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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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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引黄供水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引黄供水管理,保证供水设施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引黄供水工程的设施保护和供水管理。前款所称引黄供水工程,是指从高青县引黄闸入水口至各受水单位黄河水源受水端之间的引水、沉沙、蓄水、净水、配水、输水等工程设施。 引黄供水实行统一管理和计划供水、有偿供水原则。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引黄供水工作。引黄供水工程沿线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淄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关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引黄供水工程的保护工作。市及高青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淄博市人民政府2001-09-04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省直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三批)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适应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对第三批省政府24个部门的428项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结果,并通过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补充公布的3项审批事项。现予以公布。 二〇〇一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云南省省直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三批) 云南省省直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三批) 此次列入第三批清理的省政府24个部门,除7个部门目前对社会无行政审批事项外,共报审批事项428项,其中,取消93项、下
2001-08-17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公园、道路、防护隔离带、居住区、办公区、生产区等地进行栽树、种花、植草等。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都属于城市绿地。 全省城市绿化的主要目标是:到2005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
2001-08-20
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
为了促进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按照本规定享受优待;户籍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可以比照本规定 、 和 享受有关优待。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根据当地残疾人实有人数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在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社会福利基金中,安排不低于8%的比例,专款用于对残疾人的康复、文化教育
2001-12-19
徐州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等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城镇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负责土地交易中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协调。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部门”)是本市市区土地交易市场的主管部门。市土地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本市市区土地交易的具体承办机构。 土地使用权交易(以下简称“土地交易”)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市土地交易市场是向社会提
徐州市人民政府2001-10-02
徐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办法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行为,保护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以下简称“公开交易”)适用本办法。 市、县(市)、贾汪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部门”)是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商业、金融、旅游、服务、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
徐州市人民政府2001-10-02
武汉市出境定居人员权益保障规定
为保障出境定居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出境定居人员,是指原具有本市户籍、经出入境管理机关依法批准出境、并已取得所在国家或地区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市侨务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境定居人员的权益保障工作。区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出境定居人员权益保障的日常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出境定居人员权益保障的有
武汉市人民政府2001-08-14
苏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为了加强本市街道办事处建设,依据事权统一的原则,实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依法在本辖区内行使相应的政府管理职能。 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以社区工作为基础,以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为重点,把辖区建设成社会稳定、秩序良好、环境优美、生活便利、服务完善的文明社区。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更名、合并、撤销,须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街道办事处内部的工作机构,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由区机构编制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2001-12-25
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为科学、合理地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种苗管理,保障水产种苗质量,维护水产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增)殖生产的原种、良种和苗种。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苗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水产种苗工作。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苗工作。 在水产种苗科研开发、选种育种、技术推广、生产应用以及水产种质保护等方面取得显
2001-11-26
四川省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发挥人民防空警报在国防和防灾救灾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系统,是指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警报通信车、警报亭(台)、天线、电路、信号线路、专用频率、设备用房等设施组成的警报报知系统。 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建设应根据国防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扩大有效覆盖率。 人民防空警报系统采用无线控制和有线控制相结合,广播、电视
2002-01-01
四川省国防教育实施办法
为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中国公民都应当自觉接受国防教育;所有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当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国防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国民教育体系和大中小学教育计划,并把国防教育作为拥政爱民、拥军优属工作、军民共建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并引导、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
2001-11-26
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为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城市居民,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保障其达到最低生活标准的行政行为。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
2001-09-18
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安全,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文图、声像等形式记载的资料。 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应遵循集中收存,保障完整与安全,向社会公开,方便利用的原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01-10-09
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已经2001年7月27日市政府三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于幼军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2001年7月2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制止建设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及
深圳市人民政府2001-09-25
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市长于幼军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审批、登记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审批、登记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而实施的批准、许可、资格资质认可、核准及其他性质相同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有关外事、财务、人事等内部事务的审批登记,不适用本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2001-10-20
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市长于幼军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了建立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个人信用制度,规范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活动,防范信用风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范围内征集和利用个人信用信息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个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本办
深圳市人民政府2001-12-18
陕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为了依法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为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鼓励劳动自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
2002-01-12
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
为了规范统一征地工作,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建设用地环境和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统一征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统一征地是指根据建设项目需要,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统一征地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省、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 建设项目
2002-01-13
山东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二批)
一、保留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 (一)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1.审批事项3项 (1)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概算 依据:《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6号);《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计建设〔1996〕1154号) (2)权限内吸收外商投资项目 依据:《关于扩大地方鼓励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外资
2001-11-24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省级行政处罚主体的公告
一、以下中央驻鲁的行政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疫检验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民用航空山东分局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以下行政机关依法具有省级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国家安全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
2002-01-07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总称。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省建
2002-01-07
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
以下中央驻鲁的行政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租金的行为。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租赁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2001-09-13
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自治区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盟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设专职学校卫生工作人员;旗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设专职或兼职学校卫生工作人员。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延长学生学习时间和增加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中小学不得布置机械重复和大量抄写的练习。 学校应控制班级容量,每个班级学生人数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保持学校良好的卫生环境,禁止小商小贩进入学校内
2001-10-11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 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烟草专卖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2001-08-14
