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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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闭坑(含停采、停建储量结算)地质报告,以及矿产勘查和矿山生产、水源地建设阶段用于贷款 | — | 2003-09-01 | |
| 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本省境内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航运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境内长江河道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维护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秩序,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管理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 | — | 2003-09-19 | |
| 湖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下列情况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有土地使用权确需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出让的,应当经县以上人民政府 | — | 2003-09-01 | |
| 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 为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建设、经营和使用及安全管理活动的单位(含单位自建自用的燃气站点)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安全、方便用户的原则发展燃气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燃气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燃气行业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 | — | 2003-08-31 | |
| 青岛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水产苗种管理,保障水产苗种质量,保护和优化种质资源,维护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产苗种包括用于水产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水产动植物的亲本、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市及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动植物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水产苗种生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03-0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