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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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速递通信业务专营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7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加强对速递通信业务的专营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经营者及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速递通信业务由邮政企业依法实行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速递通信业务,是指以最快速度传递信件或者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 信件是指信函和明信片。 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寄递的缄封的信息载体, | — | 2001-01-08 | |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决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应对加入世贸组织(WTO)的形势,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省人民政府对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行政审批事项,是指除投资项目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以外的各类审批、审定、许可、特许、核准、登记、审核、审查等。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经国务院及其部委和省政府及省政府“三定方案”同意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保留;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取消、下放、合并、备案、转为服务等方式进 | — | 2001-02-07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 为了确认土地权属,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确认林地、草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对土地权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土地他项权利进行审查 | — | 2001-01-02 | |
| 西宁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的警报信号的发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构筑物等附属设施,包括∶无线电台、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天线、信号线、电源线、警报支架、警报控制箱等组成。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社会化管护。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 | 西宁市人民政府 | 2001-06-07 | |
| 苏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治理,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在苏州市市区范围内,拆除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市容环境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应当拆除的临时建筑(以下称违法建筑)适用本办法。前款规定以外的违法建筑、违法建设行为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01-01-09 | |
| 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社(组)全体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设立的独立核算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农民共同所有的资产。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农村集体资产投资举办或参股的企业等经济实体,以及依照协议享有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其经营管理适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 | 2001-07-30 | |
| 四川省国防交通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防交通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防交通,是指为国防建设服务的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邮政、通信等交通体系。 国防交通工作在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平战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国防交通建设,为国防交通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铁路、交通、公安、邮政、通信、航空等 | — | 2001-07-13 | |
| 沈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根据其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重大影响的工程。本办法所称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是指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2001-05-28 | |
| 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市长于幼军二〇〇一年三月六日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制定本规定。 本市范围内的土地交易,适用本规定。土地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本规定所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01-03-06 | |
| 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二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长:于幼军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办法(2001年2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加强安全管理,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及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奖励和处分。 本办法所称负责人包括市、区、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01-02-23 | |
| 深圳市防洪防风规定 为防御洪水、台风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及时组织抢险救灾,制定本规定。 洪水、台风的防御及抢险救灾,适用本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各区人民政府三防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三防指挥部)在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本辖区的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各有关单位和驻深部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及基干民兵等,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在市、区三防指挥部指挥下,组织和参与抢险救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的义务。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01-06-29 | |
| 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于幼军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加强深圳市地下铁道(以下简称地铁)建设的管理,保证地铁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深圳市地铁建设工程,是深圳市自筹资金建设的社会公益性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本暂行规定所称地铁建设,包括地铁建设工程、辅助工程、与地铁相连的地面和地上轨道工程以及地铁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01-07-22 | |
| 陕西省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管理,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校园(含幼儿园,以下简称校园)周边环境管理,适用本规定。 校园周边环境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分工负责、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校园周边环境的建设,组织、协调和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校园周边环境管理的工作职责是: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 | — | 2001-08-08 | |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鼓励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个人捐赠投资,参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把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 | — | 2001-07-13 | |
| 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为保证行政机关全面、正确地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在行政执法中发生错案应当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案件,应当认定为错案: (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 | — | 2001-04-17 | |
| 山东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一批) 山东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 (第一批) (2001年4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保留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 (一)山东省国家安全厅 1.审核事项2项 (1)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技术性能审核 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2)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安全部关于新建外国驻华领事馆和其他官方常设机构选址注意安全保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5〕22号);《山东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规定》( | — | 2001-04-10 | |
| 三峡工程湖北库区农村移民出县外迁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三峡工程湖北库区农村移民出县外迁资金使用的管理,做好移民外迁安置工作,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峡工程湖北库区农村移民出县外迁安置补偿和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移民外迁资金),系指用于三峡工程湖北库区农村移民到原居住县以外地区安置的费用,包括政府组织的外迁和移民个人自找门路外迁到原居住县以外地区安置的费用。 移民外迁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没有移民管理机构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管理。 移民外迁资金是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补偿资金的组成部分。由以下几 | — | 2000-12-07 | |
