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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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 为了实施《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做好养犬登记和年检工作,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 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养犬登记和年检工作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 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先征得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发给养犬登记表,并与其签定养犬义务保证书: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养犬 | — | 2003-09-26 | |
| 广东省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广东省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的管理,规范检查场的查验、监管工作,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方便进出境货物运输,根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和《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以及口岸检查检验工作的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广东省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以下简称车检场)是进出境车辆及其货物的检查检验场所。 车检场名称为“地名+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 各级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是本区域内车检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车检场的规划建设、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并承担对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本规定所称的口岸,是 | — | 2003-09-28 | |
| 吉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若干规定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波及范围决定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群 | — | 2003-09-25 | |
| 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依照法定的执法权限和职责分工,将执法责任分解到所属执法机构,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并对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工作制度。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机关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权责明确、执法严明、有错必纠。 县 | — | 2003-09-27 | |
| 上海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细则 (依据) 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市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以下统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各级政府的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或者协助落实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应急处理措施。 (行 | — | 2003-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