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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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溪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建成区(含本溪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实施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是指:对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绿化和市政设施等管理的行为行使全部行政处罚权;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侵占道路的无照商贩行使行政处罚权;对违反公安交通管理的侵占道路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职责权限由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2002-10-10 | |
| 本溪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和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总称。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2002-10-10 | |
| 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地名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档案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地名包括: (一)行政区划名称; (二)山、河、湖、沟、湾、滩、潭、泉、泡、岛、平原、丘陵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三)居民小区、开发区、自然村(屯)、农林牧渔场等居民点名称和街路、胡同、广场、大厦、楼群等名称;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铁路、公路、隧道、桥梁、涵洞、渡口、航道、水库、闸坝等构筑物、建筑物名 | — | 2002-10-08 | |
| 吉林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拥军优属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定期召开有关拥军优属工作会议,讨论决定拥军优属工作的重大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直接为部队服务的军供站以及荣复军人医院、光荣院、烈士陵园的投入,完善相关的基础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优抚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增长机制,保证优抚对象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 | — | 2002-10-08 | |
| 山东省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镇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为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对城镇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的各项控制指标及其他规划要求作出的规划。 城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政府公 | — | 2002-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