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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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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矿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察,落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事故伤亡人员或者其家属获得赔偿,防止和减少煤矿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的各类企业。 本规定所称事故伤亡人员,是指与煤矿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因煤矿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从业人员。 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发生煤矿安全事故后,事故伤亡人
2005-03-21
银川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工作效率,保证政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本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用于规范行政行为,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政府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银川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制定政府规章应当
银川市人民政府2005-04-16
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根据《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是指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所进行的评议考核。 下列行政执法部门适用本办法:(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二)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三)在银的自治区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四)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五)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本
银川市人民政府2005-04-16
银川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害,情节较重的行政执法违法案件。 银川市各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2005-04-16
银川市行政执法公开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银川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公开,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都应当依法予以公开的工作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2005-04-16
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
为加强行政执法协调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 一、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保障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市行政执法部门与下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者其他问题的协调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银川市人民政府是我市行政执法协调机关。银川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执法协调的具体工作。 行政执法协调的范围是:(一)两个或者两个以
银川市人民政府2005-04-16
银川市人民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解释规定
为了正确实施银川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范其解释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解释,是指对规章和以市政府名义发布或批准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明确界限所做出的规定,以及行政执法活动中具体适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做的答复。 市政府统一行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具体工作。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解释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公正合理;(二)解释内容符合规章的本意;(三)符合本规定程
银川市人民政府2005-04-16
银川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为规范本市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审查,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备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具体工作。规范性文件的报备机关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机
银川市人民政府2005-04-1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乡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河流、湖泊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谁发放取水许可证,谁征收水资源费”的原则,实行分级征收。 农村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少量取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征的其他情形,免征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
2004-12-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华侨捐赠办法
为鼓励华侨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自治区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华侨捐赠,是指华侨、华侨团体和华侨投资企业(以下统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救灾、扶贫以及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行为。 捐赠人要求行政机关作为受赠人的,行政机关
2004-11-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反窃电办法
为了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保护电力企业和用电户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窃电行为的预防和查处。 本办法所称窃电是指以非法占有电能为目的,采用隐蔽或者其他手段实施的下列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的行为: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不准
2005-04-09
西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应遵循本办法。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贷款。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集资建造住房、房改房。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和自愿的原则。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西宁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 个
西宁市人民政府2005-06-14
乌鲁木齐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2004-12-0912:33:40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4年12月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自2005年1月20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本规定关于行政机关的规定适用于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审批,不适用本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2004-12-09
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财政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苏州市市级政府所有的财政资金,其收入收缴、支付使用以及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征收机关、预算单位、审计以及监察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财政国库管理工作。 财政国库管理应当从实际出发,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平稳推进的
苏州市人民政府2004-12-14
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法定授权组织和委托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许可实施应当法定化、规范化和公开化。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
苏州市人民政府2004-12-13
石家庄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区和县城区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外,还应遵守本办法。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领导。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依据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财政、农业(农业机械)、教育、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05-02-01
沈阳市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规定
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优化执法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经国务院授权,并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具体行使本市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各区、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在本辖区内行使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沈阳市人民政府2005-04-25
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中华鲟及其赖以栖息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保护区性质和范围) 位于崇明岛东滩的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经市政府确定,以中华鲟及其赖以栖息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为主要保护对象的特殊区域。 保护区北起八滧港,南起奚家港,由崇明岛东滩已围垦的外围大堤与吴淞标高负5米的等深线围成。 (管理机构)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会同崇明县政府负责保护区规划的编制、保护区的建设及
2005-03-15
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
(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办理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接收、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与政务公开的衔接) 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依据、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应当与实施政
2004-12-13
上海市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的程序,确保行政许可设定的合法、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临时性行政许可,是指根据《行政许可法》 的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确需立即采用行政许可的形式实施行政管理,由市政府规章设定的实施期限为一年的行政许可。 本规定所称的起草单位,是指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规定,负责起草市政府规章草案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区县政府或者
2004-12-13
上海市监督检查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规定
(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及其处理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监督检查原则)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合法
2004-12-13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项目建设和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管理工作。 下列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重大建设项目;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
2005-01-04
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称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市区、镇所在地街道、风景旅游区、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以及上述区域的近岸海域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厦门市人民政府2004-12-14
青岛市野生鸟保护办法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鸟类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野生鸟的保护、驯养繁殖和开发利用等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鸟,是指野外生存的鸟个体或者群体。本办法所称鸟类资源,是指鸟、鸟类产品以及鸟类生存环境。所称鸟类产品,是指鸟的骨骼、皮张、肉、羽、脏器、分泌物、衍生物以及其他任何可辨认部分。 市、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鸟的保护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资源管护
