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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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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以下简称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监督行政许可的实施,适用本规定。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促进许可机关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行政
2004-04-30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和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本系统、行业各单位消防安
2004-03-18
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用工行为的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中工作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市劳动局统一管理并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区、县劳动局在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者对企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企业工作,企业支
2003-12-22
本溪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
本溪市人民政府2004-01-15
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鼓励城乡个体工商户安排残疾人就业。 鼓励、支持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本市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城镇残疾人,为本规定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就业计划,采取措施,保障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
2004-01-10
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范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重庆市气象条例》和《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是指各种气象情报、气象预报、气候预测、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其他气象资料等。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气象信息服务的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的管理工作。市、区县(自治县)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气象信息服务的有关管理工作。 气象信息分为以下三
2004-02-26
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配置、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泵站、机电井等。 下列取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 (二)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年取水量在3000
2003-12-08
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
为了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住房公积
大连市人民政府2003-12-03
福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为依法处理闲置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及琅岐经济区范围内处置闲置土地,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 闲置土地由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认定,组织实施处置。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建立闲置土地认定、统计
福州市人民政府2004-04-11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研究以及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推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
2004-03-22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辖区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以下分别简称单位和职工)。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乡镇企业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城镇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建立责任制,
2004-01-18
贵阳市公安交巡警联合执行警务暂行规定
为了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强化道路交通管理,有效整合警力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市辖各区范围内实行公安交巡警联合执行警务制度。 交巡警联合执行警务应当遵守依法公正、及时高效、恪尽职守、文明执勤和确保安全的原则。 交巡警联合执行警务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交巡警执行警务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交巡警联合执行警务的范围包括以下方面:(一)
贵阳市人民政府2004-04-27
贵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建筑业的技术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外加剂等成分,经计量集中拌制后,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等有
贵阳市人民政府2003-11-27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保障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畅通、准确、迅速,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通信保障、信号发放的管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以下简称防空警报通信),是指用于传递和发放防空、防灾警报信号的通信。本办法所称防空警报设施,是指发放警报报知信号的基础设施,包括警报器、通信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03-12-31
合肥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爱国卫生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公共卫生水平,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社会卫生环境,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的社会卫生活动。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并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
合肥市人民政府2004-03-02
合肥市地名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的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一)市辖区、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开发区名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二)自然村(集镇)、居民住宅区等居民地名称;(三)街、路、巷等道路名称;(四)山、丘陵、河、湖、泉、溪、沙、洲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五)广场、公路、隧道、桥梁、码头
合肥市人民政府2004-04-19
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县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建设、监察、规划、房地产、安全生产、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管理工作。 建筑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原则,不
合肥市人民政府2003-12-19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建
2003-12-29
湖北省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暂行办法
为健全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水价管理,维护供(排)水经营者和受益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排水价格,是指排水经营者将排水受益区域内地面涝(渍)水以及生产、生活废水,通过水利工程设施排出区域外的价格。 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民办民
2004-02-23
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为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施工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非煤矿山重大安全事故; (六)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重
2004-05-08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在依法履行劳动义务后,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
2003-11-25
吉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促进基础测绘事业发展,保障基础地理信息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基础测绘是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决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服务的一项基础性、公益性事业。 本办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县
2004-01-07
吉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为了规范本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含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四)国家保障和社会帮扶相结合;(五)鼓励劳动自救;(六)属地管理。
2004-04-06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第四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市政府决定在取消第 一、 二、三批行政审批事项(共617项)的基础上,再取消61项,其中6项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的,要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现将第四批取消的61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布。市级第四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一、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认证审批 二、济南市经济委员会 1、限定容量以下锅炉增容审批(改
济南市人民政府2003-12-26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
为了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进行。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
2003-12-18
昆明市城市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美化市容市貌,营造美丽的春城夜景,塑造昆明新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灯光夜景是指:(一)建筑物、构筑物外打灯、轮廓灯;(二)建筑物顶端及立面霓虹灯;(三)沿街经营性单位(包括个体私营者,下同)夜景照明灯光和门头灯箱、霓虹灯及橱窗装饰灯光;(四)经营性广告灯光和非经营性广告灯光;(五)道路、桥梁、广
昆明市人民政府2003-12-24
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为严格、公正、规范、文明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切实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南充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3〕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南充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南充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
南充市人民政府2004-02-22
南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务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技防设施)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经营以及网络报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法律、法规对特殊单位、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使用技防设施产品和技术,预防、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事件的安全防范措施。技防设施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和其它相关