| 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为了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持有本省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三)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五)属地管理原则,即不论保障对象单位性质,隶属关系,统一归当地民政部门管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 | 2001-06-22 | |
|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若干规定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做好本市的防洪工作,制定本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市和各县级市(区)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防洪(包括防台风暴潮,下同)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青岛市城市防洪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省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市区域防洪规划、县级市(区)界河、跨县级市(区)河道的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01-02-19 | |
| 青岛市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规定 为了防治海洋和水环境的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本规定所称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磷酸盐含量超过1.1%的织物、餐具、工业洗涤用品。 禁止在本市范围内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在本市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的无磷洗涤用品的产品包装的明显部位必须标有“无磷”标记。 各级工商、产品质量监督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的洗涤用品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检查。 违反本规定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01-04-24 | |
| 青岛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根据《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二次供水行政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按照《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规定的水压标准供水。不能满足用户需要时,建设单位应当投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00-12-22 | |
| 宁波市城市土地储备办法 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城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需盘活的土地收回、收购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等形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市城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在市城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实施土地收购、储备以及出让的前期开发准备等工作。 市土地、计划、城建、规划、财政 |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01-04-12 | |
|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自治区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边界地区的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日常工作。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法定依据是依法批准的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协议书及其附图、批复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双方政府应当维护作为边界线的道路、河流、沟渠、堤坝等线状地物,使其不受破坏或者改变位置。 为增强行政区域界线的明显特征,经毗邻双方政府同意 | — | 2001-03-01 | |
| 江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管理,确保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高效,发挥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在防御、减轻气象灾害和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和试验研究,应当遵守本办法。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是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应当以防灾减灾为宗旨,服务农业为重点,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现代化建设和科学试验研究。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以下简称作业组织)在确保防灾减灾公益性服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用户要求,依法开展人工影 | — | 2000-12-29 | |
| 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长江防洪工程管理,保证长江防洪工程完好和安全,保障本省沿江地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境内长江防洪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从事与防洪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江防洪工程的义务。 本办法所称长江防洪工程,是指宣泄和抵御长江洪水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辅助设施,包括河道、堤防、防洪墙、治江护岸控导工程、沿江涵闸泵站以及水文测报 | — | 2001-03-22 | |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为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市政府对市级行政审批行为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市级60个行政部门现有行政审批(审核、备案)事项1063项。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现将第一批取消的374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停止审批。附:济南市市级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济南市市级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共374项) 一、市技术监督局(29项) 1、衡器产品准销审批 2、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 3、产品质量评优 4、商品报验 5、产品推荐 6、产品监制、监销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2001-02-05 | |
| 吉林市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 为加强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吸引职工资金用于住房消费,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推动房改深入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职工集资合作建房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住宅合作社统一组织的,由政府扶持、职工个人出资合作建造的自用住宅。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工作,日常工作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负责。其职责是:(一)负责集资合作建房方案的审批;(二)集资款的验资及管理;(三)集资对象及面积的审核;(四)集资合作住宅工程成本及集 | 吉林市人民政府 | 2001-04-14 | |
| 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以及行政机关组织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拟实施本规定 所列的重大行政处罚,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听证时充分行使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得因其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第四条 行政处罚 | — | 2001-03-20 | |
| 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为了实施《失业保险条例》,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参加失业保险期间,并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职工失业后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费用。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用人单位不发给工资或者生活费并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县级以上 | — | 2001-03-28 | |
| 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 为了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统筹层次、费基、费率、保险待遇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 | 2001-03-28 | |
| 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护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和临时用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 临时用地包括下列范围: (一)工程项目的材料堆场、运输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二)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三)采石、挖砂、取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四)为选择建设地址对土地进行勘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五)因从事经营性活动需要搭建临时性设 | — | 2001-03-11 | |
| 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技能补充、更新、拓宽、提高,以适应科学技术进步和实际工作需要的一种追加教育。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继续教育工作,制定继续教育总体规划,组织示范活动,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各行业、各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同级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 | — | 2001-03-19 | |
