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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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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消防规划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城市消防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设市城市和县城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消防规划,是指以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装备等城市消防安全体系为主要内容的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消防专项规划和单独编制的消防专业规划。 城市消防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作为城市消防安全体系建设的依据。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时,其城市消防安全体系的建
2002-08-29
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为了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实现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的目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
2002-10-21
银川市扶助残疾人规定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残疾人包括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加强领导。各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协调解决残疾人保障工
银川市人民政府2002-08-26
乌鲁木齐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2002-10-1412:22:02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2年10月1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为规范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工作效率,保证政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规章,是指依照本规定起草和制定,并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实施的规章。 政府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2002-10-14
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通过房屋安全检查、房屋安全鉴定等手段,有效排除危险房屋及其他房屋不安全因素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检查,是指对房屋结构和附属设施的安全可靠程度进行查勘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及使用状况是否安全进行鉴别、评定。 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定期检查、及时鉴定、综合防治的原则。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2002-11-22
苏州市观前地区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观前地区管理水平,加强对观前地区的综合管理,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观前地区,是指临顿河以西、干将路以北、人民路以东、因果巷和旧学前以南围合内的区域,不包括上述河道和围合道路。 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苏州市观前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观前管理办公室),负责观前地区的综合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委托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政府管理观前管理办公室。 苏州市平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观前地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执法工作,根据《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行政处罚权。
苏州市人民政府2002-08-23
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六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于幼军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六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用土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后的征地活动。旧村镇改造用地的征用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用土地工作,主管部门的派出机
深圳市人民政府2002-10-01
深圳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深圳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于幼军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深圳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建立深圳市的企业信用制度,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范围内征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开展企业信用评估、咨询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
深圳市人民政府2002-11-19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士兵在本市范围内的接收和安置,适用本办法。 (含义) 本办法所指的退役士兵,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伍义务兵; (二)复员士官; (三)转业士官。 (职能部门) 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市民政局(以下称市安置部门)是本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行政主
2002-10-16
陕西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文物安全事故是指: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被盗、人为破坏、火灾、倒塌的; (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严重被盗、大范围人为破坏、重大火灾、大面积倒塌的; (三)文物收藏单位和考古工地发生一级文物或者多件二级文物被盗的; (四)未经国家或者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法进行考古勘探、发掘、挖掘,或者虽经批准但不按规定程序发掘,对古墓葬、古文化遗址造
2002-09-10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团体,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
2002-11-19
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清真食品的管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塔吉克、乌孜别克、塔塔尔、撒拉、保安、东乡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传统饮食习惯生产、制作的食品。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清真标识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均须遵守本规定。 加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宣传,对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不得歧视和干涉。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族政
2002-10-16
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
为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促进国防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规定由政府为其安置就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的原则,政府对自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鼓励和优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 各级民政行政部门主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具体工作。 人事、劳动和
2002-08-27
山东省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镇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为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对城镇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的各项控制指标及其他规划要求作出的规划。 城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政府公
2002-10-08
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以下统称人防工程)。本办法所称单建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本办法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各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本
青岛市人民政府2002-12-02
青岛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为了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各县级市的城区内进行建筑工程建设和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公路养护、固体物料运输和堆放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环境保护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专项资金列入工程概算,并及时向
青岛市人民政府2002-09-09
青岛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
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逐步增加防震减灾事业所需经费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责任制,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生命线工程和有可能因地震破坏造成有害物质泄漏的单位及人员密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防震减灾工作制度。 市、区(市)
青岛市人民政府2002-11-18
昆明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本市爱国卫生工作,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控制吸烟规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开展控制吸烟活动;(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本市行政区
昆明市人民政府2002-08-13
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为实施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本办法,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002-08-27
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办法
为加强农业机械推广工作,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保障农业机械化事业健康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推广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推广工作的领导,制定农业机械推广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2002-12-04
济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消防工作,各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 市、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 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消防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
济南市人民政府2002-10-11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在取消第 一、二批行政审批事项(共499项)的基础上,再取消118项。现将第三批取消的118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布。市级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一、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审核 2、压力管道安装开工审核(改为备案) 3、压力管道修理改造开工审核 二、济南市经济委员会 1、市级技术创新项目审批 2、企业使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自筹资金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批 3、限额以下(3000万美元)企业利用外资改造项目审批(改为备案) 三、济南
济南市人民政府2002-12-09
济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共消火栓的管理,确保灭火抢险用水,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管理。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共消火栓建设规划及相应的技术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严格实施。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消防设施建设规范的要求对消火栓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消防规划要求的,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5日内将对消火栓的审批情况书面通知公安
济南市人民政府2002-10-11
济南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试行办法
为减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管理工作。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大额医疗费救助金(以下简称救助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 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救助。救助金由个人缴纳,标准为每人每月4元。在职职工和未参加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代扣,
济南市人民政府2002-10-14
济南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推进城市污水和废水资源化利用,实现节水保泉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中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或者工业用水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及其他附属设施。中水主要用于冲洗厕所便器、浇灌花草树木、清洁道路、清洗车辆或者基建施工、设备冷却用水、工业用水以及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
济南市人民政府2002-08-26
吉林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拥军优属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定期召开有关拥军优属工作会议,讨论决定拥军优属工作的重大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直接为部队服务的军供站以及荣复军人医院、光荣院、烈士陵园的投入,完善相关的基础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优抚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增长机制,保证优抚对象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
