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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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属于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遵循无偿、公开救助的原则。流浪乞讨人员是否接受救助应尊重本人意愿。 政府、社会和家庭共同承 | — | 2005-12-03 | |
| 厦门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定 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维护公共交通车、船乘坐秩序,创建文明城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的乘客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交通车、船是指在城市中供公众乘坐的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和城市海上客运船只。 凡赤膊者、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及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准乘坐公共交通车、船。 乘客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站台、码头或者指定地点依次候乘,待车、船停稳后依次上下车、船;不得强行上下车、船和在车行道候车。公共汽车的铰接车(通道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05-12-02 | |
| 陕西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为提高行政许可听证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公平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在做出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决定前应当组织听证: (一)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市政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社会保障和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 | — | 2005-11-30 | |
| 深圳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深圳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宗衡二○○五年十二月二日深圳市扶助残疾人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四届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了做好扶助残疾人工作,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使残疾人能够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建设和谐深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培训、教育、医疗康复、文化体育、法律服务等扶助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05-12-02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办法。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办法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有权采取书面、口头、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投 | — | 2005-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