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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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为加强封山育林管理,培育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封山育林,是指通过对新造幼林地、退耕还林地以及具有天然下种或者萌蘖能力的疏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灌木林地、低质低效有林地的封禁和辅助管护,使其成为森林或者灌草植被的活动。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封山育林或者从事与封山育林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封山育林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以封为主、封育结合的原则。 封山育林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2004-10-11 | |
| 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 为了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州、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各 | — | 2004-07-28 | |
| 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保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内、外表面和内部设施进行装饰装修处理的活动。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内部以及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装饰装修及其相关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 徐州市人民政府 | 2004-08-04 | |
| 徐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 为控制机动车、燃油助力车的排气污染,保护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区范围内生产(含改装、组装、下同)、维修、销售、使用机动车及销售、使用燃油助力车的单位或个人,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区范围是指本市三环路以内地区。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对机动车及燃油助力车的排气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公安、交通、工商、技术监督、经济综合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市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及燃油助力车的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工 | 徐州市人民政府 | 2004-08-04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待老年人规定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以按照本规定享受老年人优惠服务和优惠待遇。 县(市)以上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优待老年人的工作。民政、卫生、建设、司法、文化、体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优待老年人的相关工作。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老年人优惠服务证,享受下列优惠服务: (一)乘坐汽车、火车、飞机时,优先购票、检票、进站、乘车、登机 | — | 2004-10-26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运、使用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原则,加强对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并采取措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边远地区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推广使用散装水泥。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禁止在城区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并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散装水泥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州、市(地) | — | 2004-10-12 | |
| 西宁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导游活动的导游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管理。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导游人员必须取得导游证或临时导游证,方可在本市从事导游活动。 导游 | 西宁市人民政府 | 2004-07-30 | |
| 无锡市殡葬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殡葬管理办法(1998年3月27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3月28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2004年7月20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修改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殡葬活动及其管理的原则是:实行火葬,禁止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2004-07-20 | |
| 唐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唐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管理,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安装防雷设施和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全部行为,包括防雷减灾的研究、避雷装置的检测、雷电监测、预警和防护等。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防御预案,建立健全雷电安全管理、人员责任、经费保障、雷灾报告、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紧 | 唐山市人民政府 | 2004-09-01 | |
| 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为加强社会信用建设,规范企业市场行为,增强全社会的信用观念,推进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以及社会化服务,改善苏州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以及吊销、注销的企业,其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各类企业的信用记录,以及企业自身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信用有关的信息。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04-07-21 | |
| 苏州市环古城河水上游管理办法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环古城河水上游资源,实现规范有序经营,加强水上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苏州市旅游管理条例》、《江苏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环古城河水上游,是指在环古城河范围内,以旅游船舶为载体,为游客提供水上观赏游览等旅游服务的经营性活动。 在环古城河内涉及与水上游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游船客运及船舶相关的行业管理,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游船定点、评定、产品开发、服务标准和市场经营等管理、监督和协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04-07-22 | |
| 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墓的行政管理部门、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回族等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墓葬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办法所称公墓,是指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建造的安葬骨灰的墓地和存放骨灰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其中公益性公墓包括公益性墓地、公益性骨灰堂、公益性骨灰埋葬地;经营性公墓包括经营性墓地、经营性骨灰堂(塔)。公益性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04-07-22 | |
| 苏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事业和城市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04-07-22 | |
| 四川省实施行政许可规程 为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程。 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规程。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批准发布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机关不得实施无前款规定依据的行政许可。 县级 | — | 2004-07-26 | |
| 四川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开发利用空中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森林防(灭)火、消除公共污染等目的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将人工 | — | 2004-09-25 | |
|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 | — | 2004-07-23 | |
| 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 为奖励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户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和优待。其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下列途径发放: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 (二)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三)夫妻双方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 | — | 2004-10-11 | |