2002-10-08
吉林省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办法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工作,充分利用建设项目档案,发挥其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建设项目各环节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数据、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原始文件材料。 本省行政区域内应当建立并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建设单位以及接收建设项目档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交通、水利等其他有关部门,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 (一)工业、民用建设项目; (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公用基础设施建
2002-08-20
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地名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档案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地名包括: (一)行政区划名称; (二)山、河、湖、沟、湾、滩、潭、泉、泡、岛、平原、丘陵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三)居民小区、开发区、自然村(屯)、农林牧渔场等居民点名称和街路、胡同、广场、大厦、楼群等名称;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铁路、公路、隧道、桥梁、涵洞、渡口、航道、水库、闸坝等构筑物、建筑物名
2002-10-08
湖北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征兵是加强国防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协助。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全省每年的征集范围、人数、时间和要求,由省政府、省军区的征兵命令规定,省征兵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兵役机关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省征兵办公室的要求征集兵员。 各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宣传媒体应加强对
2002-11-26
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省境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都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失业后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住所地不在城
2002-08-31
湖北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商品、服务价格和成本的变动进行跟踪、采集、分析和发布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支持价格监测工作的基础建设。 价格主管部门
2002-10-11
湖北省加强灭鼠药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灭鼠药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灭鼠药是指用危险化学品作原料或者含有危险化学品物质生产的灭鼠药。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从事灭鼠药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使用、销毁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经济贸易、公安、卫生、农业、工商、质量监督、交通、环境保护部门以及铁路、民航、邮政系统应当依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灭鼠药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使用、销毁实施监督管理,并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 生产灭鼠药
2002-10-31
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培育国有资产产权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产权交易市场培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权交易市场培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可独立支配的
2002-12-03
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为加快散装水泥的发展,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储运、使用、管理及相关的科研设计、机械制造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发展散装水泥必须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省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 各市(含州、省直管市,下同)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业务接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县(含县级市,下同)、乡(镇)不设散装水泥办公室,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可根据工
2002-10-10
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呼和浩特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城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02-10-31
黑龙江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促进我省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与发展,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活动的公益性的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美术馆、文化宫、青少年宫、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等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文
2002-09-19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为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在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规定的权限在辖区内行使相对集中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工商和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02-08-29
贵阳市南明河绿线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南明河沿岸的景观保护,严格控制沿河两岸建设,确保南明河水清、岸绿、景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防洪规划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制定和实施南明河绿线规划,在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南明河绿线,是指南明河两岸绿化用地的控制保护线。 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上游从花溪水库大坝起,下游至乌当大桥止,南明河两岸绿线保护宽度结合水源保护、景观要求及两岸建设情况现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规划控制:(一)花溪水库大坝至龙王庙段河岸两侧绿线保护范围,按照河岸线二级堡坎各退50米控制,
贵阳市人民政府2002-11-01
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级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人,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
2002-12-02
关于市人民政府奖励工作审批手续的补充规定
一、市人事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奖励工作的职能部门。凡是要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奖励有关人员的工作,统一由市人事局具体办理。 二、市人民政府对有关人员的奖励,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记功、记大功; (二)授予上海市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其他各系统、各行业的先进工作者或某项工作的积极分子等称号,一般均由有关系统、行业的主管委、办、局授予); (三)副局长以上干部的升级奖励(其他干部的升级奖励,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主管部门决定); (四)副局长,或升职后担任副局长以上职务干部的升职奖励; (五)通令嘉奖。 三、各单位要求
2002-11-18
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为鼓励我市社会科学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繁荣和发展社会科学事业,奖励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推进先进文化建设,根据《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奖励名称定为“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的公民和组织均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下列三类社会科学作品,每类均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一)专著类;(二)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工具书、科普读物类;(三)论文、调研报告、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类
福州市人民政府2002-08-16
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在福州市辖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发包:(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二)建筑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三)项目总投资在
福州市人民政府2002-09-10
福建省海防管理办法
为加强海防建设和管理,维护本省沿海地区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沿海地区实行海防管理区制度。凡在本省沿海地区从事与海防管理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省沿海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海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投入,提高海防管理现代化水平。 海防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依法管理、协调配合的原则。 省海防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海防管理工作;沿海地区设
2002-09-03
福建省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
为加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保障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足额征收,根据《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适用本规定。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高速公路稽查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设置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单位,实行全省统一规范的名称和收费管理模式,按照省人民政府物价、交通、财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
2002-10-31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
为加强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储备、整治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对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城市土地管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将依法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或依法收回、收购、没收、置换的土地予以储存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土地储备整治机构
2002-08-22
本溪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美化城市市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条幅、充气物、模型、橱窗、招牌等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的广告;(三)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及风景名胜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
本溪市人民政府2002-09-05
本溪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和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总称。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
本溪市人民政府2002-10-10
本溪市城市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提高居住区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小区是指由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有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生活聚居地。本办法所称环境配套设施是指居住小区内为主体建筑服务的户外道路、地面铺装、庭院、绿化、景观小品、挡墙、围(护)栏、环卫设施和物业管理设施及用房等。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内新建的居住小区,已建成的居住小区不适用本办法。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本溪市人民政府2002-09-05
本溪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建成区(含本溪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实施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是指:对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绿化和市政设施等管理的行为行使全部行政处罚权;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侵占道路的无照商贩行使行政处罚权;对违反公安交通管理的侵占道路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职责权限由
本溪市人民政府2002-10-10
本溪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为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和可持续发展需要,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统一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含县城)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战时具备防护能力的地下防护空间和战时不具备防护能力的地下非防护空间。本规定所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是指在地表以下(含半地下)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安排城
本溪市人民政府20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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