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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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首都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政府)主要领导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 | — | 2001-06-03 | |
| 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办法 为防治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流域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九龙江流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龙岩市、漳州市、厦门市、泉州市、三明市所辖新罗区、漳平市、芗城区、龙文区、华安县、长泰县、平和县、南靖县、龙海市、杏林区、集美区、同安区、海沧投资区、安溪县、大田县的九龙江流域内区域。 九龙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辖区的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设立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由九龙江流域内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 | — | 2001-06-18 | |
| 关于利用单位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 为充分利用单位内部设施资源,满足社区成员需求,完善社区功能,推进社区建设,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内部设施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所有或者管理,只为本单位内部成员利用的下列设施资源: (一)操场、游泳馆、健身房等体育设施; (二)礼堂、图书馆、培训教室、多功能厅等教育、文化、娱乐设施; (三)食堂、浴池等生活服务设施; (四)医务室、健康咨询等卫生设施和项目; (五)其他可满足社区需求的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单位内部设施对所在社区提供服务的,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 | — | 2001-06-04 | |
| 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为了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执法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登记或确认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示执法依据,规范执法活动,监督执法行为,追究执法违法责任,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质量等制度的总称。 本省各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以上(含县、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 | — | 2001-06-15 | |
| 西宁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的警报信号的发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构筑物等附属设施,包括∶无线电台、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天线、信号线、电源线、警报支架、警报控制箱等组成。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社会化管护。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 | 西宁市人民政府 | 2001-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