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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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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的计量活动是指与计量有关的全部过程和结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市的计量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和管理;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本市对涉及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计量器具实施重点管理。 实施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
2001-06-18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为了有效地防范我省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是其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责任。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主要领导人、省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
2001-06-18
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为了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持有本省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三)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五)属地管理原则,即不论保障对象单位性质,隶属关系,统一归当地民政部门管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001-06-22
深圳市防洪防风规定
为防御洪水、台风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及时组织抢险救灾,制定本规定。 洪水、台风的防御及抢险救灾,适用本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各区人民政府三防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三防指挥部)在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本辖区的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各有关单位和驻深部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及基干民兵等,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在市、区三防指挥部指挥下,组织和参与抢险救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的义务。
深圳市人民政府2001-06-29
四川省国防交通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防交通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防交通,是指为国防建设服务的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邮政、通信等交通体系。 国防交通工作在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平战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国防交通建设,为国防交通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铁路、交通、公安、邮政、通信、航空等
200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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