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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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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为加强地图编制、出版、印刷管理,提高地图出版质量,保护地图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编制、出版、印刷普通地图、行政区划图、综合地图集、教学地图、时事宣传图、旅游图、工商标名图、交通图、书刊插附地图和各种专题地图及其地理底图(纸质地图、电子地图)以及制作地理模型及其他形式的地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广告、商标、展览、电影、电视、宣传画等所用的地图的编制、出版也应当遵守本办法。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地图编制工作。市
2000-05-16
广东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
为了加强我省国防交通建设,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交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防交通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防交通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防交通经费除中央安排外,分别由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和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共同承担。 国防交通经费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国防交通经费的使用进行财政监督和审计检查;各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要向其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并抄报本级财政部门,发
2000-05-31
黑龙江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
为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的管理,保障民兵完成作战、执勤、训练等项任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民兵武器装备是指各级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储存的武器、弹药及通信、工兵、防化、侦察、观测和防爆等装备器材。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兵武器装备、预备役部(分)队训练所需武器装备及其相关工作的管理。 全省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军区主管。 军分区、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下同)和乡镇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师、团,负责
2000-05-30
四川省反窃电管理办法
为制止窃电行为,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窃电是指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采用各种手段不计量或少计量用电的行为: (一)在供电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电、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禁止以任何方式
2000-05-19
天津市农业生态保护办法
为保护农业生态,防治农业环境污染,提高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态保护,是指对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农田大气等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生态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农业生态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大力发展生态农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农业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土地、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
200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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