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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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改善和优化我市投资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依据四川省和原重庆市政策、规章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从2000年7月1日起, 全部予以取消。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行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全部予以取消。 三、重庆直辖后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各部门逐项进行清理,于2000年6月2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凡不利于进一步对内对外开放,不适应人民经济社会发展,有碍西部大开发的,予以废止或 | — | 2000-06-02 | |
| 江西省水政监察规定 为保障水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加强水政监察工作,维护正常水事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政监察,是指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水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水资源监察、河道监察、水土保持监察、水工程监察、防汛和水文设施监察等水政监察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其所属的水政监察组织行使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水政监察职权,业务上 | — | 2000-06-09 | |
| 苏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使农村集体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营运机制,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进一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各种形式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认定属于农村集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00-06-09 | |
| 云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城建档案事业经费。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的城建档案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设市城 | — | 2000-06-19 | |
| 云南省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珠宝玉石饰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珠宝玉石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珠宝玉石饰品是指以天然宝石、天然玉石、天然有机宝石和合成宝石、人造宝石、再造宝石、仿宝石、特殊光学效应宝石及钻石、水晶、玛瑙、珍珠为原料,经过装饰性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珠宝玉石饰品经营和质量检验活动,适用本办法。 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 | — | 200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