南京市人民政府2004-05-12
钦州市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
2002年10月30日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2003年12月8日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修订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快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的建设步伐,推动开发区的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钦州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管辖范围为原钦南区龙门港镇的果子山村委会、大番坡镇的亚路江村委会和水井坑村委会的行政区域范围。根据开发区发展的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扩大开发区管辖范围。 开发区应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先进
钦州市人民政府2003-12-08
钦州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为实施土地储备制度,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加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钦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土地储备工作应当遵循稳步启动、逐步推进、保值增值、稳步发展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
钦州市人民政府2004-03-02
青岛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再生水利用工作的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城区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水质改善后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再生水主要用于景观环境、园林绿化、厕所冲洗、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建设施工、工业生产等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用水。 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
青岛市人民政府2003-12-15
山东省气象管理办法
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管理与服务活动,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信息传播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气象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及当地经济和社会
2004-01-20
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
为实施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和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地的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卫生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对经济贫困地区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2004-02-13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
2004-04-10
深圳市人民政府规章解释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规章解释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李鸿忠二○○四年二月十六日深圳市人民政府规章解释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一百一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维护法制统一,正确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规章解释工作,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章解释是指对规章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所做的规定以及行政执法活动中具体适用规章问题的答复。 市政府统一行使规章解释权。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章解释的审查工作。 规章
深圳市人民政府2004-02-11
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一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李鸿忠二○○四年四月十二日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一百一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规范我市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以下简称授权组织)。本规定对行政机关的规定适用于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对其
深圳市人民政府2004-04-20
沈阳市城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庭院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美化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庭院绿化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部队等庭院的绿化。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庭院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庭院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城市庭院绿化工作。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庭院绿化管理工作。规划、
沈阳市人民政府2004-01-20
石家庄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和使用,网络报警服务的运营,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技术防范活动,具有入侵探测、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04-03-17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
为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促进四川各民族、各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省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协调。市(州)、县(市、区)语言文字工
2004-01-02
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为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按《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认定。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市(州)、县(市、区)、乡(
2004-04-15
苏州市教师申诉办法
为了保障教师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监督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及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教师(以下称申诉人)对下列情形提出的申诉:(一)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二)不服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苏州市人民政府2003-12-06
唐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适应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城建档案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多套分存的原则,建立健全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各县(市)城建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 市
唐山市人民政府2004-02-27
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
2004-02-2612:25:59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2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城市公共厕所的管理,提高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内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车站、机场、商场、宾馆、影剧院、体育场等附设的公用厕所。 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的行政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2004-02-26
无锡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4年4月20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4月22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自2002年5月11日施行) 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促进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缩短版商品条码由
无锡市人民政府2004-04-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生育保险实行州、市(地)级统筹。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的生育保险。 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州、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以下简称经办机
2004-02-26
徐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办法
为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和实现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其安置就业的残疾人数低于本单位城镇从业人员总数1.5%的,均应当按年度及时、足额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称“保障金”)。 保障金的缴纳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人数×1.5%-本单位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90%。职工人
徐州市人民政府2004-03-08
徐州市国省公路环境管理办法
为创造安全、整洁的国省公路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路环境管理是指对公路沿线法定范围内的建筑规划、交通状况、服务设施、路容路貌、环境卫生等实施的统一规划、协调、控制、监督等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省公路环境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公安、规划、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依法做好国省公路沿线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省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2米内的区域为公路用地;无边沟的,从路缘石外缘起8米内的区域为公
徐州市人民政府2004-05-01
徐州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医疗废物和废电池的管理,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市)、贾汪区环境保护行政管
徐州市人民政府2004-01-02
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为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的交易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地上无建(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交易,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等。 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在规定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的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
长沙市人民政府2004-01-19
珠海市人民防空办法
为加强珠海市人民防空建设,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提高本市的整体防空抗毁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 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的人民防空工作。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市、区人民政府
珠海市人民政府200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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