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成都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办法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秸秆,是指水稻、小麦、油菜、玉米等作物秸秆及附产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禁烧秸秆)工作由区(市)县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责任制。 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禁烧秸秆防治大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农业、农机、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禁烧秸秆的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00-10-26 | |
| 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火葬区和土葬区的殡葬管理。 殡葬管理工作的方针是: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坚持文明、节俭办丧事。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动员群众,推行殡葬改革。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遵守殡葬管理规定。 尊重少 | — | 2000-10-17 | |
| 吉林省危害社会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危害社会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危害社会精神病人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人员: (一)患有精神病; (二)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触犯了刑事法律; (三)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 (四)不强制医疗将会继续危害社会。 本省行政区域内危害社会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危害社会的精神病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由公 | — | 2000-10-30 | |
| 陕西省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办法 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残疾人教育工作。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教育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 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 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 普通学校(包括普通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应当招收具有适应普通班学习能力的 | — | 2000-11-06 | |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市长于幼军二〇〇〇年十月二十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规范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公告活动,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因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而向社会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政务信息,适用本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机关内部管理活动不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政府公告活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0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