指本市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以内信息网络光(电)缆线所经过的地下公共管道网络(包括人井),以及依附于城市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公共设施一次性敷设的信息网络光(电)缆线所经过的公共管道网络。 本市信息管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06-07-22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自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具及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以及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本 | — | 2006-05-12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门机构。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公民依法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 | — | 2006-07-28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规定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适用本规定。 对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实行上级行政机关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 | — | 2006-08-25 | |
| 徐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规范本市政府规章(以下称“规章”)的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用以规范行政行为,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关系,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适用本规定。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符合宪法、法律、行政 | 徐州市人民政府 | 2006-07-08 | |
| 银川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保证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下管线,包括给水、排水、电信、电力、燃气、热力、人防、输油、广播电视、公安和工业管道等地下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市规划行政部门是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 | 银川市人民政府 | 2006-09-02 | |
| 云南省边境地区公安边防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边境地区公安边防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边境地区稳定,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公安边防部门对进出本省边境地区和从本省边境口岸或者边境通道出入国境的人员以及交通运输工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实施管理。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边防部门举报。 本规定所称边境地区,是指本省沿国界线一侧的县(市)行政区域。 本规定所称边境口岸,是指设在本省边境地区的国家级口岸和省级口岸。 本规定所称边境通道, | — | 2006-08-16 | |
| 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电子政务管理,推进电子政务发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各机关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发布信息、办理业务、处理公文等管理和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各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适用公务员法的各级各类机关及单位。 电子政务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服务便捷、讲求实效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县级以上信息化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的重大决策和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 | — | 2006-05-16 | |
| 云南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建设单位、考古发掘单位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是指在建设工程范围内,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以及对不可移动文物实施原址保护、迁移异地保护等活动。 省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 州(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在省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做好 | — | 2006-08-17 | |
| 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暂行办法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在划定的责任区内负责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秩序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凡在本市建成区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中省直、市直、区)、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沿街居民区和个体经营业者等(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均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长春火车站、长春龙嘉机场等区域,由其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06-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