| 湖北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办法 为制止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从事生产、经销、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照经营,是指经营者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没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治理、查处工作。 各级公安、交通、建设、物价等部门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治理、查 | — | 2000-12-07 | |
| 湖北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保障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维护生态环境,推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在无污染的生态环境中,采用安全的生产技术,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安全、营养的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绿色食品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 | 2000-12-07 | |
| 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为了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执法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登记或确认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示执法依据,规范执法活动,监督执法行为,追究执法违法责任,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质量等制度的总称。 本省各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以上(含县、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 | — | 2001-06-15 | |
| 湖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对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确保广播电视播放质量,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依法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站)、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实验台、微波站、卫星地面站、监测站、收讯台、广播电视网络公司等单位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具体包括: (一)广播电视信号接收、发射设施,包括接收与发射机房设备、天线、馈线、调配系统、塔桅(杆)、地网、拉线、卫星发射天线、天线场地及其配套设备等; (二) | — | 2001-02-26 | |
| 黑龙江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地)、县(市) | — | 2001-03-05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了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把法定职责分解到行政执法人员,并保证合法、适当、及时履行的一种制度。 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权责明确、制度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其 | — | 2001-02-15 | |
| 关于利用单位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 为充分利用单位内部设施资源,满足社区成员需求,完善社区功能,推进社区建设,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内部设施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所有或者管理,只为本单位内部成员利用的下列设施资源: (一)操场、游泳馆、健身房等体育设施; (二)礼堂、图书馆、培训教室、多功能厅等教育、文化、娱乐设施; (三)食堂、浴池等生活服务设施; (四)医务室、健康咨询等卫生设施和项目; (五)其他可满足社区需求的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单位内部设施对所在社区提供服务的,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 | — | 2001-06-04 | |
| 福州市西湖、左海水域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西湖、左海水域的保护和管理,改善西湖、左海公园水体水质,美化西湖、左海公园景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西湖、左海水域包括:(一)西湖、左海公园内的水体;(二)西湖、左海公园周边区域,即北至铜盘路、南至梦山路、东至北后街和湖滨路、西至西二环路;(三)西湖、左海公园水体的上游内河即芳沁河、铜盘河、梅峰河、屏西河。 市园林局及其下属的西湖公园管理机构负责西湖公园内水体的保护和管理。鼓楼区人民政府及左海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左海公园内水体的保护和管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西湖、 | 福州市人民政府 | 2001-08-01 | |
|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以及《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费和失业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征收。 社会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移交地方统筹的中央 | — | 2000-12-07 | |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为了有效地防范我省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是其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责任。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主要领导人、省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 | — | 2001-06-18 | |
| 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办法 为防治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流域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九龙江流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龙岩市、漳州市、厦门市、泉州市、三明市所辖新罗区、漳平市、芗城区、龙文区、华安县、长泰县、平和县、南靖县、龙海市、杏林区、集美区、同安区、海沧投资区、安溪县、大田县的九龙江流域内区域。 九龙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辖区的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设立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由九龙江流域内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 | — | 2001-06-18 | |
| 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为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方式供应土地的行为。 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适用本办法。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但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除外。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招标人、拍卖人)负 | — | 2001-05-14 | |
| 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确定的工资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工资规定,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规定实施工作的领导。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协助配合。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权对用人单位执 | — | 2000-12-04 | |
| 本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保持城市环境整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居民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士、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固体皮弃物。 全市建成区内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和处理均适用于本规定。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环保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2001-05-08 | |
| 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的计量活动是指与计量有关的全部过程和结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市的计量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和管理;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本市对涉及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计量器具实施重点管理。 实施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 | — | 2001-06-18 | |
| 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首都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政府)主要领导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 | — | 2001-06-03 | |
| 安徽省运动员选招、培养和退役安置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运动员队伍建设,提高我省竞技体育水平,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体育行政部门组织体育运动训练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招的运动员。 本省行政区域内运动员的选招、培养和退役安置,适用本办法。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运动员选招、培养和退役安置的管理工作。计划、人事、劳动保障、财政、教育、公安、粮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运动员选招、培养和退役安置的相关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支持运动员的选招、培养和退役安置工 | — | 2001-01-19 | |
| 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 为有效防治松材线虫病,保护松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松材线虫病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具体工作由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松林分布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松材线虫病防治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 | — | 2001-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