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安徽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办法 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依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考核,将重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单 | — | 2005-11-25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办法 为加强地震监测活动的管理,提高地震监测能力,有效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监测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基本建设、事业发展、科技发展、重点项目等专项规划。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管理、自治区级地震监测台网(站、点)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全区地震监测信息的收集处理 | — | 2005-11-24 | |
| 黑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国家建设项目投资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属于本省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省审计机关负责本省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行署)、县(市、区)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限或者接受上级审计机 | — | 2005-11-24 | |
| 南昌市城区河流垂钓管理规定 为了充分利用我市城区河流资源,丰富公众文化娱乐生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抚河、玉带河、城南护城河(以下统称城区河流),实行免费垂钓。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实行免费垂钓的水域。 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垂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抚河、玉带河和城南护城河免费垂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抚河、玉带河和城南护城河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垂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南昌市人民政府 | 2005-11-24 | |
| 南昌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社会用字管理,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用字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其范围主要包括:(一)国家机关公务用字;(二)汉语文出版物和以汉字为基础的教育教学用字;(三)电影、电视屏幕用字;(四)公共服务行业服务用字;(五)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用字;(六)公共场所设施用字;(七)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住地名称以及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用字;(八)在 | 南昌市人民政府 | 2005-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