青岛市人民政府2004-12-22
拉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服务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含改造、拆迁)的管理工作。国土规划、公安、工商、环保、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作好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下列设施:(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桥梁、
拉萨市人民政府2004-12-29
拉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
为加强城市管理,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规范执法行为,建设现代文明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环保等有关城市管理的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行为实施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的执法行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法定
拉萨市人民政府2004-12-28
昆明市统计管理办法
为科学有效地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科学性,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以及我市法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的产业活动单位等统计调查对象,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市的统计工作;县(市)区统计
昆明市人民政府2005-03-21
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督促所属各行政机关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004-12-10
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消防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乡(镇)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区。城市市区外的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促进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发展。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
2005-01-31
济南市邢家渡引黄灌区管理办法
为加强邢家渡引黄灌区管理,充分发挥灌区工程设施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市水利局是邢家渡引黄灌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邢家渡引黄灌溉管理处(以下简称灌区管理机构)负责灌区的具体管理工作。济阳县、商河县、天桥区水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引黄灌溉及工程的管理工作。 灌区管理机构应当保护和改善灌区生态环境,推广灌渠衬砌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与县(区)水务部门协作,做好节水示范和沿渠堤防绿化工作。 灌区的开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2005-03-16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若干规定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适用本规定。 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国家安全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相关信息,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指
2004-11-29
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本省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有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应当
2004-12-07
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为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利,弘扬中华民族扶残助残的人道主义精神,促进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发展进步的成果,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人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居住在本省的,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 符合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经征得本人同意由乡(镇)政府实行集中供养;符合社会救
2005-04-01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2005-03-28
河南省农村消防工作规定
为了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危害,维护农村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城镇规划区以外的村庄和集镇。 农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 农村消防工作由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政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消防组织和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工作与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农村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农村消防工作的实施情况,
2004-12-10
河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以乞讨为生或者行乞敛财等人员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救助对象。 开展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法规、规章。 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以下简称救助站),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救助站,未设救
2005-05-18
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失业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
2005-02-03
合肥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为加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和销售、加工、使用生猪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市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未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是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除外。 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畜牧、卫生、质量技术监督、价格、公安、
合肥市人民政府2004-11-29
海口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丧葬活动及殡葬管理、服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我市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革除丧葬陋俗,文明节俭治丧。 各级人民政府行使本辖区内社会殡葬事务的管理权,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制定殡葬事业发展规划,保障殡葬改革必须的经费。 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辖区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对殡葬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市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对违反本办法的
海口市人民政府2005-06-28
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工资支付,依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并建立工资调整机制。 本市建立和完善企
贵阳市人民政府2005-03-01
贵阳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为加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奖励和服务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奖励以及本市辖区内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服务管理工作。全国、省级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表彰、奖励和待遇,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贵阳市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的对象,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本办法规定评选出来的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农民。贵阳市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授予的对象,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2005-01-14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为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检查,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自治区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以下简称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监督行政许可的实施,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对许可机关的规定适用于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
2004-12-31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家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 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 (二
2005-06-23
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扩大就业,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适用本办法。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政府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各区、市、县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统称先导区)管委会及其所属的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大连市人民政府2005-05-09
成都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目的依据)为建立和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和《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绿线概念)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管理部门)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的划定。市和区(市)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土地、水利、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
成都市人民政府2005-06-17
北京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由行政区域毗邻的相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 对依法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区、县行政区域界线由毗邻的区、县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毗邻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2004-12-30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药品监督、价格、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005-01-05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适用本规定。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时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
2005-06-06
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其附属桥梁。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市交通路政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及其附属桥梁的建设、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并指导区、县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区、县交通路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次干路和支路及其附属桥梁的建设、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 规划、
2005-06-01
鞍山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我市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依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除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的建设外,必须遵守本办法。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人
鞍山市人民政府2005-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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