江苏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省基础测绘管理,促进和发展基础测绘事业,发挥基础测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基础测绘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和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编制本省基础测绘规划,并管理全省基础测绘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规划、水利、交通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基础测绘工作,并负责管理本部门的专业测
2001-10-18
吉林省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企业和从事科技服务活动的若干规定
为了鼓励和推动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企业和从事科技服务活动,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科技人员,是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国有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本规定所称科技企业是指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技新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包括单纯经销科技产品的组织)。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兼职领办、创办科技企业和从事科技服务活动。科技人员由于从事兼职活动不能正常完成本职工作的,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2001-09-12
吉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经营性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服务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服务价格,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以盈利为目的,利用其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劳务等,向消费者提供单独项目或者综合项目服务的收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
2001-12-31
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实施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禁猎)工作,切实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猎捕、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和收购、销售、加工、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取得特许猎捕证方可猎捕的情形和国家批准的对外狩猎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猎捕、销售、收购、
2001-09-10
吉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与辞退规定
为了加强对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与辞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录用与辞退,按照本规定办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省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评授人民警察警衔人员的录用与辞退,执行本规定。 录用人民警察必须在录用单位公安专项编制限额内进行。 公安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公安专项编制的核定、认定和调整,经省公安机关同意后,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决定。 任何单位均不得安排未经录用的人员使用公安专项编制进入公安机关或者在
2001-08-15
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为了有效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州)、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政府)主要领导人,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以下简称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2001-08-10
湖南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
根据《国防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防交通活动,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交通工作。 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邮政、电信等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国防交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财政、土地、建设、规划、公安、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国防交通工作。 有关交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条例》 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2001-10-03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 除依照国家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团体外,其他社会团体均应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成立社会团体必须符合规定。社会团体开展活动必须遵守有关社会团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会团体具备法人资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社会团体依照法律、
2001-12-10
呼和浩特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本市的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下列行为也应视为房屋租赁:(一)提供房屋由他人承包经营的;(二)将房屋内的柜台、橱窗、铺位等设施、设备出租给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01-08-13
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鼠害与卫生虫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鼠害与卫生虫害是指人们在工作、生活和居住环境中,鼠、蝇、蚊、蟑螂等病媒生物给人体健康带来的危害。 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群专结合的方针,坚持集中治理与经常性治理相结合,以经常性治理为主,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以治本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的原则。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领导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工作。县
2001-12-26
黑龙江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
为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工作,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指在未来较长时间内,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危险或者受破坏性地震影响,可能造成严重地震灾害损失的由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城市和地区。 国家级重点监视防御区为哈尔滨地区,国家级重点监视防御城市为大庆市。 省级重点监视防御区为: (一)双城─哈尔滨─绥化地区; (二)大庆─安达地区; (三)依兰─佳木斯─鹤岗─萝北地区; (四)齐
2001-12-26
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成立社会团体,必须依照《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但是不属于《条例》规定登记范围的,不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 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001-09-29
合肥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
为了控制和消除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县、郊建制镇范围内的除四害管理工作。 单位、居民住户以及市区园林、绿地、河道堤岸等公共环境和公用设施的主管部门,负有防范和灭杀四害的义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除四害的管理工作。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受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除四害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合肥市人民政府2001-08-09
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规范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建档案的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
合肥市人民政府2001-08-09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
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畜禽品种(含品系、配套系,下同)培育、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 县级以上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管理工作。 财政、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海关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种畜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等
2001-12-31
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高层工业建筑、高层住宅建筑及单层主体建筑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自防自救为主的防火安全责任制。 本规定由高层公共建筑的建
2001-11-28
甘肃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婚育的疾病所进行的医学检查。其中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等。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工作。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业务,应当按业务管理权
2001-08-28
福州市养犬管理办法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对单位、个人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限制养犬区域犬类的饲养和经营活动管理。我市的限制养犬区域(以下简称“限养区”)范围为:(一)五城区各街道;(二)鼓楼区洪山镇、晋安区岳峰镇、仓山区仓山镇、马尾区马尾镇全部区域;(三)晋安区新店镇、鼓山镇、仓山区盖山镇、建新镇、城门镇、螺州镇、马尾区亭江镇的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限养区内五城区各街道,鼓楼区洪山
福州市人民政府2001-12-27
福建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为增强行政管理活动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办法,将其依法管理的事项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 政务公开应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
2001-09-11
成都市防止和处置停工工程暂行规定
为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止和处置停工工程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停工工程,是指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中止建设达六个月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防止和处置停工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规划、国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防止和处置停工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
成都市人民政府2001-12-31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域市房屋拆迁、建设,市政、公路建设,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未规定适用于本市绕城高速路以内(含绕城高速路)的区域、机场(含机场路)的扬尘污染防治。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区、县政府、街遒办事处,根据各自的
成都市人民政府2001-09-12
成都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等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按比例安置就业的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持有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按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残疾人五类《残疾标准》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残疾人证》,并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失业人员。 倡
成都市人民政府2001-09-30
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依照本办法处理。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本市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 发展计划、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闲置土地实施监督和管理。 对闲置土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2001-08-28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本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2001-08-29
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
为规范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城镇股份合作企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镇集体企业、中小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股份合作制,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实行以企业职工的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 城镇企业依照本办法实行股份合作制而成立的企业,称为城镇股份合作企业。 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自愿入股,同股同利; (二)企业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三)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 (四)实行民主管理。 城镇股
2001-08-27
鞍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为改革开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有关规章制度和有关人员的职责。
鞍山市人民政府200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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