| 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为保护本省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研究、创作、生产、经营、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具有百年以上历史,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省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负责本省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及相关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引导、推动传统工艺美术产品或作品的开发和生产。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 | — | 2004-09-13 | |
| 石家庄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夜景照明管理,亮化、美化城市环境,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夜景照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夜景照明管理,是指对本市市内各区、开发区建设或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照明、道路照明(包括路灯、步道灯和桥梁照明灯)、市政设施照明、营造景观照明、广告牌匾照明以及绿化、雕塑、喷泉照明等城市照明和城市夜景景观的管理。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石家庄市夜景照明管理处和各区城管部门按照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2004-11-23 | |
| 深圳经济特区举办经贸展览会暂行规定 为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扩大对外经济交流和经贸合作,规范举办经贸展览会的活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举办经贸展览会,是指特区各单位出境举办,其他国家和地区来特区举办各种经济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和技术交流会等。 各单位出境举办经贸展览会或接待外国来特区举办经贸展览会,均应提前将出展、来展计划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贸展览会主管部门批准。出展、来展计划应写明如下内容:出境举办经贸展览会(以下简称出展):国外邀请单位;单独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博览会;目的和理由;展出时间、地点、内容;展台面积;展团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04-08-26 | |
| 江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 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办法。 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下列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 | — | 2004-09-23 | |
| 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行政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文件资料。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除本办法 所列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务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 | — | 2004-09-05 | |
| 吉林省行政许可听证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听证,保证行政许可的合法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适用本办法。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以下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依法被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 对申请人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 | — | 2004-09-05 | |
| 吉林省行政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办法 为减少行政许可环节,方便行政许可相对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机关内部涉及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涉及多个内设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该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已经进入统一办公场所的,可以由部门窗口办理。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机构应在办公场所公示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 | — | 2004-09-05 | |
| 吉林省集中统一联合办理行政许可暂行办法 为了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集中统一联合办理行政许可是指行政许可需要人民政府两个以上的部门分别办理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采取集中统一联合办理的一种制度。 集中统一联合办理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正、公开、效能、便民原则。 集中统一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 — | 2004-09-05 | |
| 吉林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 | — | 2004-10-21 | |
| 珲春中俄互市贸易区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珲春中俄互市贸易区的管理,进一步扩大对俄经贸合作,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珲春中俄互市贸易区(以下简称互贸区)内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部门、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互贸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位于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3号小区内的中俄互市贸易区。 本办法所称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居民在互贸区内,进行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的商品交换活动。 互贸区是中俄边民从事互市贸易的特殊区域,两国边境地区居民可进入互贸区从事互市贸易。 中俄边境地区的企业、经济组织,在互贸 | — | 2004-10-13 | |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省交通、水利、人防等系统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专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工程造 | — | 2004-11-27 | |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对本省现行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700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继续实施。其中,有12件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17项(用“*”号注明),自2004年7月1日起,作为临时许可过渡一年,继续实施至2005年6月30日止。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实施机关48个,法律、法规授权的实施机关54个,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现将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 — | 2004-09-02 | |
| 湖北省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的设置、使用行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移动通信业务运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以下简称基站)的设置、使用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无线通信交换中心,与无线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采用GSM数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CDMA数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基站、PHS无线接入系统基 | — | 2004-11-23 | |
|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乘客、经营者以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用小型客车按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按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 | — | 2004-07-30 | |
| 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 为节约石油资源,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军队、国家储备、特种储备、工业生产所需的普通汽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依据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汽油调合组分油按照体积比例调配后,形成的乙醇含量为百分之十的车用燃料。 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地)、县( | — | 2004-10-22 | |
| 河南省口岸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加强口岸综合管理,确保口岸安全、畅通,促进本省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口岸是指供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出入国(关、边)境的港口、机场、车站等。 口岸按照国家规定分为一类口岸和二类口岸。一类口岸是指允许中国籍和外国籍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海(河)、陆、空客货口岸;二类口岸是指仅允许中国籍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海(河)、空客货口岸以及仅允许毗邻国家双边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直接出国 | — | 2004-07-27 | |
| 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 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减少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调整能源结构,开发石油替代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调配、储运、销售、使用(含汽车和摩托车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按规定比例混合形成的新型清洁环保燃料。 本办法所称变性燃料乙醇,是指符合国家标准,加入变性剂后不适用于饮用的燃料乙醇。 本办法所称组分汽油,是指用于调合车用乙醇汽油的调合油。 车用乙醇汽油生产、使用按照定点 | — | 2004-11-17 | |
| 广东省人工鱼礁管理规定 为加强人工鱼礁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增殖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国家指定由我省实施监督管理的海域从事人工鱼礁建设、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人工鱼礁,是指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增殖渔业资源,在海洋中设置的构筑物。 人工鱼礁按照功能分为生态公益型人工鱼礁、准生态公益型人工鱼礁、开放型人工鱼礁。投放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或者重要渔业水域,用于提高渔业资源保护效果 | — | 2004-09-07 | |
| 抚州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收取卫生服务费的实施办法 为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及《江西省城市环境卫生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赣计收费字(2002)72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赣府厅 | 抚州市人民政府 | 2004-09-22 | |
| 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为鼓励技术创新,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调动和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适用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设立福州市科学技术奖。福州市科学技术奖分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杰出科技人员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三个类别。 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福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组织工作。 | 福州市人民政府 | 2004-10-11 | |
| 大连市进一步推广普通话规定 为进一步推广普通话,创造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相适应的良好语言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市及县(市)区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推广普通话工作。市及县(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的推广普通话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本部门、本单位开展推广普通话的宣传教育,组织市民学习、使用普通话。 推广、普及普通话纳入全市各单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先进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04-08-23 | |
| 成都市外地驻蓉机构备案登记办法 为加强对外地驻成都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蓉机构)的管理与服务,促进成都市与外地的经济联系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凡外地在本市设立的驻蓉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驻蓉机构是指外地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非经营性办事机构,不含外国、港澳台地区和部队、武警、新闻系统单位、社会团体、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 市国内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驻蓉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公安、工商、质监、劳动和社会保障、房管、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做好工作。 外地政府设立的驻蓉机构在履行派出地政府赋予的职能任务外,应根据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04-11-16 | |
| 成都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为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传播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对结核病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04-11-07 | |
| 本溪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净化城市环境,降低噪声和粉尘污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混凝土是指使用水泥、骨料、外加剂等,实施集中搅拌,以商品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我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计划、经贸、工商、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对商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2004-07-27 | |
| 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 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市政府办公厅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监察、政府法制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04-10-09 | |
| 安徽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 为加强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以下简称矿泉水资源)勘查、开采,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矿泉水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泉水资源开采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水、卫生、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泉水资源开采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开采矿泉水 | — | 2004-08-13 | |
| 安徽省乡镇敬老院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办好乡镇敬老院(以下简称敬老院),促进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敬老院是乡镇人民政府举办的集体福利事业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应把敬老院的建设列入乡镇发展规划。 敬老院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县(市)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敬老院的工作,帮助、督促敬老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敬老院贯彻依靠集体、勤俭办院、民主管理、以养为主的原则。 兴办敬老院的经费,包括敬老院的兴建费、房屋维修费、管理费以及院民的生活费、医疗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统 | — | 2004-08-13 | |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要求,省政府对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含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进行了清理。清理后确认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67个,其中法定的行使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38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9个。未列入本决定的其他垂直管理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按《国务院对确需保 | — | 2004-08-05 | |
| 安徽省科学技术国防动员办法 为了实施科学技术国防动员,建设和巩固国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 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国防动员,是指对与国防有关的科学技术组织、人员、成果、设施和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以下简称科技资源)进行调查,并根据动员的需要,征召相关科学技术人员,征用相关科学技术成果、设施、设备的活动。 科学技术国防动员的基本任务是:对科技资源进行调查,及时、准确地掌握科技资源的状况;制定科学技术国防动员实施的预案;征召、征用 | — | 2004-10-20 | |
| 安徽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 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促进计算机应用和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下同)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和运行环境的安全,确保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保障信息的安全, | — | 2004-08-13 | |
| 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为规范国有土地储备,增强土地市场调控能力,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储存国有土地,以备向社会供应土地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重大问题。 县(市 | — | 2004-10-25 | |
| 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技术产品、设施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技防设施)的设计、安装、使用、维修,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内容。 公安机关是公 | — | 2004-08-13 | |
| 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减轻和防治地质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地震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实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建设、农业、林业、土地、环境保护、水利、交通、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 — | 2004-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